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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发布《意见》 对个体工商户发放小额免抵押免担保贷款



自治区发布《意见》

对个体工商户发放小额免抵押免担保贷款


记者从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获悉:3月12日,《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管局和人民银行乌鲁木齐中心支行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实施小额信贷政策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产的意见》发布。《意见》提出,由银行业金融机构对辖区内个体工商户发放一定期限的小额免抵押、免担保贷款,财政适当贴息。

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生产经营遇到困难的自治区个体工商户,凡有贷款意愿、具备生产经营条件和相应的还款能力,遵纪守法、诚实守信、依法注册的,均可享受小额信贷政策。个体工商户可向金融机构申请一次性小额信贷,贷款额度在8万元以内,贷款期限为6个月,实施时限从2020年3月11日起至2020年9月11日。贷款利率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执行,政府财政给予50%的贴息。
《意见》强调,贷款用于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产,购置生产经营用原材料、设备、商品,支付人员工资、生产经营场所房租、水电费等生产性支出,不得用于购房、理财、购置家庭用品等非生产经营支出。
个体工商户小额信贷实行社区、县(巿、区)“两级联审”制度。县(市、区)人民政府、社区分别成立由主要负责同志、专职工作人员和承贷金融机构工作人员组成的个体工商户小额信贷工作办公室,专司辖区个体工商户申请小额信贷受理、审核和向承贷金融机构推荐等工作。有小额信贷需求的个体工商户向生产经营地所在社区工作办公室提出贷款申请,明确作出按期还款承诺。


个体工商户承担的50%贷款利息,按季缴付承贷金融机构;政府财政承担的50%贴息资金,自治区财政通过预算安排,按季拨付县(市、区)财政部门,县(市、区)财政部门按季拨付承贷金融机构。贷款到期后,社区工作办公室会同承贷金融机构做好贷款回收工作。对确因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个体工商户小额信贷损失,经县(市、区)人民政府和承贷金融机构协商一致后,按照县(市、区)人民政府承担80%,承贷金融机构承担20%的比例分担。


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管局副局长田地表示,个体工商户是维系社会运转的“毛细血管”,此次出台的小额信贷政策,专门为个体工商户“量身定制”,目的是支持个体工商户尽快复工复产,确保完成全年经济社会发展目标任务。


自治区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

实施小额信贷政策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产的意见


制图/新疆日报视觉中心 张永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的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按照自治区党委要求和自治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指挥部的具体安排,支持受疫情影响的个体工商户尽快复工复产,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管局和人民银行乌鲁木齐中心支行特制定个体工商户小额信贷政策,具体如下:

个体工商户小额信贷政策


自治区个体工商户小额信贷,是指为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支持全区城乡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产,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展风险管控、提供风险补偿,由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金融机构”)对辖内个体工商户发放一定期限的小额免抵押、免担保贷款,财政适当贴息。

贷款用于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产,购置生产经营用原材料、设备、商品,支付人员工资、生产经营场所房租、水电费等生产性支出,不得用于购房、理财、购置家庭用品等非生产经营支出。

贷款对象和条件


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生产经营遇到困难的自治区个体工商户,凡有贷款意愿、具备生产经营条件和相应的还款能力,遵纪守法、诚实守信、依法注册的,均可享受小额信贷政策。

贷款额度、期限、利率和贴息


个体工商户可向金融机构申请一次性小额信贷,贷款额度在8万元以内,贷款期限为6个月,实施时限从2020年3月11日起至2020年9月11日。贷款利率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执行,政府财政给予50%的贴息。

贷款申请、审核及发放


个体工商户小额信贷实行社区、县(市、区)“两级联审”制度。县(市、区)人民政府、社区分别成立由主要负责同志、专职工作人员和承贷金融机构工作人员组成的个体工商户小额信贷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工作办公室”),专司辖区个体工商户申请小额信贷受理、审核和向承贷金融机构推荐等工作。

贷款申请。有小额信贷需求的个体工商户向生产经营地所在社区工作办公室提出贷款申请,填写《个体工商户小额信贷审核表》,明确作出按期还款承诺。

社区审核。社区工作办公室在1个工作日内完成对贷款对象、贷款条件、贷款额度、贷款期限、贷款使用的审核工作。对符合贷款条件的个体工商户,及时将《个体工商户小额信贷审核表》报送县(市、区)工作办公室复核。

社区工作办公室按照“一户一档”建立个体工商户小额信贷工作台账,实行实名制管理。

县(市、区)复核。县(市、区)工作办公室对社区报送的《个体工商户小额信贷审核表》进行复核,在1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及时将复核结果回复社区工作办公室,社区工作办公室将经过“两级联审”的《个体工商户小额信贷审核表》推荐给承贷金融机构。

贷款发放。承贷金融机构依据社区工作办公室推荐的《个体工商户小额信贷审核表》,按照自主审贷的原则,对个体工商户小额信贷申请进行审定。承贷金融机构根据审定结果与借款人签订免抵押、免担保借款合同,2个工作日内完成贷款发放。

贷款结息和贴息资金拨付


个体工商户小额信贷采取按季结息办法。

个体工商户承担的50%贷款贴息,按季缴付承贷金融机构;政府财政承担的50%贴息资金,自治区财政通过预算安排,按季拨付县(市、区)财政部门,县(市、区)财政部门按季拨付承贷金融机构。贴息资金具体拨付办法由自治区财政厅另行制定。

建立风险补偿制度


为做好个体工商户信贷风险管控,建立个体工商户小额信贷风险补偿制度,县(市、区)财政部门按不低于1000万元的规模,从预算安排风险补偿金。风险补偿金实行专账核算,专项用于个体工商户小额信贷风险补偿。

贷款回收和风险管控


社区工作办公室和承贷金融机构要积极协商、共同做好贷款使用的指导、监督、管理及贷款回收工作。对违反规定使用贷款的,要及时纠正整改,确保贷款合规使用。贷款到期后,社区工作办公室会同承贷金融机构做好贷款回收工作。

对确因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个体工商户小额信贷损失,经县(市、区)人民政府和承贷金融机构协商一致后,按照县(市、区)人民政府承担80%,承贷金融机构承担20%的比例分担。县(市、区)人民政府承担的贷款损失从风险补偿金中支付。

明确工作职责


(一)县(市、区)党委、政府要统筹做好个体工商户小额信贷政策推进落实工作,紧盯“两级联审”制度落实到位,切实建立风险补偿制度,加强对社区工作指导和监督管理,确保个体工商户小额信贷贷得出、用得好、还得上。

(二)社区承担个体工商户小额信贷政策推进落实的主要责任,要向个体工商户大力宣传小额信贷政策,主动联系辖内金融机构及时组建工作办公室,切实做好个体工商户贷款申请的受理、审核和推荐工作。贷款发放后,要加强对贷款使用的指导监督,积极会同承贷金融机构做好贷款结息和回收工作。

(三)承贷金融机构要简化工作流程,加快审批放贷进度,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加大投放力度,确保能贷、尽贷、快贷。

(四)自治区财政厅、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乌鲁木齐中心支行承担个体工商户小额信贷政策落实的工作责任。各部门要加大工作力度,指导各地(州、市)、县(市、区)及金融机构做好个体工商户小额信贷政策落实,及时研究解决政策推进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加强风险管控,确保不出现金融风险。自治区财政厅牵头建立联席会议制度,按月召开联席会议,通报工作情况,研究解决问题。

(五)自治区审计厅要加强对个体工商户小额信贷政策执行的审计监督。对社区小额信贷审核、发放、回收工作的推进落实情况,县(市、区)人民政府风险管控和风险补偿金管理情况进行跟踪审计,确保政策规范运作、执行到位。(记者王永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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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 源 / 新疆日报

责任编辑 / 陈大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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