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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7月起,上海静安、虹口等四区人民法院不再受理一审行政案件啦!

2016-06-21 沪法网
简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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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关于开展行政案件

集中管辖改革试点的公告

为深入推进行政案件集中管辖改革试点工作,依法公正审理行政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八条第二款,结合上海实际,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决定由上海铁路运输法院集中管辖部分区域行政案件。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2016年7月1日以后,上海铁路运输法院依法管辖下列一审行政案件:   

    1、原由静安、虹口、普陀、长宁区人民法院管辖的一审行政案件;

    2、原由上海铁路运输法院管辖的上海市轨道交通运营区域内发生的一审行政案件;

    3、上级法院指定管辖的其他一审行政案件。

二、2016年7月1日以后,静安、虹口、普陀、长宁区人民法院不再受理一审行政案件。2016年7月1日以前,静安、虹口、普陀、长宁区人民法院已经立案但尚未审结的案件,由原受理法院继续审理。

三、当事人对上海铁路运输法院作出的一审行政判决、裁定不服,上诉于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对静安、虹口、普陀、长宁区人民法院继续审理并作出的一审行政判决、裁定不服提出上诉的,按原管辖规定执行。

四、当事人认为上海铁路运输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一审行政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的,向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当事人认为静安、虹口、普陀、长宁区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的,按原管辖规定申请再审。2016年7月1日以后,如需对静安、虹口、普陀、长宁区人民法院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一审行政判决、裁定进行再审,由受理申请再审案件的中级人民法院依法裁定提审或者指令上海铁路运输法院再审。

五、静安、虹口、普陀、长宁区人民法院院长认为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判决、裁定确有错误并提起再审的,再审案件的管辖按原管辖规定执行。

六、静安、虹口、普陀、长宁区人民法院的非诉行政申请执行案件的办理,按原规定执行。

七、本公告的日期“以前”不包括本日,“以后”包括本日。

八、拆迁协议纠纷案件的管辖参照本规定执行。

九、上海铁路运输法院的办公地址是上海市静安区宝通路466弄60号,邮政编码200071。

特此公告。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2016年6月15日


继2014年12月28日挂牌成立全国首家跨行政区划人民法院——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三中院)之后,今天上午(6月15日),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高院”)召开上海法院深入开展行政案件集中管辖改革试点工作动员大会,根据中央、市委和最高法院的决策部署,以试点先行、分布实施为原则,指定由上海铁路运输法院(以下简称“上铁法院”)集中管辖静安、虹口、普陀、长宁等4家区法院的一审行政案件。 


上海市委常委、市委政法委书记姜平,上海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薛潮,上海市政协副主席徐逸波,上海高院党组书记、院长崔亚东,上海法学会会长陈旭出席会议,姜平在会上作了重要讲话。上海市委组织部、市委政法委、市人大内司委、市政协社法委、市政府法制办、市检察院、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市国安局、市公务员局、市法学会、市律协、上海高校法学院的相关负责人,静安、虹口、普陀、长宁区委政法委的相关负责人,部分上海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上海高院特邀监督员、特邀咨询员和新闻媒体应邀参加了此次会议。


姜平强调,行政案件集中管辖改革有利于确保审判权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对于进一步完善行政诉讼体制机制、合理调整行政审判资源、增强人民群众对行政审判的认同感和信任度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行政机关相关部门同志要以行政案件集中管辖改革为契机,进一步增强法治意识,不断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解决问题的能力,严格规范执法行为,促进依法行政。

“我们要以行政案件集中管辖改革为契机,进一步深化跨行政区划法院改革,深入推进行政案件集中管辖改革试点工作。”上海高院院长崔亚东在动员大会上进行了具体的动员部署。


据悉,为更好地推进此次试点工作,上海高院根据《行政诉讼法》相关规定、最高法院《四五改革纲要》以及最高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跨行政区域集中管辖行政案件的指导意见》中关于“已经设立跨行政区划人民法院的北京、上海,可以逐步将行政案件向跨行政区划法院及两地铁路运输法院集中”的意见,在充分调研、科学论证的基础上,出台了近10项配套制度,研究拟定了《关于开展行政案件集中管辖试点工作的方案》,并经最高法院批复同意。为抓好该方案的落实,上海高院研究拟定了《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深入开展行政案件集中管辖改革试点工作的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


根据这次的《实施方案》规定,上海法院的行政案件管辖作了相应调整,自2016年7月1日起,长宁等4家区法院的一审行政案件由上铁法院管辖,其他区(县)法院的一审行政案件按原管辖规定执行;当事人对上铁法院作出的一审行政裁判不服的,上诉于上海三中院;当事人认为上铁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裁判确有错误的,向上海三中院申请再审;长宁等4家区法院的非诉行政申请执行案件的审查仍由四家区法院办理。


同时,为确保这次试点改革的实施,上海高院还成立了“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行政案件集中管辖改革试点工作推进小组”,抓好改革推进工作。

版权声明

转自:浦江天平

来源:上海高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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