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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发布《意见》 对个体工商户发放小额免抵押免担保贷款
自治区发布《意见》
对个体工商户发放小额免抵押免担保贷款
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生产经营遇到困难的自治区个体工商户,凡有贷款意愿、具备生产经营条件和相应的还款能力,遵纪守法、诚实守信、依法注册的,均可享受小额信贷政策。个体工商户可向金融机构申请一次性小额信贷,贷款额度在8万元以内,贷款期限为6个月,实施时限从2020年3月11日起至2020年9月11日。贷款利率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执行,政府财政给予50%的贴息。
《意见》强调,贷款用于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产,购置生产经营用原材料、设备、商品,支付人员工资、生产经营场所房租、水电费等生产性支出,不得用于购房、理财、购置家庭用品等非生产经营支出。
个体工商户小额信贷实行社区、县(巿、区)“两级联审”制度。县(市、区)人民政府、社区分别成立由主要负责同志、专职工作人员和承贷金融机构工作人员组成的个体工商户小额信贷工作办公室,专司辖区个体工商户申请小额信贷受理、审核和向承贷金融机构推荐等工作。有小额信贷需求的个体工商户向生产经营地所在社区工作办公室提出贷款申请,明确作出按期还款承诺。
自治区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
实施小额信贷政策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产的意见
制图/新疆日报视觉中心 张永
个体工商户小额信贷政策
贷款对象和条件
贷款额度、期限、利率和贴息
贷款申请、审核及发放
贷款结息和贴息资金拨付
建立风险补偿制度
贷款回收和风险管控
明确工作职责
来 源 / 新疆日报
责任编辑 / 陈大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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