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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职工 医保之外再“报账”!让就医更省钱


@新疆在职职工

好消息!今后看病住院

除了有医保之外,又可以多一重保障

那就是“职工医疗互助保障


年龄在16周岁至60周岁的单位在职职工,参加自治区在职职工医疗互助保障活动的,住院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自付费用,可按照规定领取住院医疗互助金。


3月22日
记者从自治区医疗保障局了解到
日前
该局已和自治区总工会签订合作框架协议
依托医保信息系统推进职工医疗互助保障
在定点医疗机构实行“一单”结算
积极构建多层次的医疗保障体系


  • 自治区在职职工医疗互助保障活动,1个活动周期(1年)缴费标准为110元,按照“行政出一点、工会补一点、个人交一点”的方式筹集。


  • 参加职工互助保障活动的职工,住院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自付费用,可以按照50%领取住院医疗互助金,1个活动周期最多领取2次


  • 对超过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在大额医疗补助金支付范围之内的自付医疗费用,参加活动的职工还可以按40%领取1次不超过5000元的互助金。

什么是职工医疗互助保障活动
什么是“一单结算”
互助金又是如何申领的呢?
👇👇👇



职工医疗互助保障活动是各级工会组织为维护职工医疗、健康等权益保障而开展的,在职工自筹资金、自愿参加的基础上,开展与职工生、老、病、死、伤、残或意外灾害、伤害等有关的互助互济活动,具有明显的公益属性和互助属性。


参会会员的住院互助保障实行“一单”结算,即:依托我区医保信息系统,出院结算时职工互助保障与基本医保、职工大额医疗补助在医院端“一单”结算,会员出院时只需自付个人实际负担费用。


意外伤害保障需由本人向本单位工会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凭据,逐级审核汇总后由办事处(或代办点)给予结算。


住院医疗互助金、伤残互助金由会员本人受领;会员身故的互助金由会员直系亲属受领。


除了上述内容

关于职工医疗互助保障

还有这些信息供你了解

👇👇👇


1我区开展了哪些职工互助保障活动?


目前,我区开展的是在职职工住院+意外伤害的保险业务。今后将根据职工需求,不断扩大保障业务范围。


2哪些人可以参加职工互助保障活动?如何参加?


凡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年龄在16至60周岁的在职职工(含正式职工、合同制职工和聘用期超过一年的临时职工),都可以通过所在的单位工会统一登记有关信息:工作单位、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岗位)、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等;按规定标准缴纳会费后,即成为本会会员。职工互助保障活动只接受由基层工会统一组织本单位在职职工参加, 不接受个人参加。


3会员转外地治疗的有什么规定的?


会员按规定转外地治疗,申请本活动各项住院医疗互助金时,在本活动规定的互助金领取标准基础上扣减10个百分点,即基本医疗互助金领取标准为40%;大额补助互助金领取标准为30%。


4会员发生意外伤害可享受哪些保障待遇?


会员因日常生活中发生的意外事故、烧烫伤导致残疾时,按照不同伤残程度,累计最高可以领取伤残互助金10,000元/份;如果会员自遭受意外伤害之日起180日治疗仍未结束,则按照第180 日的身体伤残状况领取伤残互助金;会员因日常生活中发生的意外事故、烧烫伤导致身故时,或者遭受意外伤害之日起180日内因同一原因身故,其直系亲属一次性领取身故互助金10,000元/份。


会员在工作期间发生意外事故、烧烫伤导致残疾时,按照不同伤残程度,累计最高可以领取伤残互助金20,000元/份;如果会员自遭受意外伤害之日起180日治疗仍未结束,则按照第180日的身体伤残状况领取伤残互助金;会员因工作期间发生意外事故、烧烫伤导致身故时,或者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同一原因身故,其直系亲属一次性领取身故互助金20,000元/份。


5意外伤害保障需由会员本人提供的哪些凭据?


1. 填写完整的《在职职工互助保障金申领表》、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受领人的银行卡复印件、事故经过书面说明、所在单位工会证明。


2. 会员申请伤残互助金时,应同时提供由二级(含)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伤残程度证明。如果会员自遭受意外伤害之日起180日治疗仍未结束,则按照第180日的身体伤残状况出具相应证明。


3. 会员领取工作期间意外伤残、身故互助金时,单位需提供工作期间发生意外事故证明材料,并提供会员出勤相关证明。


4. 申领身故互助金时,会员亲属应同时提供法定机关出具的死亡证明。


5. 其它必要文件或证明。


6会员什么情况下不能享受职工互助保障待遇?


一、会员发生下列情况的不享受本活动规定的住院医疗保障待遇


1. 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

2. 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

3. 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

4. 在境外就医的。


二、会员发生下列情况的不享受本活动规定的意外伤害保障待遇


1. 战争、军事行动、暴动、恐怖活动或者其他类似的武装叛乱期间;

2. 原子能、核能装置的污染或辐射造成的疾病;

3. 不可抗力的自然灾害;

4. 违法犯罪行为,从事违法、犯罪活动期间或者被依法拘留、服刑期间;

5. 故意行为,挑衅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或被谋杀;

6. 会员或其所在单位故意隐瞒、伪造或篡改病史、病历以及其他欺骗行为;

7. 酗酒或者受酒精、毒品、管制药品影响期间;

8. 酒后驾驶、无有效驾驶执照驾驶、驾驶无有效行驶证或者驾驶与驾照不符的机动交通工具期间;

9. 工作中突发疾病、职业病、医疗事故导致的;

10. 不孕不育治疗、人工受精、怀孕、分娩(含难产)、流产、堕胎、节育(含绝育)等;

11. 所有由精神科疾病导致的;

12. 在非认可医疗机构就医的。


这样的医疗“保障”
你想参与吗?


-End-

来 源 / 乌鲁木齐晚报、克拉玛依日报
记 者 / 史传芝、 刘杰
编 辑 / 胡晓蓉
责任编辑 / 莫艾哈巴·阿哈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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