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反恐办对物流运营单位开出首张30万元反恐罚单
近日,自治区反恐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责成自治区交通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以下简称《反恐法》),对叶城县某托运部未严格履行“三个100%”责任(100%开箱查验,100%实名登记,100%过机安检)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30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1月19日,山东省警方通报,日照市一名从事干果生意商贩收到叶城县某托运部邮寄的货物,有一件包裹内有7件违禁物品。自治区反恐办立即下达通报,责成自治区交通厅进行调查核实。
经查,该包裹从叶城县某托运部发出,未执行100%先验视后封箱、100%X光机安检,致使装有违禁物品的包裹得以流通,其行为违反了《反恐法》第二十条之规定。喀什地区运管局依法履行了立案、调查、告知、依申请公开举行听证等法律程序后,依法给予该托运部罚款30万元的行政处罚。目前,该案已进入执行阶段。
这是新疆首次依据《反恐法》对违反收寄验视制度行为作出的行政处罚。
自治区反恐办有关人士表示,将依据《反恐法》进一步加大执法监督力度,督促我区各行业主管部门严格履行主体责任,严格按照《反恐法》加强行业管理,尤其加强对重点行业、重点领域、重点区域的执法检查力度,对违反《反恐法》行为依法严厉查处。自治区反恐怖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密切协作、及时联动、严格执法,树牢法治思维,善于运用法治方式和法治手段,用好用足法律武器,严厉打击违反《反恐法》的行为,形成全社会合力反恐防恐的良好氛围,确保《反恐法》落地生根。
自治区反恐办还将继续加大《反恐法》法律知识宣传,实现反恐怖防范宣传“进机关、进乡村、进社区、进学校、进企业、进单位”,努力提高群众的法律意识和自我免疫能力,推动形成“开展反恐维稳和反分裂斗争上没有局外地区、没有局外单位、没有局外人”的反恐怖工作格局,构筑全民参与、专群结合的反恐维稳阵线,筑牢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的钢铁长城。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2015年12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于2016年1月1日起施行,其中第20条、85条对物流运营单位承担的法律责任进行了明确规定。)
第二十条 铁路、公路、水上、航空的货运和邮政、快递等物流运营单位应当实行安全查验制度,对客户身份进行查验,依照规定对运输、寄递物品进行安全检查或者开封验视。对禁止运输、寄递,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或者客户拒绝安全查验的物品,不得运输、寄递。
前款规定的物流 运营单位,应当实行运输、寄递客户身份、物品信息登记制度。
第八十五条 铁路、公路、水上、航空的货运和邮政、快递等物流运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主管部门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下罚款:(一)未实行安全查验制度,对客户身份进行查验,或者未依照规定对运输、寄递物品进行安全检查或者开封验视的;(二)对禁止运输、寄递,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或者客户拒绝安全查验的物品予以运输、寄递的;(三)未实行运输、寄递客户身份、物品信息登记制度的。
|来源:新疆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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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 辑/ 翟 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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