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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女律师为王宝强维权再支招:未必只有刑事高

2017-09-17 爱管家事的 沪法网

作者:白树彩  沪法网家事宝团队首席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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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原题:宝强,还有这些途径可以维权

沪法网投稿邮箱:ecupl.com@163.com

作者按:宝强离婚案,2017年9月12日又有了新进展——其经纪人宋某涉嫌职务侵占罪,被朝阳警方依法刑事拘留。据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显示:“宝亿嵘”公司是2010年8月20日成立的一家影业有限责任公司,最初的股东是宝强的哥哥和马某;2016年进行了多次变更,目前的股东是宝强和一家有限合伙企业。马某曾是公司的股东、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及经理,宋某曾是公司的股东及工作室的经理。据之前的新闻报道,二人将公司的财产通过一系列手段进行了转移,宝强与马某的夫妻共同财产也被转移了,那么马、宋二人除了刑事方面可能涉嫌犯罪之外,还要承担哪些民事方面的责任?

 

正 文

虽然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投资取得的股权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是涉及到公司的经营管理应当优先适用《公司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公司财产所有权、资产收益权分别是公司和股东的重要权利。马某和宋某在其任股东、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恶意转移公司财产,则不仅侵犯了公司的财产权,而且侵犯了其他股东的资产收益权,即不仅损害了公司利益,还损害了其他股东的利益;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一、可以主张公司决议无效、可撤销、不成立来维护公司和股东的权益

公司对其财产享有完全的所有权,处分公司重大资产时应符合《公司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公司章程》的规定,应取得股东会或董事会的决议通过。

马某和宋某是以何种方式转移公司财产?是通过对外投资、对外借款、对外担保还是关联交易的方式?其转移公司财产的行为是否符合《公司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是否履行了公司的内部审批程序?若违反了《公司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公司章程》的规定,违反了相关的程序性规定,则可以通过主张公司决议无效、可撤销、不成立的途径来维护公司和股东的权益。

1.哪些情况,可以主张公司决议无效、可撤销?                

《公司法》第二十二条做了相关规定:“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股东依照前款规定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应公司的请求,要求股东提供相应担保。

  公司根据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已办理变更登记的,人民法院宣告该决议无效或者撤销该决议后,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撤销变更登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第四条也做了规定:“股东请求撤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符合公司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但会议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且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可见,《公司法》及司法解释(四)主要从公司决议内容和决议程序是违反了法律法规的规定还是违反了公司章程的规定,这两个角度来认定公司决议的无效和可撤销。公司决议的内容违反法律法规的,无效;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或者公司决议的内容违反公司章程规定,可撤销,但会议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撤销。宝强或者其他股东,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公司决议无效或者可撤销,挽回损失,维护合法权益。

2.哪些情况,可以主张公司决议不成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第五条做了相关规定:“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存在下列情形之一,当事人主张决议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公司未召开会议的,但依据公司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或者公司章程规定可以不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而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的除外;

  (二)会议未对决议事项进行表决的;

  (三)出席会议的人数或者股东所持表决权不符合公司法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

  (四)会议的表决结果未达到公司法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通过比例的;

  (五)导致决议不成立的其他情形。”

《公司法》司法解释(四)主要是从缺乏公司决议成立要件的角度,来认定公司决议不成立。若存在以上情形,公司决议成立的要件不具备,公司决议当然不成立。宝强或者其他股东,还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公司决议不成立,维护合法权益。

 

3. 其他关于公司决议无效、可撤销、不成立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

第一条“公司股东、董事、监事等请求确认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无效或者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第二条 依据公司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请求撤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的原告应当在起诉时具有公司股东资格。 

第三条 原告请求确认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不成立、无效或者撤销决议的案件,应当列公司为被告。对决议涉及的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依法列为第三人。

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其他有原告资格的人以相同的诉讼请求申请参加前款规定诉讼的,可以列为共同原告。

这是最新颁布的《公司法》司法解释(四)对公司决议无效、不成立、可撤销的有关规定,主要目的是明确司法实践中如何操作。宝强或者其他股东可以对照以上规定,在起诉时应具备原告资格,即起诉时要具有公司股东资格;被告应当是公司,而不是马某、宋某,但可以列马某、宋某为第三人。

二、若马某、宋某存在侵害公司利益或股东利益的行为,可以要求二人依法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1.马某、宋某在公司担任股东、高级管理人员期间不得有哪些行为?哪些行为应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四十九条对此进行了规定。

“第二十条 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十一条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违反前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四十七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第一百四十八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挪用公司资金;

  (二)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三)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四)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五)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六)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七)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八)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前款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第一百四十九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因此,马某、宋某在其任职期间,应当遵守《公司法》的以上规定,不得有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股东利益的行为;若存在以上行为,并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 如何向侵害公司利益或股东利益的股东主张权利?

马某、宋某作为公司股东期间时,若存在侵害公司利益或股东利益的行为,公司或股东均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

3.如何向侵害公司利益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主张权利?

《公司法》 第一百五十一条做了明确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本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有本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或者董事会、执行董事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因此,在马某、宋某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侵害公司权益时,可以由监事会(或监事)、董事会(或执行董事)提起诉讼或者由宝强为了公司利益以自己的名义代为提起诉讼,要求二人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4.如何向侵害股东权益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主张权利?

根据《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因此,在马某、宋某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侵害宝强的股东利益时,宝强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马某、宋某向其承担赔偿责任。

 结语:虽然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投资取得的股权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是涉及到公司的经营管理应当优先适用《公司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即使是“夫妻公司”,由于公司具有民法意义上的独立人格,公司对其财产享有完全的所有权,公司财产应当独立于个人财产,不得混同。当马某、宋某作为股东,侵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利益的,公司或宝强均可以提起诉讼,要求二人承担赔偿责任;当马某、宋某作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侵害公司利益的,公司监事会(或监事)、董事会(或执行董事)可以直接提起诉讼或者由宝强为了公司利益以自己的名义代为提起诉讼,要求马某、宋某向公司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当马某、宋某作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侵害股东利益的,宝强可以直接起诉马某、宋某,要求其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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