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政府服务不“一次性告知”将被问责!
我们办事时经常会碰到这样的场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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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时的心情大概是这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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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今天公里君告诉你一个
好!消!息!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公布《乌鲁木齐市政务服务管理办法》,其中规定,政务服务事项实行首问负责制和一次性告知制,不履行一次性告知义务的,其负责人或将被问责。该办法将于7月25日起施行。
今后,乌鲁木齐市民办理各种证照、申请各种项目、咨询政策信息,不用再担心材料准备不全而多跑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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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法》要求,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政务服务中心,集中办理政务服务事项,优化政务服务环境。同时,加强政务服务信息化、数字化建设,构建跨行政区域、跨部门、跨层级运行的政务服务网络数据交换平台,保证网上政务服务有序运行。
各级政务服务中心要按照“凡审必进”原则,进驻部门应当将本部门政务服务事项集中到一个内设机构,统一进驻政务服务中心,设立专门的服务窗口集中办理。
政务服务事项工作量小或服务项目具有季节性特点的,进驻部门可申请进入政务服务管理机构组织设置的综合服务窗口。中央、自治区垂直管理部门的政务服务事项和供水、供气、供电等公共服务事项,可纳入所在地政务服务中心集中办理。
《办法》明确了申请人在政务服务中心可享有的权利,包括政务服务事项咨询、申请;办理进程及结果查询;对进驻部门和政务服务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工作进行监督、评议,提出意见、建议、投诉和举报;对进驻部门作出的行政决定有异议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等。
为保障申请人的权利,《办法》要求,政务服务事项实行首问负责制和一次性告知制,即申请人办理相关业务时,首先接待的部门应当负责为申请人提供指引、介绍或答疑服务;申请人办理相关业务时,工作人员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所申办事项的依据、时限、程序、要件等基本信息,对于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次性告知所需补正的全部材料,并出具书面凭证。
未依法履行告知义务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申请人通过网上政务服务平台提出申请的,进驻部门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通过网上政务服务平台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
若在受理、审查、决定政务服务事项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履行一次性告知义务;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或者在承诺期限内未作出决定的;窗口服务过程中作风粗暴、态度恶劣、违规办理,经查实的,政务服务管理机构将通报进驻部门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对部门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依规问责。
根据办理方式的不同,政务服务事项可分为即时办理、承诺办理和联合办理3种。其中,承诺办理时,受理部门当场审核申报材料,对符合申报条件的,出具《承办事项受理通知单》,正式受理该事项,并在规定时限内办结;申请人申报材料不齐全的,受理部门应当出具《补充材料通知单》。时限内提前办结的,应当及时通知申请人;特殊情况超时限办理的,应当作出书面说明。
《办法》指出,政务服务管理机构可以组织开展代办、预约办理服务,方便申请人办理政务服务事项。进驻部门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收取费用的,应当公布法定项目和收费标准,并在政务服务中心设定的窗口缴纳。除法律法规规定外,进驻部门提供政务服务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对于申请人关心的监督投诉问题,《办法》要求,监察机关应当在本级政务服务中心设立监察室并派驻监察工作人员,负责受理申请人投诉,查处政务服务窗口工作人员职务违法违纪行为。
所以以后去办事就是这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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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 辑/于 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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