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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起,新疆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有调整


你知道吗?
7月1日起
新疆将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
各单位以2019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
作为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
各地州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下限略有不同
同比2019年呈现增长趋势


7月1日起,新疆各地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有调整



6月30日,记者从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了解到,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缴存职工收入的增加,2020年新疆各地州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下限总体呈现递增趋势。其中,最高月缴存基数为克拉玛依的31397元,最低月缴存基数为阿克苏的1000元。


按照规定,缴存基数调整对象为2020年6月30日前在全区各地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的缴存单位和职工,包括在疫情期间申请缓缴的单位及其在职职工,自由职业、个体工商户等灵活就业个人缴存人员。由缴存职工所在单位负责统一办理基数调整事项。

缴存基数不得低于本地区人民政府或人社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月最低工资标准,不得高于本地区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三倍。



那么,职工的月平均工资如何确定?



记者了解到,计算住房公积金的工资基数应按照国家统计局发布的《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的内容为准。具体地说,职工工资由下列六个部分组成: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而职工本人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为各5%-12%(取整数值)。新开户单位可以在上述比例范围内,根据实际情况,自主确定住房公积金具体缴存比例。


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则由单位月缴存额与个人月缴存额两部分组成,均存入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单位月缴存额由职工本人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乘以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得出,个人月缴存额由职工本人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得出,两项计算结果分别四舍五入到元,相加后为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


以乌鲁木齐市缴存职工为例
2020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限为17852元,按最高缴存比例12%计算,个人月缴存额为2142元,单位月缴存额也为2142元,因此月缴存额上限为4284元,比上年的上限3984元增加300元;缴存基数下限为1620元,按最低缴存比例5%计算,个人月缴存额81元,单位月缴存额也为81元,因此月缴存额下限为162元。


对于提高缴存基数对购房者的好处



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相关负责人介绍,职工的缴存基数提高,意味着在缴存比例保持不变的情况下,月缴存额增加,账户余额相应也会增加,职工可用于住房消费的资金也会增加。

该负责人说,缴存职工缴存基数的判定标准是职工工资,办理贷款业务时,家庭收入情况会影响职工贷款额度的计算,缴存基数增长表示家庭月收入增多,对职工贷款额度的计算有益处。此外,按照“按月划扣还款”政策,也可减轻贷款职工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月供压力。(记者赵敏)

还有一个需要关注的问题

为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人及债务人的合法权益

打破实现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藩篱

建立健全自治区各级法院及

各级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执行联动机制

巩固自治区基本解决执行难成果

以后
住房公积金今后也能作为可供执行财产


住房公积金今后也能作为可供执行财产


6月30日,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与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就建立全区住房公积金执行联动机制、签发《关于建立全区住房公积金执行联动机制的指导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召开新闻通气会。

记者了解到
新疆各级法院在执行工作中发现
部分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而住房公积金账户金额充裕

  • 一方面,住房公积金为改善职工住房问题而设立,具有保障性、互助性、福利性等专有属性。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住房公积金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


  • 另一方面,为保障胜诉当事人合法权益,住房公积金作为被执行人个人合法收入,不应成为被执行人规避执行的“保险箱”,理应被纳入执行范围。因此,出台《指导意见》规范住房公积金执行程序很有必要。


《指导意见》明确了住房公积金可供执行范围:人民法院因执行(保全)案件需要,可以查询、冻结、划拨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但人民法院在执行住房公积金前,应当首先进行“四查”,即调查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调查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房屋、土地等不动产;调查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机动车辆;调查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企业及股权情况等,当被执行人确无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且无住房公积金贷款、也无以住房公积金余额为他人公积金贷款进行担保等条件下,人民法院可要求公积金中心协助扣划被执行的住房公积金。


《指导意见》有哪些优势?
《指导意见》填补了全区法院执行住房公积金规范空白,平衡了住房公积金住房保障性与作为个人合法收入的可执行性之间的矛盾,同时也完善了公积金中心作为申请执行人的执行案件的办理规范,贯彻了善意文明执行理念。


自治区高院执行局副局长魏玉林说:“《指导意见》的出台,将进一步完善全区法院执行工作的体制和机制,进一步畅通全区法院与各公积金中心间的沟通渠道,维护好住房公积金缴存人及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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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 者 / 赵敏、刘新草
通讯员 / 刘玉琪
编 辑 / 杨 凤
责任编辑 / 付瑞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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