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

山东一律师因发表不当言论被拟吊销律师证

2017-09-06 沪法网

当前,随着司法部张军部长、熊选国部长带来的新政,司法行政机关对律师的态度高举严管厚爱旗帜,对于个别律师发表不符合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论,司法局开始不再沉默。最近,山东省司法局就拟对某律师的发表不当言论行为,给予吊销执业证书的行政处罚。

对此,律师界的反应不一,有人觉得这是司法行政机关依法履职的表现,但是也有人指出,在厚爱还没有着落的时候,首先祭上了严管、甚至是斩草除根的吊销执照,可能并不符合张军部长等提出的新政要求。

当然,该案目前尚处于听证前阶段,具体处罚结果仍然需要继续观察。

投    票

《律师法》第四十九条 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停止执业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 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规定会见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方式影响依法办理案件的

 (二)向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行贿,介绍贿赂或者指使、诱导当事人行贿的

 (三)向司法行政部门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有其他弄虚作假行为的

 (四)故意提供虚假证据或者威胁、利诱他人提供虚假证据,妨碍对方当事人合法取得证据的

 (五)接受对方当事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与对方当事人或者第三人恶意串通,侵害委托人权益的

 (六)扰乱法庭、仲裁庭秩序,干扰诉讼、仲裁活动的正常进行的

 (七)煽动、教唆当事人采取扰乱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等非法手段解决争议的

 (八)发表危害国家安全、恶意诽谤他人、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言论的

 (九)泄露国家秘密的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律师法》第四十九条第八项规定的律师“发表危害国家安全、恶意诽谤他人、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言论的”违法行为:

(一)在承办代理、辩护业务期间,发表、散布危害国家安全,恶意诽谤法官、检察官、仲裁员及对方当事人、第三人,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言论的;

(二)在执业期间,发表、制作、传播危害国家安全的言论、信息、音像制品或者支持、参与、实施以危害国家安全为目的活动的。



推广:


房地产开发公司找寻二手地块,坐标江浙沪,要求单个地块面积不少于100亩,住宅用地,容积率3.0以下,商业配比15%以内,地块面积上不封顶,土地最好是转让,如涉及破产清算,需产权明晰,无争议,联系电话:1531600196,微信同号!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