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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心护医务人员,请参照这23条
最后一公里
2021-03-18
自治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印发《通知》
全面落实进一步保护关心爱护医务人员若干措施
当前,疫情防控进入关键时期,医务人员工作任务重、感染风险高、工作压力大,为加强各方面支持保障,切实解除医务人员的后顾之忧,使他们始终保持强大战斗力、昂扬斗志、旺盛精力持续健康、心无旁骛投入战胜疫情斗争,2月27日,自治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印发《关于全面落实进一步保护关心爱护医务人员若干措施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要求,要落实一线医务人员待遇保障,做好临时性工作补助发放和一次性绩效工资总量核发,及时调整卫生防疫津贴标准,做好工伤认定和待遇保障,建立医务人员专项保险,落实个人所得税减免政策。
要加大对卫生人才培养支持力度,充实卫生专业人才队伍,实施职称评审倾斜政策,加大岗位聘用倾斜力度和考察识别使用干部力度等。
《通知》要求,要强化对一线医务人员工作生活保障;
要创造安全稳定的执业环境,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发热门诊、隔离场所等重点部位安全保卫工作。
要做好一线医务人员烈士褒扬,开展一线医务人员评先表彰,提高评优比例,表彰先进典型。
自治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
关于全面落实进一步保护关心爱护医务人员若干措施
制图/新疆日报视觉中心 张永
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发生以来,广大医务工作者积极响应党中央号召,牢记“一切为了人民健康”的初心使命,坚决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舍小家,为大家,不顾个人安危,生动诠释了“敬佑生命、救死扶伤、甘于奉献、大爱无疆”的崇高精神。
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在中央政治局常委会、中央政治局会议上,对关心关怀奋战在一线的医务人员作出重要指示。
近日,中央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工作领导小组、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国家相关部委相继发文,提出保护关心爱护医务人员工作措施,切实保障医务人员权益。
当前,疫情防控进入关键时期,医务人员工作任务重、感染风险高、工作压力大,各地、各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和党中央决策部署,高度重视、扎扎实实做好医务人员的保护、关心、爱护工作。
为加强各方面支持保障,全面落实好各项措施,切实解除医务人员的后顾之忧,使他们始终保持强大战斗力、昂扬斗志、旺盛精力持续健康、心无旁骛投入战胜疫情斗争,现提出以下措施:
落实一线医务人员待遇保障
1.做好临时性工作补助发放。
各地、各部门要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建立传染病疫情防治人员临时性工作补助的通知》《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建立传染病疫情防治人员临时性工作补助的通知》及《财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经费保障政策的通知》有关要求,按照一类补助标准,对于直接接触待排查病例或确诊病例,诊断、治疗、护理、医院感染控制、病例标本采集和病原检测、污染物无害化处理等工作相关人员,中央财政按照每人每天300元予以补助;
对于在定点救治医院和发热门诊、集中隔离观察点等一线直接参加疫情防控的其他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中央财政按照每人每天200元予以补助。
在此基础上,疫情防控期间,援鄂医疗队医务人员临时性工作补助相应标准提高1倍,并确保发放到位。
各相关单位要严格按照标准按月统计汇总执行各类补助标准的人员信息、工作天数和补助金额,经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会同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部门层层审核,报国家卫生健康委、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同意后,由各地财政在次月先行垫付,中央财政补助资金拨付后,由自治区财政统一分配。
发放时限界定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响应启动至响应终止之间的响应期内。
2.做好一次性绩效工资总量核发。
疫情防控期间,对各地承担防控任务重、风险程度高的医疗卫生机构核增一次性绩效工资总量,不作为绩效工资总量基数,所需经费原渠道解决。
医疗机构在内部分配时,对敢于担当、勇挑重担、加班加点参加疫情防控的一线工作人员核增一次性绩效工资,可将薪酬水平提高1倍。
援鄂的医疗队医务人员核增一次性绩效工资,将薪酬水平提高2倍。
3.及时调整卫生防疫津贴标准。
按照国家卫生防疫津贴相关政策,落实卫生防疫人员卫生防疫津贴标准扩大卫生防疫津贴发放范围,参与疫情防控确诊病例救治工作的医护人员可按一类标准执行卫生防疫津贴。
将援鄂的医疗队医务人员全部纳入一类津贴发放范围。
4.做好工伤认定和待遇保障。
开通工伤认定绿色通道、简化理赔程序,对医护人员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冠肺炎的,从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已参加工伤保险的,发生的相关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和单位按工伤保险有关规定支付;
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所在单位按照法定标准支付;
财政补助单位因此发生的费用,由同级财政予以补助。
5.建立医务人员专项保险。
鼓励支持各级医疗卫生机构联合保险公司,建立医疗卫生人员疫情防控专项保险保障计划,动员社会力量,为一线医务人员购买特定人身保险,提高医疗卫生人员人身安全与健康保障水平。
6.落实个人所得税减免政策。
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0号》规定,对参加疫情防控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取得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加大卫生人才培养支持力度
7.充实卫生专业人才队伍。
对于与疫情防控直接相关医疗卫生机构确需紧急补充疫情防控专业医务人员的,开辟绿色通道,简化招聘程序,可降低或不设开考比例,将参加疫情防控一线中的具体表现作为重要标准,直接采取考核或考察的方式招聘聘用。
自2020年起,各地组织事业单位公开招聘时,自主设置年龄、学历、资历等招聘条件,对参加疫情防控的一线合同制医护人员,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聘聘用。
8.实施职称评审倾斜政策。
将疫情防控表现列入职称评定指标,对参加疫情防控的一线医务人员在职称评审中优先申报、优先参评。
医务人员申报评审高一级职称时,参加疫情防控经历可视同进修、视同为一年基层工作经历,免除当年的继续教育、职称答辩;
在疫情防控中取得的成果,可作为业绩成果、实际工作能力、科研、论文等;
对于援鄂医疗队医务人员,原则上可直接认定高一级职称;
对于受到县级及以上表彰的医务人员,打破学历、资历要求,可破格申报高一级职称;
对于参加以考代评的医务人员,给予适当加分。
9.加大岗位聘用倾斜力度。
医疗卫生机构可根据事业发展和人才队伍建设需要自行设置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实行动态管理。
参加疫情防控的一线医务人员晋升岗位等级不受本单位确定的岗位结构比例限制,对于直接认定取得高一级职称的援鄂医疗队医务人员、受到县级及以上表彰破格申报取得高一级职称的医务人员,可直接予以聘用,具体聘用的岗位等级由单位自行确定;
对于受到县级及以上表彰破格申报但未取得职称的医务人员,可在现岗位系列内晋升等级,具体聘用的岗位等级由单位自行确定。
专业技术二级岗位在同等条件下要优先聘用援鄂医疗队医务人员、参加疫情防控的一线医务人员。
10.火线发展党员。
对在疫情防控第一线递交入党申请书或向党组织提出入党申请,本人一贯表现好、符合党员条件,在疫情防控第一线表现特别突出的,或已作为党组织确定的入党积极分子或发展对象,本人一贯表现好、符合党员条件,但培养考察期未满一年,在疫情防控第一线表现特别突出的,经党支部研究同意,报上级党组织批准,可及时吸收其为预备党员,不受发展党员指导性计划限制。
11.加大考察识别使用干部力度。
对在疫情防控中不怕牺牲、忠于职守、带头奉献,经受住考验的一线医务人员,优先提拔重用,特别优秀的可按规定破格使用;
对经受住考验、表现突出的及时纳入各级优秀年轻干部队伍,有重点地进行跟踪培养使用。
强化一线医务人员工作生活保障
12.改善工作条件。
将疫情防控资金拨付、项目申报放在优先保障位置,加强医务人员职业暴露的防护设施建设和设备配置,加快新建或改建集中收治医院(病区),规范设置发热门诊和隔离病区,确保收治病人的医疗卫生机构满足传染病诊疗和防控要求。
改造升级相关医疗卫生机构病毒核酸检验实验室,提升病毒检测能力。
做好医生办公室、值班室和休息室改造工作,营造有利于医务人员工作的良好环境。
13.强化生活保障。
要为一线医务人员做好生活服务和后勤保障,提供基础性疾病药物、生活用品以及干净、营养、便捷的就餐服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依法征用医院周边有条件的宾馆、招待所等固定场所,为一线医务人员提供单人单间的休息场所,确保其休息和隔离需要,保障医务人员充足的睡眠和饮食。
14.加强个人防护。
要统筹调配疫情防护物资,预判医用防护物资需求,保障充足供应,重点向疫情防控一线投放使用,全力保障定点救治医院和发热门诊、集中隔离观察点等一线医务人员防护物资需求,最大限度减少院内感染。
做好医务人员科学防护和培训,定期对一线医务人员进行健康体检,落实健康监测制度,全力救治被感染的医务人员,尽最大努力减少牺牲。
15.确保轮换休整到位。
合理安排一线医务人员作息时间和轮休方案,做好轮休医务人员隔离保障,对长时间高负荷工作人员安排强制休息。
提前做好一线医务人员后备力量储备,及时排查轮换因身体、心理等原因不适合继续在一线的医务人员。
对于因执行疫情防控任务不能休假的医务人员,在防控任务结束后,由所在医疗机构优先安排补休,并适当增加休息和带薪休假时间。
将参与援鄂医疗队和确诊病例集中救治等高危工作的专家人才,优先列为自治区专家休假疗养对象,适时组织集中休假疗养。
16.做好心理调适疏导。
加强对一线医务人员的心理干预和疏导,组建专家服务团队,为医务人员提供心理咨询支持服务,开展医务人员心理健康评估,强化心理援助措施,减轻医务人员心理压力。
一线医务人员所在单位党组织要通过谈心谈话、关怀问候等方式,密切关注医务人员思想动态、情绪变化,做到心理问题早发现、早干预、早疏导。
对于发生应激症状的医护人员,及时安排换岗并落实专人做好心理疏导。
17.注重人文关怀。
要动员组织社会力量,发动志愿者或专门人员,对一线医务人员开展走访慰问,深入了解一线医务人员特别是援鄂医疗队队员家庭实际困难,建立台账,分类施策,切实解决一线医务人员后顾之忧。
加大对参与疫情防控工作医务人员的关怀力度,为一线医务人员和家属建立沟通联络渠道,尽量不安排双职工的医务人员同时到一线工作,对家有老人和孩子需要照顾的医务人员要尽可能创造条件使其兼顾家庭,并在尊重个人意愿的基础上,为老人、孩子提供健康、托养(托育)、生活服务。
18.关心子女教育。
给予疫情防控一线医务人员一次性子女入学入园照顾。
子女2020年秋季入学幼儿园的,可按照家长意愿,就近就便优先安排到公办幼儿园或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就读。
2020年秋季学期升入小学或升入初中就读的,可由户籍地所在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就近就便优先安排到相对优质的公办义务教育学校入学。
2020年参加高考,录取到疆内普通本科高校的,在不违背现行相关政策的前提下,根据考生意愿,可优先调整专业。
如教育部出台其他优惠政策,比照执行。
疫情防控期间,学校可根据家长意愿,安排教师对一线医务人员子女提供“一对一”课业辅导、心理疏导等专项服务,并对初高中毕业生提供备考应考、志愿填报等环节全程指导服务。
创造安全稳定的执业环境
19.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发热门诊、隔离场所等重点部位安全保卫工作,严格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
在科学合理安排警力的基础上,充分发挥便民警务站、医院警务室的作用,将医疗机构纳入“1分钟、3分钟反应圈”,加强医疗机构周边的巡逻守护。
对歧视孤立一线医务人员及其家属的行为要及时纠正,情节严重的依法予以处理。
依法严厉打击疫情防控工作中各类伤害医务人员、故意传播病原体、扰乱医疗秩序等违法犯罪活动,确保医务人员安全,维护正常医疗卫生秩序,保障医务人员合法权益。
做好一线医务人员烈士褒扬
20.依法做好因疫情防控牺牲殉职医务人员的烈士评定褒扬和抚恤优待工作。
对于被评定(批准)为烈士的,各地要按照有关规定落实好抚恤优待政策,先行垫支烈士褒扬金,及时发放抚恤金,积极开展慰问、悬挂光荣牌等活动,妥善解决烈士遗属的实际困难,切实增强烈士遗属荣誉感和获得感。
开展一线医务人员评先表彰
21.提高评优比例。
对在疫情防控工作中承担援鄂任务,或者在本地区相关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医疗卫生机构,当年年度考核优秀等次比例提高至30%。
将医务人员在参加疫情防控一线中的实际表现作为考核定等、评优评先的重要依据。
对援鄂医疗队医务人员,单列核定年度考核优秀等次指标,不占本单位年度考核优秀比例;
对于其他参加疫情防控的一线医务人员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评优评先。
22.表彰先进典型。
对于在疫情防控一线表现突出,特别是作出突出贡献的医务团队和个人按规定开展及时奖励和表彰。
及时奖励的比例(名额)由奖励决定单位依据奖励权限,结合实际确定。
获得嘉奖、记功、记大功的医务人员参照公务员奖励标准给予一次性奖金,所在地区和单位还可追加其他物质奖励。
对于符合奖励条件的已故人员,可追授奖励。
在2020年度“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少数民族科技骨干特殊培养、“天山英才计划”等人才项目选拔中,对在疫情防控一线中发挥积极作用、作出突出贡献的医务人员,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或单独设组,不占选拔比例。
对具有代表性、引领性的,在评选“优秀共产党员”、劳动模范、“五四青年奖章”“三八红旗手”和自治区级专家、学术学科带头人等荣誉称号时优先推荐、优先表彰。
23.宣传典型事迹。
要深入挖掘宣传在抗击疫情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医务团队和个人先进事迹,利用电视、报纸、网站、微信公众号等多种形式加大对医务人员职业精神的宣传力度,讲好感人故事,凝聚强大力量,共同营造全社会崇敬、关爱医务工作者,众志成城抗击疫情的良好氛围,为做好疫情防控工作增强信心、凝聚力量。
保护关心爱护医务人员是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重要保障,各地、各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决策部署,按照自治区党委工作要求,细化工作措施,明确职责分工,以高度负责的态度、务实到位的举措,坚决落实好各项政策措施,切实保护关心爱护医务人员,帮助他们解决实际困难和问题,保障医务人员权益,为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提供有力保障。
-End-
来 源 / 新疆日报
编 辑 / 胡晓蓉
责任编辑 / 莫艾哈巴·阿哈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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