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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提高城镇职工、城乡居民住院和慢性病报销比例


职工住院最高可报销95%

特殊慢性病统筹基金支付比例由70%调整为80%

居民住院最高可报销90%

一类慢性病统筹基金支付比例由60%调整为70%

支付限额调整至4000元

……

7月1日起,乌鲁木齐市同步提高城镇职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和慢性病报销比例,乌市医疗保障水平将进一步提升。


记者从乌鲁木齐市医疗保障局了解到,此次调整惠及乌鲁木齐市城镇职工和城乡居民共计235万余人,调整内容包括城镇职工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住院统筹基金支付比例、降低乙类药品先行自付比例、慢性病统筹基金支付比例、年度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基金支付比例和起付标准共6个方面。


乌鲁木齐市医疗保障局副局长王建伟介绍说

此次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调整是乌市医疗保障局挂牌后的首次调整,也是历年来幅度最大的一次调整。此次主要结合乌市参保人员医疗总体待遇负担水平进行调整。例如住院报销比例普遍上调了5到10个百分点,乙类药品先行自付比例降低5个百分点、慢性病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上调10个百分点,慢性病中的大病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上调20个百分点。这将进一步提高乌市基本医疗保障的待遇水平,降低参保人员个人就医负担。


王建伟说:“以城镇职工特殊慢性病为例,以100元就医费用作为计算,按照老政策,如果全是甲类药品按70%比例可报销70元,如果全是乙类药品,个人先行自付比例10%,也就是10元,剩下的90元按70%可报销63元;新政策实施后,乙类药品个人先行自付比例降低至5%,也就是自己先行自付5元,剩下的95元纳入报销范围,按照80%的比例可报销76元,慢性病百元费用比之前多报13元。根据慢病患者用药构成不同,平均报销比例范围在76%-80%之间。”


“同时,针对慢性病中的大病,此次有6个病种的报销比例也从70%提高至90%,是一个幅度比较大的调整。尤其是去年推出的谈判药品纳入医保范围后均按照70%报销。新政策实施后,纳入医保范围的药品将按照90%报销,体现了医疗保险政策对大病群体的医疗保障倾斜。”王建伟说。


据了解

医保药品目录分为甲类和乙类

甲类药品100%纳入报销范围

不需患者先行自付

进入医保目录的乙类药品

患者只需部分先行自付

具体报销比例根据各地政策有所不同

但最终患者自费部分将大大减少

  

此次政策还同步调整了城乡居民医疗保障待遇


除了对住院、慢性病方面进行调整外

还将城乡居民门诊统筹报销比例从50%调整至70%

并取消了10元的门诊起付标准

与城镇职工一级以下的

医疗机构门诊统筹报销比例基本拉平

  

据介绍,城乡居民门诊统筹只能在首诊医疗机构进行报销,新政策实施后,单次就医将取消10元起付标准,报销比例增至70%,单次限额50元不变,一年内最多可报销300元(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为500元)。


城镇职工仍按老政策执行,在门诊看病只要超过10元,就能进行报销,一次门诊治疗最多可报销150元,一年最多可报销800元。


据了解,目前乌市基本医疗保险城镇职工参保人员133万人、城乡居民参保人员102万余人,其中有26.8万名慢性病患者,城镇职工医保慢性病病种有26种、城乡居民医保慢性病种有18种。


具体怎么调看这里



一、调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住院统筹基金支付比例

  

政策范围内,在职人员住院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一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由90%调整为95%,二级定点医疗机构由85%调整为90%,三级定点医疗机构由80%调整为85%。退休人员住院,其统筹基金支付比例在上述标准基础上分别增加5个百分点,但最高不超过95%。

  

二、调整乙类药品先行自付比例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乙类药品个人先行自付比例由10%调整为5%。

  

三、调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慢性病统筹基金支付比例

  

政策范围内,特殊慢性病门诊治疗统筹基金支付比例由70%调整为80%。各种恶性肿瘤、肝硬化、精神病、慢性活动性肝炎、慢性肾功能衰竭、器官移植后抗排异治疗6种慢性病的统筹基金支付比例由70%调整为90%。

  

四、调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住院统筹基金支付比例

  

政策范围内,参保人员住院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一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由85%调整为90%,二级定点医疗机构由70%调整为80%,三级定点医疗机构由55%调整为65%。

  

五、调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慢性病统筹基金支付比例和年度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

  

政策范围内,一类慢性病统筹基金支付比例由60%调整为70%;恶性肿瘤、白血病、肾功能衰竭、苯丙酮尿症、血友病的统筹基金支付比例由60%调整为80%,取消慢性病10元起付标准。一类慢性病年度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由2000元调整为4000元。

  

六、调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基金支付比例和起付标准

  

政策范围内,门诊统筹基金支付比例由50%调整为70%,取消首诊定点医疗机构门诊10元起付标准。



-End-

记 者 / 马 蓓

责任编辑 / 陈大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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