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喜大普奔!明天起,新疆将全面取消公立医院药品加成!

2017-08-30 最后一公里

8月30日,最后一公里(ID:MqMsMx)记者从自治区医改领导小组办公室新闻发布会获悉,8月31日22时起,新疆各级各类公立医疗机构将全面取消药品加成。


新闻发布会现场。


《最后一公里》(ID:MqMsMx)记者 玛丽娜 报道


据了解,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的批示,自治区将于2017年8月31日22时,在自治区范围内各级各类公立医疗机构,包括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国企医院及自治区卫生计生委直属(管)医院、新疆医科大学各附属医院全面取消药品加成。部队、武警所属在疆医院及政府购买服务、医保定点的社会办医疗机构,申请自愿参加自治区公立医院改革的,同时执行取消药品加成政策。


此外,同一时间,启动伊犁州、塔城地区、阿勒泰地区、博州、乌鲁木齐市、昌吉州、巴州、阿克苏地区、克州、喀什地区、和田地区等11个地(州、市)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


自治区取消药品加成后将公立医院补偿由服务收费、药品加成收入和政府补助三个渠道改为服务收费和政府补助两个渠道。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综合改革所需的财政补助资金由原补助渠道保障。自治区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服务设施项目价格与自治区医疗服务价格同步调整,同步实施。



新的医疗服务价格带来的影响

2015年,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关于全面深化卫生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新政办发〔2015〕100号),明确了我区实施综合改革试点的县级公立医院,在取消药品加成实行零差率销售后,由此减少的收入通过建立新的补偿机制予以弥补,即各级财政投入分担20%、调整医疗服务价格弥补70%、公立医院通过加强核算和节约成本分担10%。


2017年4月,国家卫生计生委等7部委印发了《关于全面推开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工作的通知》(国卫体改发〔2017〕22号),提出了全面推开公立医院综合改革,所有公立医院于2017年9月30日前全面取消药品加成(中药饮片除外)的工作要求。


2017年6月开始,自治区发展改革委会同卫生计生委、人社厅,组织相关医疗机构价格专家,按照药品加成收入的70%由调整医疗服务价格弥补的比例,有升有降调整了我区医疗服务价格,主要是降低了检查类、化验类医疗服务价格,提高了体现医务人员技术劳务价值的诊疗、手术、护理等医疗服务价格,引导公立医院主动减少患者的检查和化验频次,引导医务人员主动提高技术服务能力,引导公立医院回归公益性质、医生回归看病角色、药品回归治病功能。


从医院角度看,取消药品加成收入的10%需要自行消化,因此,各公立医院要积极调整发展思路和方向,特别是三级公立医院要聚焦提升医疗服务技术能力,大力培养各学科带头人,推动我区医疗服务水平向高精尖层次发展。要从严控制内部成本,优化工作流程,并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主动要求降低相关设备、试剂等购进价格,确保公立医院平稳健康运行。


从患者角度看,总体上,此次调整医疗服务价格弥补药品加成收入的70%,属于价格平移,加之财政补助弥补药品加成收入的20%、公立医院自行消化药品加成收入的10%,患者负担不仅不增加,而且应略有降低。比如,改革前,一名患者总医疗费用是1000元,按照药品占比40%计算,该患者的药品费用为400元(含购进价348元,15%加成收入52元),医疗服务费用为600元;改革后,患者的药品费用为348元,调整医疗服务价格弥补52元的70%为36.4元,加上原医疗服务费用600元,患者总医疗费用为348+36.4+600=984.4元,减少了15.6元(其中:财政补助52元的20%为10.4元,医疗机构自行消化52元的10%为5.2元)。


有升有降调整医疗服务价格,不同患者医疗费用在改革前后势必有所差异,主要分为“三降一升”四种情况:


一是各类慢性病患者及其他长期需要服药的患者,因时间积累可以明显感受到因取消药品加成而减少的药品费用支出。


二是因降低了检查类和化验类服务项目价格,患者在治疗过程中检查和化验费用将有所降低。


三是特殊患者,比如腹膜透析患者的医疗服务价格未做调整,此类患者在药品加成取消后,总体医疗费用应有所降低。


四是主要以诊疗、手术等为治疗方式的患者,总体医疗费用将略有增加。



取消药品加成后的医保政策调整

自治区全面取消公立医院药品加成后,由此减少的收入通过财政投入分担、调整医疗服务价格补偿和公立医院加强核算和节约成本分担等方式解决。


为做好取消公立医院药品加成后收入减少医疗服务价格调整补偿工作。自治区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服务设施项目价格与自治区医疗服务价格同步调整,同步实施。自治区人社厅组织相关专家十余名,将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及医疗服务设施项目(2004年版)与自治区发改委调整后的医疗服务项目进行了认真的比对,做了相应的调整,并按照以下原则确定了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服务设施项目支付范围:


一、调整后仍与现行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项目和服务设施,未发生改变的,继续保留。


二、调整后合并(拆分)的项目,合并(拆分)前予以支付的项目合并(拆分)项目后继续纳入支付范围;合并前一部分可支付,另一部分不予支付的,合并后纳入支付范围。


三、增加了原新农合诊疗项目中的新生儿内容。


四、调整前现行基本医疗保险不予支付的项目,调整后基本医疗保险仍然不予支付。


五、调整后合并(拆分)的项目,合并(拆分)前不予支付的项目合并项目后继续不予支付。


六、调整后医疗服务项目删除的项目,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服务设施项目不再保留。


取消药品加成后的财政补偿政策

自治区财政厅历来高度重视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工作,2009年,新一轮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启动以来,全区财政医改资金投入呈跨越式增长,2016年全区医疗卫生支出256.43亿元,年均增长20.25%,是2008年的4.3倍。


2017年,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自治区党委、政府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工作要求,全面推进公立医院改革,自治区财政在经济下行,财政收支矛盾十分突出的情况下,千方百计、多渠道筹集资金,共筹集资金5.05亿元,专项用于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补助。截至目前,已拨付2.81亿元,重点用于县级公立医院和先行试点的3个城市公立医院,取消药品加成改革在内的其他综合改革补助 。


剩余补助资金2.24亿元,自治区财政厅已按照全面推进公立医院改革时间节点要求,会同自治区卫计委、医改办等部门,通过统计分析尚未取消药品加成的59家县级以上公立医院财务运行情况,按照7:2:1的分担比例,拟定了资金分配方案,确保公立医院取消药品加成缺口资金的20%由财政补偿到位。补助资金将于医疗服务价格调整到位后,会同卫生计生部门及时拨付。


为进一步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自治区财政厅还将会同卫生计生、人社、发改等部门,建立完善公立医院考核机制,对改革推进不利的地区,扣减财政补助资金,对改革推进较好的地区,将给予适当补助。

-End- 

责任编辑 / 翟 薇

主 编 / 段清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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