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

买受方能否以赠品有瑕疵为由拒付货款?

2018-03-25 智飞法律网





案情

原告某纸业公司与被告某理财公司签订购销一份购销合同,约定由原告卖给被告A4等办公用纸,同时免费向被告提供小型打印机一台。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定向被告交付了办公用纸及打印机。后原告催要货款,被告以打印机不合格为由,拒付货款。原告无奈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给付供货欠款并支付滞纳金。

【分歧】

商业活动中,商家常用“买一赠一”的手段促销或者答谢新老客户,赠送物品无可厚非,但这些赠品的性质是什么?买受方能否以赠品瑕疵为由拒付货款?

一种观点认为,原告公司已将A4纸和赠品交付给了被告公司,但被告公司未支付货款系违约,应当向原告公司支付价款。

另一种观点认为,被告公司的赠送的打印机有质量问题,合同生效的前提条件不具备,因此货物应予退回,不应支付合同标的物的价款。

【评析】

笔者同意第一种意见,主要理由如下:

第一,《合同法》第191条的规定应辩证理解和适用,对赠与财产瑕疵的担保责任应区分不同情况。

首先,赠与合同为无偿合同,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原则上不承担责任。其次,在附义务的赠与中,赠与的财产如有瑕疵,赠与人需在受赠人所附义务的限度内承担与出卖人相同的责任。对于附义务的赠与,受赠人虽受有利益,但又需履行约定的义务。如赠与的财产有瑕疵,必然导致受赠人所受利益有所减损,这便与合同约定的权利与义务不相对应,使受赠人遭受损失。为保护受赠人的利益,并求公允,应由赠与人承担瑕疵担保责任。受赠人履行的义务越多,赠与人的财产瑕疵担保责任也大,反之,越小,赠与人的瑕疵担保责任与其所附义务相当。最后,赠与人故意不告知瑕疵或者保证无瑕疵,并且造成受赠人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二,对于赠与物存在瑕疵,赠与人是否应当承担瑕疵担保责任,应分析赠与行为的性质,如属于附义务的赠与,出卖人应当在其义务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责任。

一般来看,消费者要获得商家促销的赠品,需要完成商家指定的消费行为,通常表现为要购买一定数量或金额的商品。所以,不难发现,商家的此类促销中赠品并不是无偿的,而是附义务或是有条件的。消费者获得的赠品仍然是通过有价交换而取得的,只不过消费者不必直支付该赠品的价款,付款的义务转移到赠与前提条件的商品中去了。因此,此类促销赠品若有质量问题,赠与人应当在其义务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责任,即卖人应在赠品的价值内承担责任。

第三,本案中的卖方赠与打印机行为独立于A4纸的买卖合同行为,属于单方面的无偿赠与,打印机瑕疵,卖家不能以此为由拒付A4纸货款。

本案中,原、被告虽然在买卖合同中约定了原告赠送被告打印机一台,但该赠与行为并非附义务的,买卖合同中交易的标的物为A4纸,打印机并非合同合同交易的标的物,也不是买卖合同成立的条件,而是在买卖合同成立后,原告公司单方面给予的赠品。被告得到打印机无需额外支付价款,被告所支付的价款只是用于购买A4纸。因此,打印机是原告在买卖合同成立后免费赠送的物品,与交易标的A4纸无关,被告不能以打印机瑕疵为理由而拒付所购A4纸的价款。

【免责声明】:

“北京律师李国蓓”对转载、分享的内容、陈述、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对所包含内容的准确性、可靠性或完善性提供任何明示或暗示的保证,仅供读者参考。

 

  李国蓓律师,北京必奕律师事务所主任,知识产权法学硕士。自2007年从事律师工作,以承办合同纠纷案件为主,至今累计代理案件数百起,涉及建设工程、征地拆迁、知识产权等专门领域和民事、行政、刑事诉讼及商事仲裁等多类程序,执业经验丰富。

  擅长领域:建设工程,知识产权,公司法务,刑事辩护

  联系方式:13693166672


----------------------------------------------

更多信息请扫描下方二维码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