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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常识】夫妻一方找不到人了,另一方多久可以恢复自由身?

2016-12-17 马越 重庆一中法院订阅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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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分居两年以上,他就算事实离婚了”


  当然不算!

  根据我国婚姻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在我国,解除婚姻关系的方式有两种,一种是协议离婚,一种是诉讼离婚。而其中诉讼离婚中的规定为“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因此,即使双方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也得在法院调解无效的情况下,根据法院作出的判决来解除婚姻关系。

  请看法条:

  【协议离婚】第三十一条 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

  【诉讼离婚】第三十二条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2、“这人要失踪了呢,超过四年,他就按死亡人口算了”


          当然也不能这么算!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规定,公民下落不明满四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宣告他死亡。因此,并不是“超过四年,就按死亡人口算了”,而是由利害关系人向法院进行宣告死亡。

  同时,根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中规定,申请宣告死亡的利害关系人的顺序是(一)配偶;(二)父母、子女;(三)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四)其他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因此,当配偶一方超过四年下落不明时,另一配偶可以作为申请宣告死亡的第一顺序利害关系人向法院申请宣告死亡。

  此外,根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中规定,被宣告死亡的人与配偶的婚姻关系,自死亡宣告之日起消灭。即,正确的做法应当是,由剧中的男主向法院申请宣告其妻子死亡,当法院宣告其妻子死亡之日,他们之间的婚姻关系就消灭了,这时他才可以“真没拿自己当是一个有婚姻的人”。

  那么,一定还有人看到我国婚姻法中关于诉讼离婚的规定中的最后一款,“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是的。剧中的男主还可以有另一种方式“真没拿自己当是一个有婚姻的人”,那就是向法院申请宣告其妻子失踪。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的规定,公民下落不明满二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为失踪人。此外,根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中规定,申请宣告失踪的利害关系人,包括被申请宣告失踪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以及其他与被申请人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看到这里就请注意,申请宣告失踪的利害关系人是没有顺序限制的,但是男主作为配偶还是有权向法院申请宣告其妻子失踪,在法院宣告其妻子失踪之后,再提起离婚诉讼,法院则会准予离婚。



最后,关于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中的曲曲折折,小编来给大家做个总结:


  1、成立条件:宣告失踪是指公民下落不明满二年的情况下,由利害关系人向法院申请;

  宣告死亡是指公民下落不明满四年的情况下,由利害关系人向法院申请。

  2、谁来申请:申请宣告失踪与申请宣告死亡的利害关系人的身份其实是重合的,只不过申请宣告死亡的利害关系人是有顺序的,顺序为:(一)配偶;(二)父母、子女;(三)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四)其他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

  3、管辖法院: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的管辖法院,都是下落不明人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

  4、程序相关:人民法院受理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后,应当发出寻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宣告失踪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一年。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的,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公告期间届满,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被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事实是否得到确认,作出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判决或者驳回申请的判决。


  5、可能出现的矛盾:

  (1)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的利害关系人身份是重合的,再加上如果满足申请宣告死亡的条件,即一定满足申请宣告失踪的条件,但是如果利害关系人只申请宣告失踪的,法院应当宣告失踪。

  (2)宣告失踪后,被宣告失踪人自失踪之日起满四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再向法院申请宣告失踪人死亡,而之前宣告失踪的判决即可作为该下落不明人失踪的证明。

  (3)但宣告失踪并不是宣告死亡的必经程序。即,如果公民下落不明,在符合申请宣告死亡的条件下,利害关系人可以不经宣告失踪而直接申请宣告死亡。

  (4)宣告死亡涉及被宣告人的身份关系和财产关系,但宣告失踪只涉及被宣告人的财产关系,因此,出于诉讼经济的角度考虑,我国民法通则司法解释规定,同一顺序的利害关系人,有的申请宣告死亡,有的不同意宣告死亡,则法院应当宣告死亡。


  6、如何撤销:被宣告失踪的人重新出现或者确知他的下落,以及被宣告死亡的人重新出现或者确知他没有死亡,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撤销对他的失踪宣告和死亡宣告,在撤销死亡宣告时,并没有涉及利害关系人的顺序限制。

  7、财产管理:一般情况下,被宣告失踪的人的财产由他的配偶、父母、成年子女或者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代管;而被宣告死亡的人的财产,则应当根据继承法的规定进行继承。

  8、婚姻关系:宣告失踪并不代表婚姻关系消灭,但配偶可以在对方被宣告失踪后诉讼离婚解除婚姻关系;宣告死亡则代表婚姻关系消灭,无需再通过诉讼的方式解除婚姻关系。但如果被宣告死亡的人的死亡宣告被法院撤销,其配偶尚未再婚的,夫妻关系从撤销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复;如果其配偶再婚后又离婚或者再婚后配偶又死亡的,则不得认定夫妻关系自行恢复。

  9、子女关系:宣告失踪并不影响子女关系;而被宣告死亡期间,子女被依法收养的,除非收养人和被收养人同意收养关系无效,否则被宣告死亡人无法以死亡宣告撤销为由,主张收养关系无效。



文章源自法制网   作者  马越


本期编辑  于澄  李金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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