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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资源审判助力“山水之城 美丽重庆”

2017-06-02 重庆一中法院订阅号



你知道吗?每年6月5日是世界环境保护日。世界环境保护日是怎么来的呢?

1972年6月5日,联合国在瑞典首都斯德哥尔摩举行第一次人类环境会议,通过了著名的《人类环境宣言》及保护全球环境的“行动计划”,并将开幕日定为“世界环境日”。

世界环境日到来之际,小编要和你聊一聊

重庆一中院环境资源审判那些事

2016年4月

重庆一中院环境资源审判庭成立啦!

这里的法官个个兼具刑事、民事、行政审判

综合知识and丰富的审判经验



>>>案件审理

一年来

受理环境资源民事、行政、刑事案件共计68件

其中环境行政案件占比51.5%

环境民事案件占比44.1%

环境刑事案件占比4.4%
其中,二审审理的“白家林等污染环境案”

入选最高法2016年12月发布的

全国8起环境污染犯罪典型案例


>>>大案要案

2017年3月

受理的一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实现了重庆主城区环境公益诉讼案件

“零突破”

2017年6月

重庆市人民政府提起的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案件

系全国首批,重庆首例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案件


>>>理论研究

环资审判刚刚起步

理论和实践积淀不够?

No problem!

咱们身处法学重镇重庆

可以借助高校学术资源优势

So easy!

和重庆大学法学院共建环境资源法

理论与实务协同研究基地

与高校联合举办“生态文明法律制度建设”

高端论坛

参与承办第四届海峡两岸环境法研讨会

通过理论与实务的融合

通过具有国际视野的交流

一批调研成果应运而生

十余篇论文在《人民司法》《法律适用》

《人民法院报》上发表

多篇论文在《中国审判》杂志社主办的

“环境资源司法保护”征文活动中获奖


>>>司法延伸

与重庆市环保局、市检察院一分院等单位

建立长效合作机制

积极参与论证环境诉讼的地方性立法

发布典型案例引导社会行为规则

运用新媒体推送原创环保连环漫画

进行法治宣传

环保事业被誉为“朝阳产业”

环境资源审判是环境保护的重要环节

以前瞻的眼光去规划愿景

以务实的态度去裁判个案

今天的环境资源审判

许你一个山水秀美的重庆!






典型案例发布



案例一:环境侵权案,原告有一定举证责任

案情回放:2011年,被告某公司在原告田某某、刘某某的住宅附近修建了一个养猪场,此后,田某某、刘某某多次以养猪场异味影响其居住和生活要求某公司整改,但公司整改效果未令原告满意,后原告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停止空气污染物的侵害,将产生空气污染的源头搬离原址,排除对原告正常居住和生活的妨碍。本案经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一审、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生效判决认为原告田某某、刘某某未举证证明某公司存在污染行为和对原告构成妨碍,法院遂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在环境侵权诉讼中,大部分原告败诉的原因在于未完成其举证证明责任。环境侵权诉讼举证责任倒置的规则容易让受害人误以为诉讼中所有的证明责任均由被告承担,而按照法律规定,原告需要举证证明污染者排放了污染物、被侵权人的损害以及污染者排放的污染物或者其次生污染物与损害之间具有关联性。因此原告在起诉维权时应尽到自身举证证明责任,其诉讼请求方能得到法院支持。


案例二:侵权者欲免责,免责事由需举证

案情回放:2009年,原告冯某某、龙某某购买了某公司房屋,二人入住后发现该房屋室内噪声大,尤其晚上电梯运行时噪声极大。二人遂委托监测公司对其室内噪声进行监测,监测结论为该房屋两间卧室不符合《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的要求。冯某某、龙某某起诉来院请求判令被告某公司立即采取整改降噪措施,将涉案房屋的室内电梯噪声降至符合相关国家规范标准;并赔偿二人精神损害抚慰金。被告某公司认为涉案房屋设计、工程质量均符合国家标准,且验收合格,被告不应承担责任。本案经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一审、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生效判决认为被告所售房屋虽经工程质量竣工验收,但并无对原告房屋进行噪声分户验收合格的依据,因此法院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根据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在环境侵权诉讼中,原告已完成其举证证明责任的情况下,被告需举证证明其存在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及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本案中原告举证证明被告的电梯噪声污染行为、噪声超标的后果以及两者之间的关联性,而被告未尽到相应的举证证明责任,故此败诉。


案例三:履行环保职责,应遵循依法行政原则

案情回放:2014年,原告某公司在与某居民塔楼相连的商业裙楼中租赁商铺拟开设KTV项目,后向被告某环保局提出环评申请,被告受理后认为原告KTV项目选择于居民楼内,不符合《重庆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办法》的相关规定,作出不予批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通知。原告认为被告作出的通知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程序违法、适用法律错误,请求法院撤销被告的通知。本案经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一审、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生效判决认为被告认定原告项目选址位于居民楼内,但原告项目位于裙楼,且产权证书载明的房屋性质为商业用房,被告在认定该KTV项目位于居民楼内时未收集相应证据并作出严谨的推理判断,其行政行为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法院遂判决撤销该通知。

法官说法:保护生态环境、实施环境污染防治监管是环保局的法定职责,在环保问题成为热点的当下,环保局积极履行职责,其态度值得肯定,但依法行政原则应当贯穿于所有行政行为的始终。本案中,对裙楼加塔楼结构的建筑物是不是同一栋楼、商业用房和住宅用房混合的楼房是否属于居民楼的性质等重要问题,某环保局作出判断的过程和依据均缺乏相应的事实与证据支撑。行政机关作为国家公权力的代表,在履行管理职责的时候,应严格遵循依法行政理念,只有规范其行政行为,才能更好地维护行政相对人和社会公众的合法权益。


案例四:企业发展生产,不应损害环境公益

案情回放:2016年,被告某环境监察队对原告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某公司在污水处理厂运行期间,擅自全部停运其所有的两台二氧化氯发生器,并未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其行为已经构成不正常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的环境违法行为。后某环境监察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其进行罚款。某公司申请行政复议,被告某复议机关维持了处罚决定。某公司对此不服,认为二氧化氯发生器需要检修才临时停运,原告已采取其他方法保证水质达标,未造成污染后果,遂起诉请求撤销二被告的决定。本案经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一审、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生效判决认为某公司作为污水处理专业机构,应当严格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安全生产。原告的行为违反了《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相关规定,遂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污水、污染物、危险废物等处理关系到千家万户的健康、关系到我们赖以生存的环境质量,处理污水、污染物、危险废物的专业机构,在生产经营时不仅应考虑经济效益,更应考虑到环境效应,其生产方法、工序、工艺必须符合法律法规要求,而不应仅追求结果达标而无视程序违规。


案例五:树立资源保护意识,勿成破坏者帮凶

案情回放:2013年6月,被告人黄某、罗某、杨某、唐某某商议在北碚区金刀峡镇开采煤炭,并雇请傅某负责挖煤现场的监督、管理工作。五被告人在未办理采矿许可手续的情况下,以白天休息、晚上开采的方式开采煤炭,并进行销售。本案经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一审,黄某、杨某、唐某某,傅某提起上诉后撤回上诉,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二审作出准许撤回上诉裁定,生效判决认为五被告人行为均已构成非法采矿罪,对五被告人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法官说法:本案中五被告人经济收入水平较低,其中傅某身有残疾,生活较为困难,但经济和身体状况较差不能成为实施环境资源犯罪的理由。五被告人文化程度较低,缺乏基本的环境保护意识和法律意识,将非法采矿的犯罪行为当作谋生或者发财的手段,尤其是所谓的“雇员”自认为受人雇请,对于自己卷入共同犯罪浑然不觉,殊不知由于其积极促成犯罪的完成,在整个犯罪过程中发挥重要作用,已经与“老板”构成共犯。若视法律为儿戏,以为国家矿产资源可以随意取之,必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案例六:遵守环境法律规定,以免酿成大错

案情回放:2014年1月,被告人肖某、肖某某共谋租赁重庆市沙坪坝区某厂房用于收售废旧电瓶,二被告人在未办理相关手续的情况下,在该厂房内组织人员将所收的废旧铅酸蓄电池进行拆解并将其中的废水直接排入下水道,之后销售至河南某公司。经查,2014年1月至10月,二被告人共非法处置废旧铅酸蓄电池928.159吨。本案经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一审,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生效判决认为,被告人肖某、肖某某违反国家规定,非法处置危险废物三吨以上,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均已构成污染环境罪。对二被告人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法官说法:本案中,二被告人上诉认为其行为属于收售废品,且在2014年10月后未再处置废旧蓄电池,属于犯罪中止。根据国家规定,废旧铅酸蓄电池属于危险废物,二被告人在未办理相关手续的情况下,在厂房内组织人员将所收的废旧铅酸蓄电池进行拆解并将其中的废水直接排入下水道,对外环境造成严重污染,犯罪行为已实施终了,犯罪结果已实际发生,不构成犯罪中止。环境污染犯罪行为一旦实施,行为人难以逃脱法律之网,且对生态环境造成不可逆转的损害,切不可尝试,否则害人害己。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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