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拿不到博士学位证,研究生起诉贵州省教育厅一审被驳回
自愿签订“四方协议”
1、自愿报考本计划。
随后,凯里学院作为所在单位、被告贵州省教育厅作为主管部门均签署了同意并加盖印章。
原告要求解除聘用合同、返还证件
肖某因凯里学院未同意其辞职申请,向黔东南州劳动人事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018年8月25日,该仲裁委裁决驳回肖某的请求。2018年9月14日,肖某诉至凯里市人民法院,提出要求解除聘用合同、返还证件、协助办理人事档案及社保公积金等转移手续的诉讼请求。在诉讼期间,肖某向凯里市法院申请撤回了要求返还博士毕业证和博士学位证的诉讼请求,并向贵阳市观山湖区法院提起了民事诉讼。
法院一审驳回诉求
原告肖某诉讼请求为:判令两被告返还侵占原告的南京大学博士毕业证原件以及南京大学博士学位证原件;判令两被告赔偿肖某精神抚慰金9999元。
经过法庭调查、举证质证、法庭辩论、最后陈述,经合议庭合议,法庭当庭做出了判决:依照《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驳回了原告肖某的诉讼请求。
庭审中,原被告争议的焦点是被告贵州省教育厅代管原告肖某的博士毕业证和学位证是否构成侵权。
原被告双方围绕该焦点进行了激烈的辩论
法院审理认为,此案涉博士毕业证和学位证这一具有人身附随性的物,记载的系原告肖某学历、学位,属于原告肖某所有,但物的所有权可分为占有、使用、管理、收益等权利。
对于争议,首先,契约自由,被告贵州省教育厅是基于原告肖某的同意和与其约定,被告贵州省教育厅对原告肖某的博士毕业证和学位证是依约占有,在四方协议并未被撤销和解除的情况下,原告肖某应当履行约定,贵州省教育厅的代管行为是依约行使,并不构成侵权。
其次,被告贵州省教育厅代管两证并未否定原告肖某在南京大学博士学习毕业和获得博士学位的事实,不影响也未否定原告肖某的学历和学位,故被告贵州省教育厅的行为也不构成侵权。
再次,被告贵州省教育厅是根据教育部的文件实施代管行为,该文件不仅涉及教育行政机关,还涉及了国家发改委、民委、财政部、人事部等多部门,均是国家为培养少数民族高学历人才,在少数民族地区单独划线,享受国家给予的区别于一般博士研究生的优惠政策,该政策与法律并无冲突,被告贵州省教育厅的行为是依规行使,并不构成侵权。
综上,被告凯里学院及贵州省教育厅并不存在侵权事实,原告肖某诉请两被告返还博士毕业证和学位证的请求并无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同理,既无侵权事实,原告肖某请求支付精神抚慰金,法院亦不支持。故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