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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数据:关于因安全保障义务引发责任承担案件的分析

2017-09-18 邱菲 沪法网


作者:邱菲律师


导语:伍某某去服装店买衣服,走楼梯到了二楼,发现楼梯口有一面镜子,可能照镜子过于投入导致从楼梯摔下受伤,后伍某某诉至法院,服装店承担了30%的赔偿责任。服装店赔偿的原因是违反了安全保障义务,但30%的责任从何得出却有待考证。《侵权责任法》第37条规定了“安全保障义务”,即“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也规定了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赔偿。但无任何法律法规对经营者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责任承担比例明确规定。本文通过对60多个相关案例的分析,浅析责任承担比例的规律(仅分析无第三人侵权的情况),并给公共场所管理人员提供一点建议。

 

一、安全保障义务概述

安全保障义务是指经营者在经营场所对消费者、潜在的消费者或者其他进入服务场所的人之人身、财产安全履行相应的积极作为或者消极不作为义务。例如,在商场、宾馆等公共场所滑倒摔伤的案子,受害人诉讼的依据都是安全保障义务。


经营者因安全保障义务承担侵权责任主要有以下三种情形:

(一)经营者的不当在先行为——经营者的不当为,没有营造好一个很安全的消费环境,导致消费者受到损害。

(二)存在安全隐患——经营者提供的服务本身或硬件设备不安全导致客户受害,负有防范危险发生的义务。

(三)未尽安全保障义务——因从事一定营业或职业的经营者消极不作为,未勤勉地尽到对不法侵害的防范和制止义务。

 

二、案例统计

于北大法宝网站,以“一审”、“判决书”、“上海市”为筛选条件,“安全保障义务”为关键词进行检索,共284个案例,本人选取了60个案例进行数据统计。60起案例中经营者或者管理者不承担侵权责任的案例有9起,经营者或者管理者承担侵权责任的案例有51起,存在第三人侵权的情况仅有2起。

 

60起案例中经营者或者管理者承担侵权责任(无第三人侵权)的案例有47起,原因包括:未尽安全保障义务、先前不当行为、尽了部分安全保障义务、存在安全隐患,按照双方过错确定责任承担比例。

 

责任承担比例

数量

原因

依据

10%

1

尽了部分安全保障义务

过错

15%

3

①存在安全隐患(2起);

②未尽安全保障义务,但是受害人不当行为在先(1起);

过错+原因力

20%

4

①尽了部分安全保障义务(3);

②存在安全隐患(1);

过错+原因力

25%

1

未尽安全保障义务

过错

30%

12

①存在安全隐患(5);

②未尽安全保障义务(3);

③尽了部分安全保障义务(4)

过错+原因力

40%

1

未尽安全保障义务

过错+原因力

50%

6

①未尽安全保障义务(4);

②不当行为在先(1);

③存在安全隐患(1)

过错+原因力

60%

3

①不当行为在先(1);

②未尽安全保障义务(2);

过错

70%

8

①未尽安全保障义务(3);

②不当行为在先(3);

③未尽安全保障义务+安全隐患(2);

过错+原因力

80%

4

①未尽安全保障义务+安全隐患(3);

②不当行为在先(1);

过错

100%

3

①未尽安全保障义务+安全隐患+受害人无过错(2);

②不当行为在先+受害人无过错(1);

过错

 

三、数据分析

(一)通过数据分析,经营者或者管理者承担责任比例30%以下的(含30%),共21起,原因:“尽了部分安全保障义务”8起,占38%;“存在安全隐患”8起,占38%;“未尽安全保障义务”5起,占24%。

因此,在经营者或管理者尽了部分安全保障义务,或仅存在安全隐患的情况下,承担侵权责任的比例可能会在30%以下。

第一组案例:

案例一:何某某住酒店,下雨天离店,经查明酒店设置了警示牌并在左门铺了防滑垫,但右门未铺防滑垫,何某某从右边门出滑到摔伤,酒店承担了20%的责任。

 

案例二:伍某某去服装店买衣服,走楼梯到了二楼,发现楼梯口有一面镜子,可能照镜子过于投入导致从楼梯摔下。

(二)通过数据分析,经营者或者管理者承担责任比例40%-60%的(含40%、60%),共10起,原因:“未尽安全保障义务”7起,占70%;“不当行为在先”2起,占20%;“存在安全隐患”1起,占10%。

因此,在经营者或管理者完全未尽安全保障义务的情况下,承担侵权责任的比例可能会在一半左右。

第二组案例:

案例一:陈某某在医院就医,踩到医院过道水渍滑倒摔伤。

案例二:陈某某在餐厅吃火锅,踩到调料区地上油渍滑倒摔伤。

虽然上述案例看起来和第一组案例看起来类似,但商家承担的责任差别较大,是因为第二组案例中商家没有采取任何安全保障措施,没有尽到任何安全保障义务防止客户可能遭遇的伤害。

(三)通过数据分析,经营者或者管理者承担责任比例70%-80%(含70%、80%),共12起,原因:“未尽安全保障义务+安全隐患”5起,占42%;“不当行为在先”4起,占33%;“未尽安全保障义务”3起,占25%。

因此,经营者或管理者在制造了安全隐患的前提下又完全未尽安全保障义务,可能会承担一大半的侵权责任。

(四)通过数据分析,经营者或者管理者承担责任比例100%,共3起,原因:“受害人无过错+未尽安全保障义务+安全隐患”2起,占67%;“受害人无过错+不当行为在先”1起,占33%。

因此,经营者或管理者在制造了安全隐患的前提下又完全未尽安全保障义务,且受害人无过错的情况下,经营者或管理者可能会承担全部责任。

相关案例:当事人沈某某在小区内散步,踩到窖井盖时突然跌落窖井中,当时窖井边无警示标志亦无防护,小区物业承担了全部侵权责任。

 

四、给经营者的建议:

(一)安全引导

经营者应当对各种可能出现的伤害和意外情况等做出明显的警示,比如刚刚做过清洁的地板较滑,应当明确警示“地板未干,小心滑倒”字样的警示;桑那浴、浴室应当做出“醉酒者和精神病人、皮肤病人、传染病患者禁止入内”字样的警示。


(二)服务本身无风险

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的服务内容和服务过程应当是安全的,如果服务内容存在对消费者人身或财产造成损害的危险或者服务的过程存在对消费者人身或财产造成损害的危险,就属于内部不安全因素。比如公共交通工具和浴池等没有定期的消毒,引起传染病的传播。

(三)防止第三人侵害

这里要求保安人员在日常工作中认真执行任务,认真积极的履行保护义务,防御来自第三方的侵害,不懈怠、脱岗,不在执行保安工作时醉酒、睡觉等。

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的服务内容和服务过程应当是安全的,如果服务内容存在对消费者人身或财产造成损害的危险或者服务的过程存在对消费者人身或财产造成损害的危险,就属于内部不安全因素。比如公共交通工具和浴池等没有定期的消毒,引起传染病的传播。

(三)防止第三人侵害

这里要求保安人员在日常工作中认真执行任务,认真积极的履行保护义务,防御来自第三方的侵害,不懈怠、脱岗,不在执行保安工作时醉酒、睡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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