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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寓里从事违法活动?砸车盗窃?看芜湖警方如何雷霆出击!

AHTV法治时空 AHTV法治时空 2022-04-20

播出时间:19:00-20:00

安徽广播电视台科教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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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7号晚上十点,芜湖市镜湖分局赭麓派出所,进行扫黄打非行动时接到线报,有人在弋江区某公寓楼内,从事非法卖淫活动。




根据线报公寓楼内藏有卖淫人员,由于警方敲门后对方拒绝开门,于是警方破门而入,当场抓获一对男女。


当晚行动持续了三个多小时,赭麓派出所共抓获失足女、嫖客十六人,抓获涉嫌组织卖淫犯罪嫌疑人三人。


连夜突审后,警方摸清了这个卖淫团伙的组织架构。为了这次行动,警方告诉记者,他们已经暗中侦查了八个月时间。



原来,早在今年五月,芜湖市镜湖分局赭麓派出所就接到群众举报,在芜湖市镜湖区白金湾有一伙人,在单身公寓里组织多名失足女卖淫,警方立即进行实地侦查。


前期侦查完毕后,警方正准备收网时,不知道什么原因,这个卖淫团伙突然间像“人间蒸发”了一样,全部消失了。


后来,警方在第二次侦查中,才发现这个团伙全部转移,转到了这次被抓的这个公寓,继续从事违法活动。



为了躲避打击,这个团伙有严密的防侦查手段,他们统一通过微信在网上招嫖,而且经常变换地点。


许某,是这个卖淫团伙的组织者,今年37岁,吉林长春人,家里有一个五岁的孩子。


身为人父的许某,为了养家糊口,选择背井离乡,外出打工。



因为金钱的诱惑,加之抱着侥幸心理,许某和冯某自今年五月份起,先是在镜湖区的白金湾公寓内租住房屋,组织开展卖淫犯罪违法活动。


不久,又转移到弋江区的某公寓楼内,租住九间房屋,在这里继续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目前,包括许某在内,本案的全部违法犯罪嫌疑人均已到案,案件正在进一步审理当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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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刑法》第358条规定,


组织、强迫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组织、强迫未成年人卖淫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犯前两款罪,并有杀害、伤害、强奸、绑架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为组织卖淫的人招募、运送人员或者有其他协助组织他人卖淫行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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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30号凌晨三点多,芜湖市九华中路楚天酒店门前停放着一辆出租车,嫌疑人锁定这辆出租车为作案目标后,先四周观察了一圈,随即用他自带的工具破坏该车的门把手,然后进入车内实施盗窃。



整个过程嫌疑人的做法非常老练,作案时间仅有几分钟。


根据监控显示,男子盗窃得手后,并没有马上逃离,而是沿着马路继续往前走,寻找下一个作案目标。


根据民警统计,在10月22日到11月30日这段时间,该名男子总共砸车数量在178辆左右。


通过大量的视频分析,最后三十岁左右的沈某进入了警方的视线。



由于沈某居无定所,警方无法掌握他的具体行踪,于是决定“化攻为守”,在多处案发地蹲守。


可沈某流窜作案,打一枪换一个地儿,就在民警侦办期间,他又跑到了芜湖县疯狂作案。


为了抓捕沈某,警方一方面暗中布控,同时结合大量的视频分析他可能藏身的地点,终于在12月1号,民警得知嫌疑人出现在芜湖市镜湖区的一家浴场里。


警方到达的时候,他正舒服的享受着按摩服务,看到警察的到来,此人一脸坦然。



警方告诉记者,嫌疑人沈某之所以如此坦然,那是因为他先后6次因砸车窃物被判过刑,今年11月19号才刑满释放,出来仅仅三天,他就干起了“老本行”。


沈某说,对于砸车盗窃的行为,就像上了瘾,一次次作案,一次次被抓,他没有家人、没有收入来源。


十年里,他的谋生手段就是砸车盗窃。目前,沈某已被芜湖警方刑事拘留。



芜湖市镜湖区公安局综合打击队民警李建章提醒大家,第一,车辆上面不要放手机包裹现金等贵重物品,特别是不要放在显眼的地方;第二,锁车之后最好拉一下车门,确定车辆已经锁好了;第三,车辆尽量停放在有灯光照射或者有监控的底下,不要停放在一些阴暗偏僻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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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刑法》第264条规定,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人错一次,可以理解,

可次次错、次次违法,

这边释放那边又犯罪,

那就是屡教不改了。


对于屡教不改之徒,

法律一定会严惩不贷!


《法治时空》记者:张渝琦、吕扬

编辑:陈星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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