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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休“凑”出的假,工资怎么算?
其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
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根据国务院《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规定,劳动节放假一天(5月1日)。
因此
劳动节虽然连休五天
但是只有5月1日当天为法定休假日
5月2日至5日均为调休
五一小长假期间的加班工资
应该这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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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2日至5日加班的工资
加班费=2倍工资=月工资基数÷21.75天×2×加班天数(用人单位可以以补休形式代替加班工资)
在加班工资的计算公式中,唯一的变数是“月工资基数”。因此,“打工人”与公司之间的“加班费”争议点也大多在于“月工资基数”上。
原则上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者本人工资标准确定加班工资基数,但在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工资数额发生改变但双方未及时变更合同约定,劳动者有权主张按照实际履行中劳动者正常劳动所得工资确定加班工资基数。
“我明明加班了,可是公司却不承认。”不少人在讨要“加班费”时,还会遇到公司不承认加班事实的情况,这要怎么解决呢?
证明自己的加班事实,就得收集相关证据,且多多益善,包括加班审批单、排班表、考勤记录、加班工作成果、工作群的加班通知、证人证言等。
法院经审理认为,项某提交的考勤统计表、加班申请记录可以相互印证,足以证实其存在经审批程序的加班,同时,项某提交的请假记录记载其存在带薪调休,该调休时间应予以扣除,并最终判决支持了项某关于加班费的诉请。
因为电子数据易被修改、难固定,难以排除被后台修改的可能;且仅能体现劳动者上下班打卡的时间,难以体现上班后外出、外地出差等实际情况。
如果此刻的你还在加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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