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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等五部门明确:这些费用,学校不能收!
公办义务教育学校不收取学杂费
此次五部门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教育收费管理的意见》中,明确要求坚持实施九年义务教育制度。义务教育全面纳入财政保障范围,公办义务教育学校不收取学费、杂费。严禁收取与招生入学挂钩的捐资助学款。
不得强制或暗示购买指定的教辅资料
不得在代收费中获取差价 不得强制或者暗示学生及家长购买指定的教辅软件或资料 不得通过提前开学等形式或变相违规补课加收相关费用
学费、住宿费不得跨学年预收
意见还明确了以下规定:
学校收费政策有变化的,应在招生简章发布前向社会公示 鼓励各地探索实行高等学校学分制收费管理 学费和住宿费,按照学年或学期收取,不得跨学年(学期)预收 校内学生宿舍和社会力量举办的校外学生公寓,均不得强制提供相关生活服务或将服务性收费与住宿费捆绑收取 学校自主经营的食堂向自愿就餐的学生收取伙食费,应坚持公益性原则,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意见强调,各地要全面落实国家各项资助政策,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解决实际问题,不得因学费标准调整影响学生的正常学习和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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