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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法网观察:别把校园暴力治理的责任全部推给法律

2016-07-13 沪法网 沪法网

校园暴力在中国不是刚出现的,但是今年初的一起“在美三名留学生施虐同胞案”,却以当事者获刑最轻6年、最高13年的刑罚的极端严重的法律制裁,让很多国人开始反思在校园暴力治理过程中是不是我们的法律太软弱了?一时间,“治理校园暴力中法律不应该缺席”、“对校园暴力行为应当严厉制裁”、“降低刑事责任年龄以配合治理校园暴力”等呼声甚嚣尘上。

 

 

作为一名法律人士,笔者当然认为治理校园暴力不能少了法律措施,甚至认为和其他一些措施相比较,法律在这个过程中应当发挥更加重要的作用。但也正因此笔者深知,法律的作用并非是万能的,作为社会规范的法律在指引人们社会行为的过程中,要切实发挥出预期的作用,一方面需要法律的制定能够把握其治理的社会问题的本质,做到对症下药,也就是制定出良法;另一方面,需要法律的实施能够真正能够做到有法必依,让违法行为遭受法律制裁具有必然性,而并非依靠法律制裁的严厉性去实现其指引作用。

 

所以,如果要考察法律手段如何在治理校园暴力方面发挥应有的作用,就必须考察校园暴力丛生的主要根源,唯有如此,才能为立法做到对症下药找到“病因”。就笔者对近些年来校园暴力行为的社会成因的观察来看,主要的几点有:

 

家庭教育的缺失。很多家长在关心孩子欺负别人和被人欺负二者中,明显倾向后者,这就对孩子产生了潜移默化的影响,感觉欺负别人是小事,被人欺负才是大事。而且从最近发生的一些典型校园暴力事件来看,大多集中在城乡集合部、小城镇甚至是农村学校,这些地方要么是留守青少年集中,要么是民工子女集中,父母对还在在家的管教就很少,更谈不上对孩子在校期间行为的管教了。

 

学校相关教育的引导错位。我们讨论的校园暴力主要还是发生在学生之间的暴力行为,这样特殊的主体身份,不可避免的体现了学校作为管理教育方在作用发挥方面的不足。一些具体的现象就是:考查学生的关注重点仍然集中于成绩和分数、对学习成绩较差学生教育投入不足、对于校园暴力现象睁一只眼闭一只眼、选择性处理校园暴力行为等等。

 

社会亚文化的传播和影响。我们的国家和社会近几十年的发展是有目共睹,信息传播途径日趋广泛,社会日趋多样化等就是其中非常显著的特征。但是不可忽视的是,未成年人普遍判断力比较弱、自我控制能力不足,缺乏社会经验,在现实生活中出现冲突时,未成年人容易模仿影视剧或者虚拟游戏中的攻击行为,用暴力解决问题。

 

法律监管的相对错位等。校园暴力事件中确实已经触犯了法律,甚至是刑法,相对应的应当以法律甚至是刑法来规制和制裁。但是因为成人社会的思维中,学生毕竟是学生,如果上升到法律层面特别是刑事法律层面去处置,就会让这些学生的前途和发展蒙上不可逆转的负面因素,更何况这在很多学校看来本身就是影响自己声誉的一件事。所以惯常的处理就是大事化小、小事化了,只要不出重伤甚至是人命,那就几乎不会按照刑事案件,仅仅是民事赔偿解决。而对于《未成年人保护法》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中对于在学校接受教育的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学生,无力管教或者管教无效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将其送专门学校接受矫治和教育等的规定,更是因为相关专门学校数量及其有限等原因,执行效果并不好。

 

从以上的成因看,毋庸置疑,预防和矫正校园暴力是一项综合治理工作,不能单靠学校、家庭一方的责任,教育矫正机构、心理咨询、执法部门等等,要共同打‘组合拳’。除了转变教育理念,提高教育质量,关注每一个学生外,当然也应当发挥好法律措施的作用。

 

而在笔者看来,要发挥法律的作用,就必须要把法律发挥作用的边界划定好。那些脱离儿童期,进入到青春期,接近成年期的学生,上不着天、下不着地,正处于躁动的时期,很多人有着一种“人不越轨,枉少年”的理念,这就要求我们适当能够区分青春期的违法犯罪行为与一般失范行为,对于后者我们要相信这些孩子,长大以后绝大部分都安静下来了,青春期可以自然治愈,所以我们对孩子在青春期间的行为应该有理性的看法,不应该过度地干预,甚至是不干预会比干预的效果更好;而对于那种确实已经走到违法犯罪边缘,甚至是已经构成违反犯罪的行为,则应当毫不犹豫地依法治理。不能让青少年感觉法律的实施是可有可无、界限不明的状态,否则侥幸心理支配下的他们会用叛逆为自己的未来尝下苦果。

 

而且正如笔者前文提到的,法律治理的题中之义是要有完善的法律,但这并非是要有一部单独的《校园安全法》或者《校园暴力预防及对策法》,而是说应当在相关法律中明确校园暴力预防和处理的一般原则,比如如何对学生暴力行为与成人暴力行为进行区分处理,以体现保护学生的理念;比如要明确保护学生不能没有底线,对超出范围的行为给予法律制裁也是题中之意;再有就是要有规范来设立有关预防和规制校园暴力的专门记录,包括国家层面、地方层面和学校层面,这种层级化的组织体系的建构有利于政策的形成和追究责任。当然,无论如何如何,针对校园暴力的法律治理都必须重视情境预防,包括具体的对策、家庭支持、学校生活的适应、校园暴力的预防等方面。

 

但这些立体措施中当然不包括降低刑事责任年龄的做法,用一句当下流行的话说:一切只想创造罪犯的法律都是耍流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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