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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周一罪01:刑事案件基本要素问答

2017-08-28 洪梓桉 沪法网



作者:洪梓桉律师

(点击左侧图片可查看作者建立)


《每周一罪》栏目预告

沪法网律师团队日前组建辩护通业务团队,旨在为可能或者已经涉嫌刑事犯罪案件的当事人提供刑事风险防控以及刑事案件辩护服务,亦为有需要的企业客户提供反舞弊调查以及刑事风险防控服务。笔者现任沪法网辩护通业务主管,熟悉笔者的朋友们都知道,笔者曾供职于检察机关,担任了近十年的公诉人,并荣获上海市优秀公诉人称号。也就是说,笔者在过去的十年时间里都在法庭上与辩护人进行“对抗”,如今则改换门庭,即将站在辩护席为当事人服务(之所以用未来式是因为笔者尚在回避期)。

作为公诉人的近十年时间里,笔者十分了解刑事案件在侦查、审查起诉以及法庭审理过程中,作为控方的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的侦查、指控思路。因此,笔者从下周开始,将在沪法网微信公众号推出《每周一罪》栏目,每一周选择一个罪名从控、辩两个截然不同的角度对该罪名进行分析,希望能给客户与律师同行在刑事案件辩护过程中提供更为全面的思路。

借鉴于团队小伙伴(沪法网家事宝业务主管白树彩)力作的经验,笔者将采用浅显易懂的问答方式撰写本栏目,本期将以刑事案件基本要素作为栏目创办的首期主题,望广大读者批评指正。


刑事案件基本要素问答

——《每周一罪》2017年第01期总01期

曾经作为公诉人,主要的职责是办理刑事案件,更多的是面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及在法庭上与辩护人对抗,很少有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亲属交流的机会。而对于辩护人而言,家属大多时候都是委托人,是需要直接面对的客户。而往往缺乏法律知识的客户对于刑事案件的基本要素都有较多的疑问,笔者在本期《每周一罪》栏目中将对该些基本要素进行简单的梳理,欢迎广大读者进行补充和更正。

一、哪些案件是公安机关管的?如果公安不管,哪些案件可以自己去法院“告”?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十四条,除贪污贿赂犯罪、自诉案件、军人违反职责的犯罪和军队内部发生的刑事案件、罪犯在监狱内犯罪的刑事案件之外,刑事案件均由公安机关管辖。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条规定了自诉案件的范围,主要包括:

(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所谓告诉才处理是指如果不去“告”,则法院不会受理,公安也不会管,主要包括以下案件:1、没有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侮辱、诽谤案;2、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3、虐待案;4、侵占案。

(二)人民检察院没有提起公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意思是有些案件本来应该是公安管,但无论是从手段还是危害结果都十分轻微而且公安、检察院不管,那么自己可以到法院去“告”,主要包括以下案件:1、故意伤害案;2、非法侵入住宅案;3、侵犯通信自由案;4、重婚案;5、遗弃案;6、没有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7、没有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侵犯知识产权案;8、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案件,主要是被打了、被偷了、被抢了等等)。

(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且有证据证明曾经提出控告,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这可以从字面理解,就是针对侵犯自己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的行为,如果公安不管,而自己又有证据的,可以直接去“告”。

除上述自诉案件外,贪污贿赂犯罪等由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犯罪行为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军人犯罪由军队保卫部门侦查,在监狱内犯罪由监狱侦查,其余案件都归公安管。

二、这个案件要办多久?

一个案件从立案侦查之日起到判决需要多长时间,这也是当事人及亲属经常问的也是非常关心的问题,以下笔者将对刑事案件的所有办案期限进行梳理,但需要说明的是,笔者所梳理的期限都是极限,简单来说就是最长不能超过的期限,而不同案件则会在下述期限范围内结合案情在办案时间上有所变化。

办案期限

法律规定

没有拘留的拘传不得超过12小时。

需要拘留的拘传不得超过24小时。

《刑事诉讼法》第117条第2款: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拘留期限3天,如果情况特殊或者来不及可以延长1-4天,属于三类重大案件的,可以延长30天。

《刑事诉讼法》第80条第1、2款: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逮捕后侦查,不得超过2个月。

疑难复杂案件,经批准可延长1个月。

四类案件,经省级检察院批准可延长2个月。

可能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案件,经审批可再延长2个月。

1、《刑事诉讼法》第154条: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2、《刑事诉讼法》第156条:下列案件在本法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的期限届满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一)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二)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三)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四)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

3、《刑事诉讼法》第157条: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延长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二个月。

如果发现还有其他重要罪行,重新计算时间。

《刑事诉讼法》第158条:在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发现之日起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

检察院直接立案侦查案件,逮捕决定要在10天内作出。

情况特殊或者来不及的,可以延长1-4天。

《刑事诉讼法》第165条: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中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十四日以内作出决定。在特殊情况下,决定逮捕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三日。对不需要逮捕的,应当立即释放;对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取保候审期限不得超过12个月。

监视居住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

《刑事诉讼法》第77条第1款: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审查起诉期限1个月,重大疑难复杂可以延长半个月。

案件改变管辖的(换个地方办),重新计算时间。

《刑事诉讼法》第169条: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案件,改变管辖的,从改变后的人民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1个月,补充侦查以2次为限。

《刑事诉讼法》第171条: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需的证据材料;认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可以要求其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说明。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

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法院审理期限2个月,至迟不超过3个月。可能判处死刑或者附带民事诉讼案件,或者四类情形,经上级法院批准,可延长三个月,特殊情况还要延长的,需最高法批准。

改变管辖的(换个地方审),时间重新算。

检察院要求补充侦查的,重新算审理期限。

《刑事诉讼法》第202条: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人民法院改变管辖的案件,从改变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理期限。

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检察院延期审理以1个月为限

《刑事诉讼法》第199条:依照本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项的规定延期审理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

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审限20日,可能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延长至1个半月。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后二十日以内审结;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三年的,可以延长至一个半月。

二审上诉和抗诉案件,审限2个月,有特殊情况的,经高法批准延长2个月。特殊情况还要延长,需报最高法批准。

最高法受理的上、抗诉案件,审限自己定。

《刑事诉讼法》第232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受理上诉、抗诉案件,应当在二个月以内审结。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最高人民法院受理上诉、抗诉案件的审理期限,由最高人民法院决定。

检察院可以阅卷1个月,且不计入审理期限。

《刑事诉讼法》第224条: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或者第二审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的公诉案件,同级人民检察院都应当派员出席法庭。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在决定开庭审理后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查阅案卷。人民检察院应当在一个月以内查阅完毕。人民检察院查阅案卷的时间不计入审理期限。

 

三、您需要注意什么、提供什么信息?

我们遇到的九成以上客户,委托律师时讲述的基本都是案情又或者可以辩解的理由。殊不知侦查机关若未履行法律赋予的相关义务,也将影响认定案件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最终影响到行为人的定罪量刑。而这些线索,您应当第一时间告诉我们,让我们有充分的时间调查取证或者与相关机关及时交换意见。现在,笔者将列举其中比较重要的内容如下:

侦查机关义务

法律规定

监视居住必须符合逮捕条件,才能适用,不符合逮捕条件的,亦不能适用监视居住。

《刑事诉讼法》第72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于符合逮捕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监视居住:

(一)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

(四)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

(五)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

对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证人,也不交纳保证金的,可以监视居住。

监视居住由公安机关执行。

监视居住应当在住处进行,无固定住处才能在指定居所进行。重大贿赂等特殊犯罪,要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要经上一级批准。且要在24小时内通知家属。

《刑事诉讼法》第73条:监视居住应当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处执行;无固定住处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对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批准,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但是,不得在羁押场所、专门的办案场所执行。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除无法通知的以外,应当在执行监视居住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监视居住人的家属。

刑事拘留后,应当在24小时内移送看守所并在24小时内通知家属。

《刑事诉讼法》第83条第2款: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以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

扣押与案件无关的物品,应在3日以内归还。

《刑事诉讼法》第143条:对查封、扣押的财物、文件、邮件、电报或者冻结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经查明确实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在三日以内解除查封、扣押、冻结,予以退还。

 

四、本案会怎么判、判多久?

这个问题非常复杂,要结合具体的行为、情节等因素,如果您想知道每个案件的基本审查方法以及量刑规则,请关注以后的《每周一罪》。


下期预告:笔者任职于检察院期间,主要办理走私犯罪案件,因此,下期《每周一罪》将针对走私案件审查办理中的若干问题进行解读,敬请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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