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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修订11种门诊特殊慢性病鉴定标准
这11种慢病包括
高血压2期(含2期)、甲状腺功能减退、甲状腺功能亢进、慢性肾炎、肾病综合征、慢性肾功能衰竭、糖尿病、糖尿病并发症、癫痫、帕金森和阿尔茨海默病。
针对参保人员反映的“在办理特殊慢性病过程中,因为病史和用药记录等方面的要求,等待时间长”等问题,市医保局立即开展调研,梳理特殊慢性病政策文件,在广泛征求医疗机构、鉴定专家意见建议和组织临床医疗专家充分讨论基础上,组织门诊特殊慢性病鉴定医疗机构专家,在《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慢性病鉴定标准〉的通知》(乌医保[2019]68号)的基础上,对参保人员意见集中的11种门诊特殊慢性病病史和用药记录等要求进行了调整。
“修订调整后的鉴定标准更加贴合临床工作的实际。”谢梅说,可以提供实验室检查和病理学检查说明其病程的,不再限制病史和用药记录;肾病综合征的患者病史要求从一年减少为三个月,还取消了半年用药记录的要求,这都让患者可以更快速地办理门诊特殊慢性病,及时享受到相应报销待遇,减轻患者门诊就医结算的经济压力。
调整后鉴定标准的变化主要集中在三个方面:
部分门诊特殊慢性病对病史的要求,原需一年病史的缩短为半年,原需半年的缩短为三个月;
取消部分病种对用药记录的要求;
对可以提供实验室检查和病理学检查说明其病程的,不对病史和用药记录进行限制。
张莉提醒,这里所说的病史,包含病历中记录(住院病历、门诊病历)的既往史及相关主诉;原鉴定标准中的未在此提及修改的细则保持不变。
资料图片。来源:新疆网
目前
乌鲁木齐市具有
特殊慢性病诊断资格的定点医院有24家
涵盖乌鲁木齐范围内所有
三级综合性医院和中医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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