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经验做法和重要成果用地方性法规予以固化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区创建条例》施行
记者从3月23日召开的自治区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区创建条例新闻发布会上获悉:《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区创建条例》(以下称《条例》)由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于2021年2月5日通过,于3月1日正式施行。民族团结是各族人民的生命线。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民族工作特别是民族团结工作,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发表重要讲话、作出重要指示,为我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民族工作指明了前进方向、提供了根本遵循。为了规范和保障自治区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区创建,创新推进民族团结进步事业,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根据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制定了该条例。《条例》共八章63条,从工作职责、社会责任、宣传教育、创建表彰等方面进行了具体规范,明确了各级政府在开展创建工作中的责任和要求,并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条例》强调,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区创建,应当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主线,将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教育纳入国民教育、干部教育、青少年教育、社会教育,教育引导各族群众树立正确的国家观、历史观、民族观、文化观、宗教观,增强对伟大祖国、中华民族、中华文化、中国共产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认同,促进各民族和睦相处、和衷共济、和谐发展,让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根植心灵深处。《条例》还对开展各级各类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创建、命名和模范评选表彰的办法进行了规定,指出自治区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示范单位由自治区民族事务委员会按程序评审考核、颁发命名决定。自治区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示范单位创建五年为一个周期,实行动态管理,期满重新申报。制定该《条例》是将新疆关于民族团结进步工作的经验做法和重要成果,用地方性法规予以固化,对于完整准确贯彻新时代党的治疆方略,加强民族团结,巩固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的群众基础,具有重要意义。点击链接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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