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关于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修订草案)》 修改情况的汇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7年12月,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对法官法(修订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会后,法制工作委员会将修订草案印发各省(区、市)人大常委会、中央有关部门和部分高等院校、研究机构、基层立法联系点等征求意见。在中国人大网全文公布修订草案征求社会公众意见。法制工作委员会还到广东、北京、山西、重庆等地进行调研,了解情况、听取意见,并就修订草案有关问题与最高人民法院等部门进行沟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于12月5日召开会议,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和各方面意见,对修订草案进行了逐条审议。监察和司法委员会、中央政法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有关负责同志列席了会议。12月17日,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召开会议,再次进行审议。现就主要问题修改情况汇报如下:
一、有的常委委员、地方、部门和社会公众提出,保护司法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是司法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近年来社会上侵害法官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时有发生,建议进一步完善法官权益保障方面的规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对修订草案作以下修改完善:一是,在修订草案第一条中增加规定“维护法官合法权益”的表述。二是,将修订草案第十条中规定的“依法审判案件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调整充实到总则中规定。三是,将修订草案第十条第四项修改为,履行法官职责应当享有的职业保障和福利待遇。四是,在修订草案第五十八条中增加规定“法官的职业尊严和人身安全受法律保护”;细化侵害法官人身权益的情形。五是,对修订草案第六十条关于法官人身安全保护措施的规定作出进一步明确,以增强可操作性。
二、现行法官法第二条规定,法官是依法行使国家审判权的审判人员,包括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和助理审判员。修订草案第二条将上述规定简化为:“法官是依法行使审判权的国家公职人员”,没有使用审判员称谓,删除了有关法官范围的规定。有的常委委员、地方和部门提出,审判员的称谓是宪法中使用的,今年10月通过的人民法院组织法对法院审判人员的组成作了规定,法官法对法官具体包括哪些人应当予以明确。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依照人民法院组织法有关规定,将本条修改为:“法官是依法行使国家审判权的审判人员,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军事法院等专门人民法院的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和审判员。”
三、修订草案第九条关于法官义务的规定,删去了现行法官法中规定的“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不得徇私枉法”等内容。有的常委委员提出,上述规定仍具有针对性和现实意义,不宜删去。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恢复现行法官法的有关规定。同时,建议将该条中法官“审判案件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内容调整充实到总则,作为法官履职的一项基本原则。
四、修订草案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七项分别规定,担任法官需“年满二十三周岁”、“从事法律工作满五年”。有的常委委员、地方、部门和社会公众提出,按照草案规定的学历条件和从事法律工作的年限,实际上担任法官的年龄将超过二十三周岁,这也符合法官职业需要一定社会阅历的要求。因此,草案可不再具体规定“年满二十三周岁”。同时,为有利于基层人民法院吸引高层次人才,建议对法学类硕士、博士毕业从事法律工作的年限适当放宽。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采纳上述意见。
五、修订草案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法官经过批准可以在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兼职从事教学、研究工作。”一些常委委员、地方和部门提出,为从严管理队伍,防止兼职对法官公正履职的影响,不宜在法律中作上述规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删去这一规定。
六、修订草案第二十六条对法官员额数的确定和调整作了原则规定。有的常委委员、地方提出,法官员额制改革是司法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建议进一步充实这方面的内容,将实践中行之有效的改革举措上升为法律规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在本条中增加规定以下内容:法官实行员额制管理;法官员额配置优先考虑基层人民法院和案件数量多的地方的人民法院办案需要;法官员额出现空缺的,应当按照程序及时补充;最高人民法院法官员额由最高人民法院商有关部门确定。
七、修订草案第五十四条对法官惩戒委员会作了规定。有的地方、部门和社会公众提出,应进一步明确法官惩戒委员会的职能、人员组成和工作程序,规范其运行。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对有关法官惩戒委员会的规定作出以下修改补充:一是,明确法官惩戒委员会的职能是从专业角度对是否属于错案、拖延办案作出审查判断。二是,明确法官惩戒委员会的人员组成。三是,增加有关法官惩戒委员会工作程序的规定。
八、有的地方、部门和社会公众提出,法官助理是辅助法官办案的重要力量,承担着大量具体事务性工作。目前法官主要还是从法官助理中遴选,从长远规划和后备人才培养考虑,这支队伍的建设应当进一步加强。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增加规定:“人民法院的法官助理在法官指导下负责审查案件材料、草拟法律文书等审判辅助事务。人民法院应当加强法官助理队伍建设,为法官遴选储备人才。”
九、有的常委委员、地方和部门提出,本法中有的规定与人民法院组织法、公务员法重复,建议统盘研究,做好衔接。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作出以下处理:一是,人民法院组织法和法官法修订草案都作了规定的,对于其中主要属于人民法院组织领导体制方面的规定,本法可不作规定;有的内容角度不同,在法官法中作出规定也是必要的,对此可予以保留,并注意与人民法院组织法的规定相衔接。据此,建议删去修订草案第十九条,保留修订草案第十三条第二款、第十七条等,并对文字表述作了相应修改。二是,法官也是公务员,法官法修订草案中有的内容属于与公务员管理共性的规定,考虑到公务员法已有规定,可以不作重复。据此,删去了有关法官辞退情形、降职、奖励种类、处分种类和期间计算、人事处理的复核申诉等具体规定。同时,将附则中第七十二条修改为:“法官是实行单独职务序列管理的公务员。有关法官的权利、义务和管理制度,本法已有规定的,适用本法的规定;本法未作规定的,适用公务员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
此外,还对修订草案作了一些文字修改。
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已按上述意见作了修改,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建议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继续审议。
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和以上汇报是否妥当,请审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
2018年12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