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请大律师 | 同居男友意外死亡,女方是否有权分配遗产?
律师/孙涛
律所/北京金诚同达(合肥)律师事务所
编辑/汪静蕾
律师
简介
姓名:孙涛
职务:北京金诚同达(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个人简历:中共党员,华东交通大学土木工程、法学双学士学位。拥有多年建筑业央企施工工作经验,长期专注于建设工程、房地产诉讼及非诉领域,现担任多家施工企业常年法律顾问。
律师解答
Question1
网友提问:
我是淮南人,去年和男友订婚,办了酒席但没有领证,上个月他意外身亡。请问律师:我可以分到他的遗产吗?
律师解答:
根据本案来看,1994年2月1日开始我国已经取消了事实婚姻制度,在未经办理婚姻登记时,男女之间的同居行为按照同居关系处理,认定男方与女方之间不是夫妻关系而属于同居关系。
在本案中,还涉及到继承问题。我国《继承法》规定继承分为两种,一种是法定继承,一种是遗嘱继承。
法定继承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位是配偶、父母、子女,第二顺位是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当第一顺位存在的时候,第二顺位不发生继承。
在本案中,女方不属于继承人的序列,当男方生前没有立下遗嘱,明确记载女方有权继承男方遗产的情况下,女方是不得继承男方遗产或者分配遗产。
网友提问:
我是阜阳人,去年朋友急需用钱,从我这拆借了60万元。上月借款到期了,朋友没钱还,就用他公司的名义单独向我出具了担保。请问律师:我能要求朋友公司承担担保责任吗?
律师解答:
本案涉及两种合同,一种是借款合同,一种是担保合同。
借款合同与担保合同具有从属性关系,借款合同属于主合同,担保合同属于从合同。
本案我们应该先去审查借款合同的效率问题,如果出借人明知借款人借款的用途是用于非法目的,那么借款合同是无效的。按照最新《九民会议纪要》的规定,借款合同向下的担保合同显然也是无效的,无法承担责任。
其次,当借款合同有效时,按照最新《九民会议纪要》的规定,仅有公司签章的担保合同,公司针对这一担保行为,没有作出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决议的担保行为的效力不给予公司,这个时候也不能找公司承担担保责任。
对于本案而言,如果出借人出借资金是真实、有效、合法的,而且存在担保合同,同时出借人对于担保合同做出的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又进行了刑事审查,这个时候可以要求公司承担责任。
Question2
Question3
网友提问:
我是长丰人,之前的朋友说大家一起开公司做家具,于是我们就签了个股东协议书,然后我和另一个朋友把投资款打给了这个朋友。可大半年过去了,公司一直没有成立,现在我们想把这个投资款要回来。请问律师:我们怎样才能要回投资款?
律师解答:
根据《工资法》规定,普通具有出资义务,在涉利中的公司各股东之间是合伙、合同关系,同时,我们可以认定股东出缴投资款,是为了履行合伙、合同的义务。
合同一方履行义务,而另一方没有完成履行义务的约定时,那么构成了事实违约,依据《合同法》94条的规定,可以要求对方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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