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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名法学教授手把手教你写法学论文{收藏慢慢看}
杨立新
考博之路
2021-09-15
法学院的学生是研究、学习法律的。
无论是本科生、硕士研究生还是博士研究生,凡是学习法律和研究法律,都离不开写作论文。
尤其是在毕业的时候,每一个法学院的学生都要写作毕业论文,都存在一个怎样写作毕业论文的问题。
我做这个题目的报告,就是用我在学习、研究民商法中怎样写作法学论文,以及在做法学院教授的工作中,怎样指导法学院学生写作毕业论文的经验和体会。
希望对大家能够有所帮助。
第一部分 关于毕业论文的选题
法律的学习和研究,以及写作法学论文,最重要的是选题。
一般的学习法律者除外,凡是涉及到法律要深入做的时候,那么,无论确定专门的学习、研究方向,还是写作论文、谋划长篇巨制,都首先面临的是选题的问题。
法学院学生写作毕业论文,同样也是这样。
因此,法学院学生写作毕业论文,首先要确定好选题,然后才能开始进行毕业论文的搜集资料、谋篇布局、开始写作。
不然的话,上来就写,写完了就撕,很难写出好的作品,毕业论文也就很难过关。
有些同学经常到了开题的时候,找到我,央求说,老师给我出一个题目吧!可是,论文题目不是那么好出的,而且学生自己究竟对什么问题感兴趣、有积累,并不完全清楚,还是要靠学生自己好好地进行选题。
一、作毕业论文选题的一般考虑
法学院学生,尤其是硕士研究生,在开始进行学习的时候,首先就是要确定自己的研究方向。
在指导硕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的研究和学习刚刚开始的时候,第一件事就是要确定研究的方向。
例如有的学生愿意做抽象的民法研究工作,我给他确定民法总论的研究方向。
为什么要给他确定这个方向,就是因为我对他的学习和研究很了解,他对民商法的基本问题都是很精通的,基础很好,尤其是处理具体问题,应用民商法的理论得心应手,这也使他在同学中的威信很高。
这个同学是很有才气的,要研究一个一般的题目是很不成问题的。
所以,选择民法总论这个方向给他,既有难度,他又是能够胜任的。
还有一个同学,他的特点是修养很好,基础很好,特别是在哲学的层次上,有很敏感的感觉,也是很有前途的。
而民法哲学这个题目是很难做的,几乎是一个新的领域,现在没有多少人能把这个问题做得好。
他有这个实力,那就让他做。
应当说,在选择方向上,因为都是民商法专业,选择什么专业,只要结合自己的特点、长处和爱好,就行了。
更重要的是选择具体的题目。
选题,就是选择什么样的专题确定为自己学习、研究的具体方向。
法律的问题内容极其繁杂,就是确定一个大的方向,里边的内容也是十分复杂的。
比如说,我们选择物权法作为研究的方向,作一个20多万字的专著,不可能写《物权法论》。
如果20万字写成一部《物权法论》,那就是普及的教材,而不是法学专著。
湖南大学的屈茂辉教授是我们学校的博士研究生,在入学之前,他寄给我一本《用益物权》,大概有40万字。
这种著作,分量与内容是一致的。
同样,如果选择侵权行为法作为研究方向,也只能选择一个具体的题目,比如特殊侵权行为啦,归责原则啦,构成要件啦,赔偿范围啦,等等。
我欣赏王卫国教授的《第三次勃兴—过错责任原则》,就是专门研究过错责任原则的专著,一个归责原则写了20多万字。
题目好,写的再好,就是一个出色的作品。
民法总论的题目很多,可以做很多选择。
我原来想过的有民事主体、民事责任、诉讼时效,等等。
但是如果选择是《意思自治原则》,这就是一个很好的题目。
如果把这个题目做好了,不仅是成功的作品,而且对民商法的进步也是有推动作用的。
本科生的选题就为宽泛,可以选择的问题很多,涉及到全部的法律问题,因此应当很好地斟酌,确定自己毕业论文的选题。
硕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本来就是有研究方向的,选题相对较为容易一些。
那么,法学院的学生做毕业论文进行选题,要注意几个问题呢?
第一,选题要小。
正如刚才说的那样,选题一定要小。
只有选题小,才能够在有限的论文字数的范围内,做最大程度的展开,增加文章的容量和论述深度,使自己的研究成果有价值。
例如,如果用20多万字的篇幅,整整写了一部侵权行为法,那就是本科的教材,而不是法学专著,各个问题都点到了,但是没有什么深度,没有学术上的价值。
所以,写作毕业论文在选题上,更是这样。
一篇论文,字数是有限的。
本科生的毕业论文10000字左右,硕士研究生的毕业论文30000字左右,博士研究生的毕业论文100000左右,篇幅都不大,容量并不多,如果没有很好的设计,很难写出有深度的东西。
按照一般的写作规则,学术论文通常要说清楚一个问题,大约要8000字,要把一个问题说得很透,大约要10000字以上。
当然,也有几万字的论文,那样的论文,要内容很多,质量又要好(长文章可以看一看我写的《中国合同责任研究》和《动物人格权之否定》这两篇文章,前者发表在《河南省政法干部管理学院学报》上,后者发表在《法学研究》2004年第5期上),否则,编辑会给你那么多的版面吗?现在一般作者写的文章,10000万字的文章就很难发表了。
多数给你5000字左右的版面就不错了。
要在5000字的篇幅中,写清楚一个问题,要有多好的文字功力,是可以想象的。
为什么现在有人写文章没有人愿意看呢?就是又瘦又小,干干巴巴的,没有嚼头,看了头就知道尾。
这样的文章,就是没有人愿意看。
同样,毕业论文的题目也要选得小,在有限的文字中,尽力地展开,扩展它的深度和广度,文章才能够做好。
小要小得适当,与自己所要说的内容相适应。
例如,要写一部20万字的“意思自治原则”,那就要下很多功夫,没有功夫,写不出来20多万字。
可是,要选择大一点的,像“民法的基本原则研究”,要20万字,就好像差点意思了。
文字不够,写出来的东西就会很平,没有深度。
自己要仔细斟酌一下,根据自己的题目,掌握的材料,要与论述的深度相一致,这样就很好了。
选择毕业论文的题目,更要注意这些,题目就更要小,能够用万八千字说得很透。
即使是硕士论文或者博士论文,篇幅较大,但是题目也不能大。
题目做大了,就做不到这一点了。
有一个比较通俗的比方,就是刀越锋利,刀刃就越窄,好钢就集中在刀刃上了。
写文章大概也是这样的道理。
第二,思路要宽。
题目小了,内容就要深。
要想把文章写得深,只有思路宽,想的问题丰富、深远,历史的,现实的;横向的,纵向的;中国的,外国的;理论的,实践的;统统都要想到。
做一篇学位论文,上面这些问题都要考虑到,考虑得不周到,都会影响论文的质量。
当然,做不同的文章,要根据不同的内容对上述问题有所侧重。
比如,写一篇法制史的文章,当然侧重的是历史的内容,但是要注重历史上的这种制度对现实的借鉴意义。
写外国的东西,同样要注重研究对中国的借鉴意义。
有一名研究生写的一篇论文,介绍的是美国的信托制度,历史到现实,说得很详细,说得也很好,但是没有写对中国的借鉴意义。
这样,就仅仅是一篇介绍性质的文章,降低了文章的分量,充其量是将外国的制度、知识介绍到中国来。
我提的意见是,如果结合中国的实际情况,研究信托制度对中国法律的借鉴意义,以及怎样借鉴,写得好,就是一篇很好的文章了。
二、选题的主要方法
我在给一些研究生讲法学论文写作的时候,谈到具体的选题,都结合自己的写作实践经验,给他们介绍我的具体方法。
下面我介绍自己应用最多的三种方法。
一是“夹空”法。
所谓“夹空”,其含义,就是选题尽量在理论的夹空中选择,在别人都没有选择过的空间当中选择。
在现在的理论研究中,大量发展的是边缘学科,最引人注目。
而且研究边缘学科最容易取得成功。
在传统的学科中,也有这种“边缘”的题目。
比较形象地讲,就是挨近的两个问题都有人研究了,但是,在这两个题目中间,还可以发掘出一个既与两个题目有联系,又与两个问题不同的题目。
这就是夹空中的题目。
选择这样的题目,我曾经说过,就像林彪的“一点两面”战术一样,是包打胜仗的战术,是包打天下的题目。
我在部队的时候学过军事学。
林彪的“一点两面”战术,批判尽管批判,但打仗是非常管用的。
它的核心,就是攻击一处敌人,首先要选择一个点,作为主要的攻击点,然后再选择至少一个或者更多的“面”来配合,辅助进攻。
可以试想一下,一个人,一个军队,如果腹背同时受敌,那他就只有一个选择:
“跑”。
所以说,“一点两面”是打的击溃战,不是歼灭战,但是确实如林彪所说,是包打胜仗的诀窍。
“夹空理论”也是包打胜仗的诀窍,应用于选题上,选得好,题目确定得好,文章就有了一半以上的成功率。
我在1987年写作《试论共同危险行为》这篇文章时,就是用的这种方法确定的题目。
在研究侵权行为法的时候,我找遍了所有的文章,发现在中国大陆学者的论文和专著中,都没有写过这个问题。
其原因是,前苏联的民商法学界对这个问题根本就不重视。
而在大陆法系,这个问题几乎是一个常识。
因为是在侵权行为法理论的夹空中的问题,我就参照大陆法系的基本原理,结合中国的具体实际,写出来这篇文章,就在《法学研究》上发表了。
现在,很多法院判这种案件,都是引用我的文章中的观点,做出判决。
2003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法律适用的司法解释中,确立了这个侵权行为制度,这是在我的研究16年之后,变成了司法实践的现实。
这是我很得意的一个研究成果。
这是比较大的题目。
再说小的题目。
在中国的侵权行为法中,没有人提到“霍夫曼计算法”和“莱布尼兹计算法”,到现在,也只有在海商、海事案件的赔偿中,才应用这个规则。
在二十年前,这两个概念还是十分陌生的,当时我问过很多人,都说不知道,甚至是大教授也不知道。
我就想,既然这样,那这个问题肯定是一个夹空中的问题。
我做了研究之后,写过几篇小文章,强烈要求在实践中采用。
但是,这种国外的司法常识,在中国的司法实践中,就是得不到理解,到目前还没有在民法实践中采用,这是一个很大的遗憾。
写文章可以用这样的方法,选择专著的题目,也可以用这种方法。
现在的专著何其多,虽然精品不多,但是很多问题都有人论述到了。
在选题的时候,要注意运用这种方法,选择最容易突破的题目,最好是没有人做过的,做起来,才有前途。
写作毕业论文,根据自己的论文容量,选择夹空中的问题写作,是最成功的方法。
应用这种方法选题,大家可以看一看我写的《侵害自由权及其民法救济》这篇文章。
这是一篇我很满意的文章,在《法学研究》百期优秀论文评选中获得优胜,得到这一荣誉。
这一篇文章,就是对人身自由权及其保护的题目,是以前从没有人写过的。
我在实践中发现了这个题目,并且把它做出来,可以说是成功的。
这篇文章说的案件,就是我在文章中经常提到的张莉莉案件,是一个典型的侵害人身自由权的案件。
但是,在对这个案件进行讨论的时候,我的意见却没有人支持,最后以侵害名誉权的案由结案。
这一点也说明了“名誉权是一个大破筐,什么难理解的问题都可以装”的这个结论。
最近我在人民大学和耶鲁大学联合召开的名誉权隐私权国际研讨会上说了一个观点,就是“应当对名誉权开展一个瘦身运动”,就是要对名誉权进行减肥,使其名副其实。
《侵害自由权及其民法救济》这篇文章,也是夹空理论的成果。
介绍一个选题内容,就是写作毕业论文是不是可以写人物。
我们的法学毕业论文,一般都是论述制度,没有论述人物的。
但是我想,写作一位学术人物,写出他的学术思想,也是很重要的选题。
因此,我确定我的一位博士生,就写《佟柔民法思想研究》。
我看是一个很好的选题。
采用夹空法选题,基础是能够找出夹空。
这就需要有学术的修养。
没有很深的学术修养,找不出来夹空。
因此,在平时学习的时候,一定要注意搜集资料,掌握住研究方向的学术动态,才能够应用夹空理论选出自己的选题。
二是“超越”法。
在写作毕业论文的选题中,也可以选择大家都论述过的题目,在综合比较分析的基础上,超越前人所有的论述,做出自己的分析和结论。
我把这种方法叫做“超越法”。
这种方法与“夹空法”正好相反。
夹空法是研究别人没有研究过的东西,包打胜仗。
超越法则是对大家都说过的东西,说出比别人更高明的意见,超越前人的议论。
这种方法选题有其难处,这就是要在研究了全部、所有的同类著述以后,才能够做出这样文章来。
因此,用这种方法选题,写作时下的功夫就要更深。
没有实力,用这种方法选择题目,做起来很艰苦。
但是,在现在,我国学术界的法律研究是很深入的,绝大多数的题目都被别人做过,要选择一个别人没有做过的题目,是很难的。
大概在行政法和商法中,这样的题目还很多,但在传统民法、刑法中就很少见了。
因此,在毕业论文选题中,超越法是经常用,当然也很难做好的一种方法。
运用超越法选题,首先要很好地看书,积累资料,掌握这一专题的来龙去脉,各家各派的学说观点,综合比较分析,归纳总结,看看自己在这个问题上,能不能超越各家各派的理论,自成一说,自成体系,别有新义。
如果有这个能力,就可以选择这个题目。
现在的积累资料掌握学术动态,方法简单多了,上网、GOOGL、百度,等等,一搜,有关的论文就出来了。
不像我们那时候,天天蹲在图书馆,一张一张地记卡片,没有多少天的苦读,选不出来好的题目。
在实际的学术研究中,经常是运用这种方法来选择题目的。
特别是选择做驳论的文章,更是要用这种方法,把要反驳的问题说透,然后提出自己的主张。
我有一个老师,在讲课的时候,经常是批判了这个学者,再批判那个学者,几种观点都批判完以后,至于自己是什么观点,他说:
“那还没有想好。
”我反对这样做学问。
但是也有人主张这样的做法也是必要的,因为不破不立,先破了大家的观点,然后给别人立论就打下了基础。
还有一位老师讲课,每次都是“某某说”不对,“某某说”不对,“某某说”也不对,“我的观点永远是折衷的意见”,即“折衷说”。
这种说法也不值得提倡,然而这种说法实际上就是超越法的应用,不过是没有应用好而已。
应用这种方法选题,大家可以看一下我写的《论人身权的延伸法律保护》这篇文章,发表在《法学研究》1995年的哪一期上,可以查一查。
这篇文章就是用的超越法选题,对以往的这类学说都做了分析,提出了延伸保护的主张。
从题目的深度和广度上,都可以成就一篇较大的文章,因而就写了。
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精神损害赔偿司法解释中,规定的对死者人格利益的保护的制度中,选用的就是我的人身权延伸保护的理论。
这也是我的一个很得意的研究成果。
当然也有人在批评,但是,这种观点的认识,总还是比以前的一些说法有所进步。
三是“综合法”。
我先介绍两种不适合毕业论文选题的方法,供大家参考。
综合法就是对一个问题进行综合论述,综合分析,提出自己的观点,自成一体。
在每年结束的时候,总是有学者对某一类的问题进行综述,指出一年来,这门学问取得了哪些进展,取得了哪些成果。
这是最典型的综合法的运用。
还有,在一个讨论会上,对那些讨论的问题有哪些意见,各种意见的根据是什么,综述出来,也是很好的资料。
不过这种选题方法,不适合做毕业论文,因为毕业论文不准许写综述的文章。
还有一种运用综合法选题的方法,就是对某一个问题中的几个问题进行综合研究,例如《某某问题三论》等,也是这种方法选题。
这种选题方法,要对这个问题有较为透彻的了解,对研究的这些问题有明确的意见,确有新意。
要知道,采用这种方法选题,仅仅是吃别人的东西是不行的,那样的东西是没有深度的。
要记住,任何文章,无论采用什么样的方法选题,都要有自己的独到的见解。
如果没有自己的见解,没有自己的独特意见,那就宁可不写。
类似于“三论”、“几论”这样的文章,也不能应用于毕业论文的写作,因为毕业论文要有一个主题,“三论”就有三个主题,“几论”就有几个主体,不符合要求。
下面我介绍一个综合法,是适合毕业论文写作选题,尤其是适合本科生毕业论文的写作选题。
对本科生毕业论文的写作,要求对某一个法律问题有全面的了解,有深入的分析,从严格的意义上说,并不指望本科生的论文能够创新,提出震惊世界的学术观点。
我说过,人民大学法学院每年差不多要毕业800左右的研究生。
对于研究生的毕业论文是要求有创新观点的。
如果800个硕士研究生一年写作800篇硕士论文,提出了800个创新的观点,那么我国的法律就进步了800次,那我国的法律岂不是日新月异?其实也是做不到的。
研究生都做不到的,当然也不能强迫本科生做到。
因此,多数本科生的学位论文的选题,可以对一个题目进行综合性的研究,完整地表述这个制度,最好再有一点点新的见解,那就不错了。
因此,本科生毕业论文的写作,选题的时候可以更多地选择这种方法。
选好了这样的题目,进行整体的研究,提出自己的意见,也就行了。
三、对同学的两点忠告
在这个题目就要结束的时候,我要告诫各位同学,运用上述方法进行选题,一定要量力而行,不能盲目进行。
第一,夹空法选题也要适当,不要选择自己力所不及的题目。
例如,有一位同学硕士论文选题是《人类基因组的民法问题》,这个问题确实是极为尖端的课题,是典型的夹空理论的选题。
但是这样的题目太大了,没有民法的、医学的、当代最前沿的科学基础,我觉得很难做好。
对此,我是望而生畏,从不敢涉足。
第二,超越法选题,也不要“无知无畏”,动辄就要重构某种制度。
这几天,有一位同学选题,就是选择《重构法律行为和物权行为》,把我们几位博导都吓傻了,都说中国就要出现一位萨维尼了。
这种超越法,不大适当。
第二部分 关于毕业论文的写作
在前边的讲授中,我主要讲了毕业论文的选题问题。
现在,我要讲一讲毕业论文的具体写作问题,供大家参考。
本来,“文章无形”,一篇文章,有一百个人写,就会有一百种写法,不能强求一律,固定出一个写作的模式。
这样是不可能的。
我的想法,不是说我的法学论文的写作方法就是好,就值得大家学习,而是结合我的写作经验,归纳出几条,供同学们在毕业论文的写作中参考。
一、从题材大小考虑文章的篇幅和容量
关于选题的问题,我已经说过了。
在写一篇文章的时候,首先要考虑的,就是根据选题的内容,决定文章的篇幅和容量。
不过这是一般的论文写作,不是学位论文的写作。
因为毕业论文的写作篇幅是限定的,不能达不到规定的字数,又不能大大超过规定的字数,因此,毕业论文写作要根据篇幅的要求进行选题,考虑论文的容量。
(一)我先说说一般论文的篇幅和容量问题。
我所说的文章的篇幅和容量,大体上相关,但是又有所不同。
有时候,文章的篇幅很小,但是容量很大;有的时候,文章的篇幅很大,但容量不是很大。
这很像写小说,有的小说篇幅很短,容量却很大,就是描写的重大题材,通过一滴水来反映世界。
一般说来,法学论文的篇幅有长有短,小的几千字,三千字或者六七千字;长的万把字甚至数万字。
考虑文章采用怎样的篇幅和容量,就要根据自己选题的大小,决定写多长的文章,容量有多大。
例如,在我所写的文章中,长的,容量大的,如《中国他物权制度及其重新构建》一文,数万字,在《中国社会科学》上发表,由于这是一个重要的题目,同时包括全部的他物权的体系和结构,还要对各种具体的他物权进行概述,因此才决定写这样长的文章。
在《法学研究》上发表的《民事行政诉讼检察监督与司法公正》一文,主要写的是民事行政诉讼检察监督的理论基础,历史沿革,以及监督方式的体系,也是一个重大的题材,因此,也用了数万字的篇幅,来展现它。
相反,在《霍夫曼计算法及其运用》一文,所要阐释的就是一个赔偿的利息计算、扣减问题,因此,就只写了两、三千字,问题足以说明。
当然,我也写过《21世纪民法发展展望》一文,2000多字,写了一个极为重大的题材,但是只写了很短的文章,这与发表在报纸上的“理论论坛”这种载体上有关,没有办法容纳大篇幅的文章。
这里要说明的是,法学论文的篇幅和容量,在一般情况下,以6000字到10000字为宜。
这样的文章,在刊物上比较好发表。
太长的文章,刊物要为你拿出那么多的版面,除非文章特别好,一般的编辑都很吝啬,是不愿意给你提供的。
因此,适合做论文的题材,应当适中,不要太大,也不要太小。
一般要按照这样的标准来考虑论文的题材。
在选择论文题材的时候,应当注意一个规律,就是越小的题材,越容易写出动人之处。
这是因为,小题材做出大文章,必然要进行深入、广泛的论证,需要更多的素材,在论证上要更加深入、细致、周到。
这样的文章,大家才愿意看,对法制建设也有贡献。
但是,往往是小文章作大是很难的,因为有些人在作这样的文章的时候,材料不够,分析不够,问题说不深,说不透,蜻蜓点水,不解决问题。
这样的文章,是不受欢迎的,也不解决问题。
我看现在的一些省级法学刊物上的文章,就犯这样的毛病,言之无物,几乎是没有科研的价值。
在自己写作还不成熟的时候,更要注意选择小题目,争取写得更好,字数也不要太多,以5000至8000为好,这样的文章最容易发表。
比5000字还小的文章,适合在报纸上发表;8000字以上的文章,发表较难。
根据这个情况,习作法学论文,要注意上述问题。
在一般情况下,没有太成功的把握,不要写3万至5万字的文章,因为发表的机会太小了。
总之,就是要选择适合作论文的题材来写法学论文,特别重要的大题材,就要留着写书了,不能用作论文写作。
(二)现在说说学位论文的篇幅和容量问题
法学院学生毕业论文,篇幅是确定的,各个学校都有自己的规定。
篇幅按照规定做就可以了。
在有限的篇幅中,怎样扩大文章的容量,也就是学生在有限的论文字数中,把论文做得更为深刻,更为宽阔,则是最重要的。
一般的规律是,学生在写作论文之前,总是担忧自己写不出来这么多的字。
特别是以前没有写过论文或者很少写东西的同学更是这样。
因此,一开始动笔,就大量地罗嗦,写上了很多不相干的话,结果还没有上正题,已经一万多字了。
真正要展开进行论述的时候,字数已经用完了。
事实上,一万字、三万字或者十万字,看起来很多,实际上并不多。
在写作的时候,应当惜墨如金、千万不敢浪费。
开始一定要设计好,每段写什么,要用多少字,都要有计划,根据自己的文章的结构使用。
没有用的地方,尽量少说,有用的地方,不怕多说。
有一位同学毕业论文写的题目是《论患者隐私权的保护》,开始第一章就写隐私权的来源和发展,第二章说隐私权的内容及其保护。
直到第三章才开始说患者隐私权的概念及特征。
我告诉他,既然要写患者隐私权,就要第一句话就写患者隐私权。
第一章和第二章都没有用,而且也没有我已经写出来的书这一部分写的好。
这就叫做直奔主题,扩充文章的容量。
要使文章深刻的办法,不是增加文章的字数,而是在有限的文字中,增加理论的厚度,进行深层次的论述和说明,这样才行。
否则,罗里罗嗦,废话连篇,真正的主题没有说清楚,答辩的时候就要惨了。
本科学位论文的容量较小,在一般的概念上、在比较上,应当适当控制,主要的篇幅应当放在论证问题上面。
即使是硕士学位论文和博士学位论文容量较大,也要俭省文字,在一般的概念上和比较法上,都要节俭,不要浪费,保证把主要的篇幅集中在主要的论证上面。
二、确定毕业论文要论证的主题
论文的主题,是一篇文章的核心和灵魂。
主题定下来,文章的基本格局就定下来了。
因此,确定主题是十分重要的。
在“文化大革命”中,曾经狂热地鼓吹过文学作品的“主题先行论”,要按照既定的主题,编写故事,塑造人物。
这是不对的,因为这是文学。
但是,在法学毕业论文中,却必须坚持主题先行,没有一个好的、正确的主题,就没有一篇好的法学文章。
毕业论文的主题,就是作者对这个法律问题的研究成果的基本观点。
法学论文是法学研究成果的表现形式,形式是为实质内容服务的。
研究法学毕业论文的写作,就是要通过写作来展现同学学习和研究法学的科研成果。
因而确定法学论文的主题,就是要把所研究的这个法律问题的研究成果归纳出来,确定成一个中心的观点,在整篇文章中来展现它。
确定毕业论文的主题并不难。
选定一个题材,把这个题材的核心内容提炼出来,就是一篇文章的主题。
确定法学论文的主题的难度在于,这个主题是不是正确,是不是新颖,是不是实用。
这就是对这个问题的研究价值。
研究成果有价值,当然就正确、就新颖、就实用。
如果不正确,不新颖,不实用,科研成果就没有价值,当然,这篇文章也就失败了,还没有写作呢,就已经得出这个结论了。
我的一个学生写作博士论文,要写的就是侵权行为法中的严格责任。
这个题材,是很好的,用10万字的篇幅来阐释这个问题,可以说是合适的。
但是,他的观点,也就是这篇文章的主题并不完全准确。
他的意见是,在侵权行为法的归责原则中,除了过错责任原则以外,其他的过错推定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和公平责任原则,都是严格责任。
这样的观点,恐怕多数学者是反对的,而且也不能就说是正确。
这是因为,严格责任在西方的侵权行为法中,是有特定的含义的——当然,国内学者对严格责任的理解也不一样。
尽管如此,将严格责任作这样范围的扩大,是不正确的。
这样的文章主题,就不好说是选得准的。
还有一篇文章,宣称在中国民法中,并没有精神损害赔偿的制度,现在的学术界和实务界鼓吹精神损害赔偿是错误的。
这种主题是完全错误的。
中国《民法通则》经过几番征战,才肯定了这样的制度,现在不依据法律说话,实际上就是要否定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存在。
对于这样的主题,就会受到批判,批判的目的,就是要捍卫这项来之不易的民法制度,用它来保护人民的权利。
我介绍我的一篇文章的主题选定。
在《法学研究》中,我发表了一篇文章,就是《论对自由权的侵害及其民法救济》,这篇文章被评为《法学研究》100期优秀论文。
这篇文章的题材是在实践中发现的。
我办理了这样一个案件,就是单位对职工非法进行强制治疗30余天,法院认为不构成侵害人身自由权。
这是完全不对的。
争论的焦点,就是人身自由权究竟是不是人格权,因为《民法通则》没有规定人身自由权是人格权。
我的这篇文章的主题,就确定为人身自由权的性质属于人格权,侵害这个权利,就构成侵权行为。
这个主题,就是非常好的,写出来,自然得到了各界的赞同,制订《国家赔偿法》的时候,就规定了人身自由权为人格权,侵害这个权利,要追究侵权民事责任。
这个主题,在当时是新颖的,在实践中也有重要价值。
这篇文章之所以获奖,是有道理的。
还可以再说一篇文章。
就是对人身权的延伸保护问题。
在1986年以后,对《民法通则》规定的人格权,出现了在主体死亡后要不要保护的问题。
对于这个问题,在理论界众说纷纭,莫衷一是。
经过几年的研究,我提出了人格权延伸保护的观点,作为一篇文章的主题,进行详细的阐释,在《法学研究》上发表。
当然,也有学者反对,但是,作为一种学说,确实有其存在的价值,谁爱批评谁就批评,进行争论不是更好?
还要说说我的另一篇文章,就是《动物人格权之否定》。
保护动物,是世界的潮流。
为了适应这个潮流,很多学者提出了要更好的保护动物,就要赋予动物人格权,不仅享有生存权、生命权、健康权,还要享有人格尊严权、名誉权等。
我认为这种主张的出发点是好的,但是,这样做的后果,就是破坏了民法世界的秩序,混淆了民事主体和客体之间的界限和关系。
我提出了一个新的主题,就是设立法律物格制度,对动物赋予最高的法律物格地位,人在对其行使所有权的时候,其支配力受到严格的限制,确定对动物的做好的保护方法。
这样的主题,就可以说是鲜明的,有价值的。
我还根据这个主题写作过一篇杂文,还被选为2004年中国最佳杂文呢。
学术论文的主题要直白,不要隐讳。
这正和文学作品相反。
文学作品的主题讲究隐蔽,隐藏得越深越好,让不同的读者阅读后有不同的感受和理解,这才是文学作品最好的主题处理方法。
在写法学论文的时候,不能这样,不能让读者去猜,而是主题越直白越好,要让读者一看就知道,一看就懂。
用这样的写法写出的文章,才是法学论文中的上乘作品。
还要有一点,就是文章的主题必须一以贯之,在文章中不可进行改变。
如果不是这样,写出来的文章,没有中心,没有基本观点,这就不是一个真正的法学论文了。
例如,有一位同学写作的毕业论文,一个题目,分为两章,第一章和第二章各不搭界,说的完全是两个问题,就像“几论”文章那样。
这样的文章为双主题或者多主题,是写文章的大忌,一定要避免这样的毛病。
最后,文章的主题能够归结起来,在读者读完这篇文章以后,能够用一句话就说清楚,这样的主题提炼就是成功的。
我曾经和学生讲过这样的话,就是:
理论工作者就是要把简单的事情搞复杂,展现深刻的理论内涵;实务工作者就是要把复杂的事情弄简单,把复杂的案件归结为一句话,正好与要适用的法律相等。
在做法学论文中,是要丰富理论内涵,但是不等于文章的主题复杂。
主题一定要简明,理论一定要深厚。
做到了这一点,文章就差不多成功了。
三、确定毕业论文的论证方法
论证方法是说明主题的基本方法。
主题确定了,论证方法不对,论证得不好,也不会写出好的文章。
(一)首先要确定的是,文章的基本论证方法是立论还是驳论
在一般情况下,法学文章的基本论证方法应当是立论。
就是在这篇文章中确立一种什么观点,其实也就是文章的基本论点。
围绕着这个主题,全面阐述它的正确性、必要性,以及具体的适用方法,使这个观点立得住,别人批不倒,立论就成立了。
有时候,法学文章也要用驳论。
集中一个错误的观点,进行全面的批驳,展现这一观点的谬误所在,认识它的错误本质,推翻这个主题,使之不能够在理论界兴风作浪,让它没有市场。
采用驳论写作的文章也是有的,只是不多。
驳论的结果,还是要确立自己的观点,没有自己的观点,驳论就没有力量。
有一位有资格的老师,他在讲课的时候,总是批判别人的观点,甲的意见不对,乙的意见也不对,丙的意见还不对,“但是究竟什么观点对,我也不知道,我还没有研究出来”。
这样的驳论,就没有力量,价值也不大。
当然,在一篇文章中,既有立论也有驳论的也是最为常见的。
立论和驳论在一篇文章中结合得好,文章就是成功的。
还说我的那篇《动物人格权之否定》,这是一篇驳论,当是设想就是要把这个观点驳透,不能让其生存。
但是,仅仅是驳论也不行,没有方法解决问题不行。
因此,文章的后一部分就是立论了,就是论证法律物格的问题。
这就是驳论和立论的结合使用。
在写作毕业论文中,一般是不选择驳论方法的,而是立论方法。
但是,在立论中,要很好的使用驳论的方法,驳论是局部的、个别的方法,不是普遍的方法。
(二)其次要研究的是文章的具体论证方法
比较法、演绎法、归纳法、推介法、综述法,等等,这些方法都可以在毕业论文中使用。
有的时候做一篇文章,就使用一种论述方法。
例如,用比较法写作一篇文章,就是比较法学的论文。
推介国外的一种制度,说明中国可以结合自己的实践情况借鉴使用,就是推介法的文章。
实际上,在一篇毕业论文中,尤其是分量较重的论文中,往往不会只用一种论证方法,而是根据文章说明的具体情况需要,各种方法综合运用。
在初学者看来,在一篇文章中使用各种论证方法,有些眼花缭乱,理不出头绪。
但是,只要在写作实践中坚持下去,并且经常动脑筋想问题,就一定会学会运用这些论证方法。
我有一个学生写了一篇文章,让我看,是推介美国的一项诉讼制度,就是讲美国的这项制度怎么怎么好,怎么怎么操作,但是对如何结合中国的实际情况,将其引进到中国来予以借鉴,没有提出一句。
这样就影响了文章的价值。
我们写文章的时候,要注意研究实用的价值,应当避免这样的问题。
四、研究采取何种文章结构
在法学文章的写作中,结构问题不是很难的事情。
主要的要求就是根据自己所选的题材和确定的主题的需要,进行论述。
所谓“文章无形”,主要是指的这一点。
下面,介绍几种常见毕业论文的结构方法。
一是通常的论述方法。
有的同志在这样归纳这种写作方法时说得很形象,就是:
“概念、特征、沿革、意义、构成、责任、适用中的问题”。
在很多法学文章中,都是这样来结构的,确实是经常用的常规结构方法。
在通常论述一种制度或者一个法律问题的时候,都要说明这些问题。
把这些问题说清楚了,这个制度也就基本清楚了。
但是,在使用这个方法中,要根据不同的情况,进行灵活地变换。
例如,这个制度是从外国介绍过来的,就要在介绍沿革中多着笔墨,详细说明这一制度的来龙去脉,以及借鉴这种制度的好处。
写实务性较强的文章,要在构成和责任以及适用中存在的问题上多下功夫。
二是总论、分论方法。
如果写一个制度的内容很多,又要介绍总的制度,又要介绍具体的制度内容,这时候,用总论、分论的方法写,眉目清楚,一看就明白,写出来的效果就比较好。
我在写作《中国合同责任研究》一文中,就是用的这种方法。
上篇将中国合同责任的总的问题说清楚,下篇将各种具体的合同责任一一作以介绍。
这种结构,是用于较大的文章,大概要是几万字的文章才用得上。
有人不喜欢这样的结构。
我有一篇文章4万多字,也使用这样的结构,责任编辑觉得不好,只好改成现在的分成几个平行的小标题的做法。
当然也不错。
我第一个毕业的博士写作的论文,是《论抗辩权》,采用的就是这种结构方法,先总论,后分论。
总论总体论证抗辩权,分论分别论证各种不同的抗辩权。
三是判解研究方法。
在1990年的时候,我借鉴王泽鉴先生的做法搞判例研究,写出来了几十篇这样的文章,形成了一种风格。
前几年王泽鉴先生来北京,我们交谈过,前几个月我去台湾,我们也深谈过。
他对我的这种研究方式给予很高的评价,在北大讲学时他还专门说过。
用这种方法的文章结构,比较灵活,总是先从判例和司法解释入手,进行分析,阐释法理,说明实践中的具体做法和处理办法。
大家可以看看我写的这样的文章,读者的评价是,结合实际,针对性强,有实践和理论价值,可读性强,读者喜欢。
这种方法也可以在毕业论文中用,但是不适宜整篇文章都用这种方法。
要把判解研究放在文章的中间使用,而不是毕业论文就写一篇判解研究。
不过,假如说判解研究就是写的好,写成一篇毕业论文,大概也行,也没有反对的理由。
四是综述方法。
对一个问题进行综述,也是一种结构文章的方法。
这种方法用于两个方面。
一个是对某种会议的讨论进行综述,对一年的研究成果进行综述,都是这种结构方法的运用。
第二种是对具体的理论问题进行综述,同时加以评价,例如在某个理论问题上,归纳出几点,对各家学说进行分析,讨论,最后做出评价。
这种结构方法可以按照问题来结构,较为灵活。
综述方法不适合写作毕业论文,但是在论文当中可以用,而且要用的好,这是展来自己的论述的基础。
五是平铺直叙方法。
例如,在一篇文章中,要说几个问题,就一个一个点出来;列一个题,就说明一个问题;再列一个题,再加以说明这个问题。
这种方法极为简单,很好用,就是文章看起来较为呆板。
我在写作《关于修订婚姻家庭法如何处理配偶忠实义务的几个问题》时,就是用的这种结构,第一是如何规定忠实义务的具体内容,第二是应否将违背忠实义务规定为法定离婚理由,第三是关于违背忠实义务的损害赔偿问题。
三个问题平平道来,倒也有一定的新意。
结构文章的方法是很多的,只介绍这几种,供大家参考。
五、关于毕业论文的文字表述等问题
(一)毕业论文文字表述的一般要求
毕业论文的文字表述,千万不要花哨,要平实,要精练,要言之有物,要说到位。
切忌哗众取宠,华而不实。
当然,在写作的时候,也可以让自己的文章有一点色彩,但是不能过浓,过浓就不是理论文章了。
同时,在论述的时候,要说到为止,不能怕读者不明白,就翻来覆去地讲,既浪费文字,也浪费读者的时间。
我跟有些学生说过,在写法学论文的时候,要对读者进行定位。
在写研究性的文章时,要设定读者几乎是自己一样的水平,甚至要认为读者的水平比自己高,不能认为读者都是什么都不知道的人,那样,写作的东西就是普法文章,而不是理论研究论文。
只有将读者设定为同等的研究者,才能够起点高,把文章写得精炼。
如果是写普法文章,那当然要按照读者是普通人来写,要按照读者是不懂法律或者很少懂法律的人来写。
而法学院学生的毕业论文是科学研究论文,起码设定的读者对象是进行法学科学研究的专业人员,而实际上毕业论文主要看的是老师,是法学专家。
如果按照普法的文章来写,絮絮叨叨,从最基本的概念出发,去反复说明,就不是毕业论文了。
我的一位朋友写过一篇文章,内容是研究帮工换工造成损害的赔偿责任问题,第一稿写了3万字,凡是遇到了一个概念,就进行界定和说明,好像读者都是法盲一样。
我跟他说了这个意见,说“你可以想象读者都是法学专家,按照这样的标准再改一遍试一试”。
删掉了这些概念的介绍,文章就剩了1.5万字。
我又帮他改了一遍,就剩了7000字,是一篇很好读的文章。
(二)毕业论文的题目设计
写文章要分题,写毕业论文也要分成几级小标题。
当然,如果就是写几千字的短小文章除外,不必如此。
1.一万字左右,或者一万字以下的文章的标题设计
写一万字左右的文章,或者一万字以下的文章,标题的设计要简洁。
本科生的毕业论文要求一万字,是这个标准的文章。
本科生毕业论文,以及一万字左右的文章,题目应当设总标题。
在总标题下,一篇大的文章要分成不同级别的小标题,分别称作一级题、二级题、三级题、四级题……。
一般情况,分为三级题就行了,分四级题的也很多见。
不同的题级,要用不同的题号。
一级题用“一、二、三……”,二级题用“(一)、(二)、(三)……”,三级题用“1.2.3.……”,四级题用“(1)、(2)、(3)……”。
这样,文章就眉清目秀,井井有条,不会眉目不清。
切记:
在题级分好之后,不要添加标点。
不可以写成“(一)、物权行为的概念”这样的形式。
现在很多的学者写作的时候,不作这样的区分,写出来的文章层次混乱,不好理解。
这是应当改进的。
当然,这种分题也不是绝对的,更不能像毛主席说的那样,写文章开中药铺,甲乙丙丁、一二三四。
要结合实际,该怎样分,就怎样分。
但是,既然要分题,就要遵守分题的规则。
当然,分成几级题目也是可以变通的,例如不用1.2.3.------,改用一是、二是、三是,第一、第二、第三,其一、其二、其三,都是可以的,但是,无论用什么,都要层次清楚,不能自己都不知道怎样编才对了。
2.三万字以上的文章的标题设计
硕士论文和博士论文篇幅都很长,需要很好的涉及题目。
我认为,凡是三万字以上的文章,一般都要按章设计,在总标题之下,分为若干章,章以下的标题,按照前述一万字左右的文章的标题设计要求设计题目。
设计章的篇幅,最少要有6000字以上,如果是一篇硕士论文,设计三章或者四章,就比较合适。
博士论文,可以设计十章以下,五章以上。
这样大体上能够保证自己的论述能够充分地表达出来。
要不要在章下设节,需要看自己的文章的需要。
如果在三万字的文章中,章之下不设节比较好,因为一章就是七八千字,在设节,看起来整篇就是题目了。
如果是十万字左右的文章,每章一万字以上,可以考虑设节。
有的同学写毕业论文,章下设节,节下设目,目下分为一二三,(一)(二)(三),1、2、3……十分繁琐。
自己都嫌烦,看的人呢?老师都要烦死了,能给你高分吗?
六、关于构思
要写好一篇好的法学毕业论文,必须进行缜密的构思,按照上面所说的各种要求,对一篇文章的全部进行全面地考虑,并且一定要在考虑成熟后再动笔。
就像有人说的那样,一篇文章酝酿到了在心里实在憋不住的时候了,不写出来就不行了,再动笔开始写。
在我的实践中,对一篇文章的酝酿和构思,总是要想很长时间,真正想清楚了,写的时候,就没有太大的难处了,万把字的文章,一两天的时间就可以写完。
怎样做到构思缜密,达到不说不快的程度?就是要在构思和酝酿的时候,对篇幅和容量、主题、结构、论证方法、表述形式,都要有成熟的想法;同时,还要对怎样开头,怎样结尾,以及文中重要的段落和主要的部分怎样说明,进行反复思考,打好腹稿,甚至于在心中一次又一次地进行修改,直到自己满意为止。
这个时候,大概就是达到了这样的程度了,就可以进行写作了。
现在用电脑写作,有一个好处,就是先将提纲写好,然后在提纲上进行扩充,可以保证思路清晰,文思不断。
腹稿打到什么程度?我通常是腹稿达到第二级题目甚至是第三级题目,这样可以保证写的快。
有些朋友经常问我,写作法学论文有没有技巧,怎样使用各种作文的技巧。
我的回答是,首先,做法学论文,肯定有技巧,这样的技巧,不外乎作文的一般技巧,如同上边所说的内容。
其次,做法学论文,达到一定的程度的时候,就没有技巧了,那就是,技巧运用到熟练的程度,就不必再讲究写作的技巧了,这时就是技巧的最高境界了。
如何达到这样的境界,就要多写多练,熟能生巧。
只要大家坚持下去,就一定会在法学研究中取得成果,写出好的法学论文来。
第三部分 关于毕业论文的注释
一、注释的重要性
注释的意义是什么?我觉得最贴切的比喻,就是女生的化妆。
人长得不错,脸蛋不错,再在化妆上下点功夫,那就是美女了。
人长得一般,不要紧,化化妆,捣吃捣吃,也可能成为美女。
但是,注释仅仅是化妆,而不是整容。
在文章中整容,就是对文章进行大的修改了,而不是化妆。
文章写好了,好好化化妆,做好注释,就使文章精神焕发、神采奕奕,提高了文章的档次。
反之,文章写的好,但是注释乱七八糟,就像美女不打扮,不洗脸,看不出模样,瞎了材料了。
学位论文是科学研究论文,是严肃的科研论证,必须引经据典,说的头头是道。
而不是自己胡想乱想,胡说八道。
记得有一次参加理论研讨会,我做主持人。
有一位作者在说他的观点,我们觉得这个观点很怪,我就问他的观点的依据是什么。
他说:
“我认为。
”我又问依据什么认为,他就不耐烦了,说:
“就是我认为。
”这是不讲道理的研究,认为什么要有依据,没有依据就是瞎认为。
现在还有一个现象,同学做论文很普遍,就是无论对多久之前,何人论证的问题,都不说明,都是自己首创的观点。
事实上,作学术论文,不仅要说明不是自己的观点是谁的观点,而且要查明首创这个观点的人是谁。
这些都需要用好注释。
现在有很多人都不习惯用注释,也不习惯好好用注释,用了注释也不规范,真的是瞎了美女的材料了,必须坚决纠正。
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第一,在一篇毕业论文中,不可能都是作者自己说的话,无论是直接引用,还是间接引用,都要注明出处,说明是谁说的,这既是尊重原作者,也表明自己不是掠人之美。
现在很多同学的做法是直接的引用说明出处,间接的引用就不说明出处。
这也是不对的。
当然,即使是直接引用,也有很多不加注释。
更不要说在网上扒文章、拼凑起来的那种文章,当然就更不敢注释了。
论证一个观点,不论是肯定,还是否定,都应当找出这个观点的源头,说明出处,做好注释。
第二,有些要说明的问题,没有必要在正文中说的,可以在注释中说明,这样可以减少篇幅。
这一方法运用得好,文章也是很有特色的。
其三,注释要写得规范,不是任意而为,随心所欲。
我在注释方面是很注意的,但是在写作《民事行政诉讼检察监督与司法公正》一文中,在注释上,就让编辑一遍一遍地修改,使我更进一步认识到了写好注释的重要性。
任何精心的编辑,都不会在注释上忽略的。
在香港出版《中国侵权行为法》一书,在校样寄回到内地修改的时候,我对香港的编辑认真负责的精神十分感动,尤其是注释,一个字也不含糊。
前几年,日本早稻田大学的小口彦太教授为我的书《中国民法的理论与实际》做翻译,几次越洋电话、传真,都是核对注释。
日本成文堂在付梓前专门核对的还是注释。
可见注释对一本书的重要性。
同学们学作毕业论文,一定要为自己的文章好好地做好注释,让文章更好看。
二、法学研究注释的方法
法学文章、专著的注释,《法学研究》的是最标准的,应当参照他们的注释方法,做好自己著作的注释。
大家在写作的时候,要好好看《法学研究》上的文章注释的方法,严格照着做,使自己的文章在形式上看起来,就很好看。
现在的注释是太不规范了,包括大学者都是如此。
写文章要从小处严格练习,养成好习惯。
我把《法学研究》的注释体例抄录如下,供大家参照:
一、文中注释采用脚注,全文连续注码,注码放标点之后。
注码号为[ ]。
二、注释例
(一)著作类
[1]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上册,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26页。
[2] 周宿生:
《国际法》,上册,商务印书馆1976年版,第156页。
(二)论文类
[1] 王家福、刘海年、李步云:
《论法制改革》,《法学研究》1989年第2期。
(三)文集类
[1] 龚祥瑞:
《比较宪法学的研究方法》,载《比较宪法研究文集》(一),南京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
(四)译作类
[1](英)梅因:
《古代法》,沈景一译,商务印书馆1984年版,第69页。
(五)报纸类
[1]王启东:
《法制与法治》,《法制日报》1989年3月2日。
(六)古籍类
[1]《宋会要辑摘"食货》卷三。
[2](清)沈家本:
《沈寄移先生遗书》甲编,第43卷。
(七)辞书类
[1]《辞海》,上海辞书出版社1979年版,第932页。
(八)港台著作类
[1]戴炎辉:
《中国法制史》,台湾三民书局1966年版,第45页。
(九)外文类
从该文中注释习惯。
三、其他
(一)非引用原文者,注释前加“参见”。
(二)引用资料非来自原始出处者,注明“转引自”。
(三)数个注释引自同一资料者,注释例:
前引[1],梅因书,第31页。
(四)引文出自同一资料相邻数页者,注释例:
第28页以下。
三、国际通用文献注释方法(西洋)
(一)、著述标准
标题、作者,单位
摘要、关键词
正文
致谢
注释
参考文献
(二)、著述注释及参考文献
参考文献专著须依次著名:
序号[方括号],作者,书名,出版的,出版者,出版年,页码。
文献类型以单字母标识,外加方括号:
专著为M,论文集为C,论文集中析出的文章为A,报纸文章为N,期刊文章为J,学位文章为D,研究报告为R,标准为S,表示不明文献为Z。
中文文献在前,外文文献在后,并以第一作者的姓氏的汉语字母及外文字母为序。
外文书名及期刊名请用斜体,如果引用文章为电子文献,请注明作者、标题、网站名及日期。
(三)、例示
1.专著
[1]陈衡:
科学研究的方法论[M],北京:
科学出版社,1982年,第259页。
[2][美]阿米尔"艾克赛尔:
费玛最后定理[M],林瑞云[译],台北:
时代出版公司,1989年,第71页。
2.论文集文章
[3]孙狄:
电脑会超过人脑吗[A],清水岩(主编),干预未来[C],北京,煤炭工业出版社,1997年,第3页。
[4]范文澜:
论中国封建社会长期延续的原因[A],范文澜历史论文选集[C],北京:
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79年,第41页。
3.期刊文章
[5]张恺之:
文化研究与文化诉至教育[J],中国文化研究,1998年第4期。
4.报纸文章
[6]邓小秋:
沈从文的剧作[N],大公报,2004年4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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