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天府新区如何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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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四川天府新区管委会办公室发布《四川天府新区直管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试行)》(简称《办法》)。
该《办法》共六章,分别为总则、工作职责、征收补偿决定、补偿标准、监督管理和附则,适用于在四川天府新区直管区范围内,因公共利益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简称被征收人)给予补偿。
具体政策解读如下:
适用范围
在四川天府新区直管区范围内,因公共利益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简称被征收人)给予补偿,适用本办法。
主要内容
《办法》共六章,分别为总则、工作职责、征收补偿决定、补偿标准、监督管理和附则。
主要内容如下:
明确四川天府新区管委会是房屋征收与补偿主体,房屋征收部门具体组织实施征收补偿工作,属地街道、国有企事业单位作为征收实施单位;
规范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程序,主要包含确定征收范围并公告、房屋调查登记、确定征收补偿方案、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作出征收决定、房屋价值评估、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开展补偿工作、作出补偿决定、申请强制执行等;
明确征收补偿标准,相关补偿标准严格执行《成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有关问题的通知》(成住建发〔2020〕358号)文件。同时,结合新区地理位置明确“临时安置补助费”为第四类地区(二环路以外地区)标准,其中砖木(木)结构为23元每平方米每月,砖混结构为25元每平方米每月,框架结构为28元每平方米每月;另外重点结合新区实际,对未经登记房屋认定和经营补偿认定标准方面进行了细化。
(一)未经登记房屋认定
1.对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登记范围内未经登记的房屋按以下情形给予补偿:
(1)以1981年11月25日《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坚决制止城市违章建筑的通知》(成府发〔1981〕186号)发布之日为时限,在此以前修建的房屋,结构完整的,参照有证房屋给予补偿。
(2)1981年11月25日之后修建的房屋,参照《四川省房产测绘实施细则》要求,房屋层高在2.2米以下的一律给予600元/平方米工料补偿,但已经明确认定为违法建筑的一律不予补偿;房屋层高在2.2米以上的(含2.2米)可计算建筑面积,并经认定后参照有证房屋给予补偿,其中房屋评估单价按照有证房屋评估单价的一定比例确定。
具体如下:
①1981年11月26日至2008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实施之日止修建的房屋,结构完整的,按照有证房屋的评估单价确定。
②2008年1月2日至2013年9月23日止修建的房屋,结构完整的,给予货币补偿,按照有证房屋评估单价的70%确定。
③2013年9月24日至2019年5月11日《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违法建设综合治理的实施意见》(成办函〔2019〕60号)生效之日止修建的房屋,结构完整的,给予货币补偿,按照有证房屋评估单价的50%确定。
(3)2019年5月12日后修建的未经登记房屋可给予600元/平方米工料补偿,但已经明确认定为违法建筑的一律不予补偿。
2.自本办法正式施行之日后修建的未经登记且不具备规划建设许可相关审批文件的房屋一律不予补偿。
3.具有规划建设许可相关审批文件修建的房屋,均参照有证房屋给予补偿。
4.未经登记的房屋位于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登记范围以外,但与国有土地使用权登记范围内的房屋是一体成形修建的,住宅按照有证房屋评估单价的40%给予货币补偿,不享受政策性补偿、补助、补贴、搬迁奖励等;非住宅给予600元/平方米工料补偿。
(二)经营补偿认定
1.房屋权属证书或者房屋登记簿记载为住宅的临街底层房屋或者经认定为住宅的未经登记的临街底层房屋,在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前实际作为经营用途的,按照住宅给予补偿。作为经营用途的部分,具备相关经营手续并经四川天府新区管委会认定后,可按照天府新区管委会确定的标准给予一定的经营补偿。
具体标准如下:
临街底层住宅实际作为经营用途5年以上,并办理了市场主体登记营业执照或纳税人身份信息等合法经营手续的部分(由属地街道、市场主体登记部门或税务部门等进行核实并出具证明材料),参照相邻同类型商业评估价的25%给予货币经营补偿。
2.房屋权属证书或者房屋登记簿记载为厂房、办公、仓库等临街底层非住宅或者经认定为非住宅的未经登记的临街底层房屋,在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前实际作为经营用途的,按照房屋登记用途或者认定结果给予补偿。作为经营用途的部分,具备相关经营手续并经四川天府新区管委会认定后,可按照四川天府新区管委会确定的标准给予一定的经营补偿。
具体标准如下:
临街底层非住宅实际作为经营用途5年以上,并办理了市场主体登记营业执照或纳税人身份信息等合法经营手续的部分(由属地街道、市场主体登记部门或税务部门等进行核实并出具证明材料),参照相邻同类型商业评估价的10%给予货币经营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