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南理工大学关于修订《博士生申请学位发表学术论文的规定》的通知
各相关学院:
经我校第十届学位评定委员会第七次会议讨论,同意对适用于生物科学与工程学院、法学院的《博士生申请学位发表学术论文的规定》进行修订(见附件)。
请学院传达至博士生指导教师及博士研究生,并遵照执行。
附件:《博士生申请学位发表学术论文的规定》(底纹标记部分为修订内容).doc
学位办公室
2019年4月23日
博士生申请学位发表学术论文的规定
为促进我校博士研究生科研能力与学术水平的提高,保证博士学位论文的质量,博士研究生在读期间、申请学位论文送审前发表的学术论文须符合以下规定:
一、博士研究生以第一作者发表的学术论文须与学位论文相关,且符合各学院的要求(附后);满足学院要求的学术论文中,须至少有1篇学术论文已公开发表,理工科类博士研究生其中须至少有1篇学术论文用英文发表。
二、在《华南理工大学学报》和其他高校学报,以及华南理工大学主办的其他学术期刊上发表的多篇论文只统计1篇,在学术会议上发表多篇会议论文只统计1篇,且各学科认可的学术会议上发表的学术论文须被SCI/EI收录。
三、博士研究生以本人为第一作者在本学科国际重要学术期刊上发表1篇学术论文,视为达到申请学位发表学术论文的要求。
四、博士研究生以第一发明人获得授权的与学位论文研究内容相关的发明专利相当于1篇SCI/EI收录的学术论文。
五、如无特殊说明,认可的期刊目录以录用时的版本为准,且不含增刊、特刊、专刊等;JCR期刊分区及SCI影响因子以录用、发表或提交审核时的最新版本为准;JCR期刊分区指科睿唯安JCR期刊分区。
六、提交审核的学术论文网络在线发表(即具有DOI号、在网络可查阅文章全文)视为公开发表。
七、被录用的学术论文应有编辑部的正式录用函和导师签名的论文投稿原件。
八、论文第一作者/专利第一发明人是指博士研究生本人署名第一,或者导师署名第一、本人署名第二;论文第一署名作者指博士研究生本人署名第一;论文的第一署名单位/专利申请人单位必须是华南理工大学。
九、博士研究生申请答辩时,如果其提交审核的学术论文中尚有正式录用但未公开发表(或发明专利申请公开但未正式授权)的,允许其组织学位论文答辩,答辩通过者,经所在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议可先准予毕业,但暂不审议其学位,待其在毕业后两年内所提交审核的学术论文全部公开发表(或专利授权)后,再由本人提出申请审议其学位。
提交审核的学术论文中有1篇已公开发表、另1篇已被国外SCI检索源期刊或本学科国际重要学术期刊(含工商管理学院的甲类期刊)正式录用的博士研究生,在其与学校签订《博士研究生发表学术论文承诺书》后,允许其组织学位论文答辩并向所在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及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提交学位申请,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通过后,即可颁发学位证书,由学位办公室跟踪学术论文发表情况。
十、各学院的要求中,如有与以上条款内容不同之处,按学院的要求执行。
十一、博士研究生申请学位发表学术论文的规定由研究生院和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负责解释。
法学院发表学术论文的规定
1.满足以下要求之一: (1)在CSSCI来源期刊发表(含录用)2篇学术论文; (2)发表(含录用)学术论文4篇,其中1篇为CSSCI来源期刊论文。 (3)在学校规定的A类刊物发表论文1篇; (4) 在学校规定的B类刊物发表论文1篇,另在任何一种中文核心刊物发表论文1篇。 上述要求的学术论文中,须有1篇CSSCI来源期刊论文已公开发表;在《华南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以及华南理工大学主办的其他学术期刊上发表的多篇论文只统计1篇。 (5) 关于咨询成果。符合学校规定的D类及以上决策咨询成果(含期刊、报纸发表的文章和其他未发表的有较大价值的调研报告、决策咨询建议等)相当于CSSCI期刊论文,限定1项(篇)。
2.符合本规定要求的学术论文为:CSSCI来源期刊和《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所列期刊、《法律方法与法律思维》、《地方法制评论》、《华南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法理学论丛》、《刑法论丛》、《民商法论丛》、《诉讼法论丛》、《经济法论丛》上发表的学术论文。
湖南师范大学2019年学位点动态调整结果公示(附2019年博士研究生拟录取名单公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