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

邱菲:法官超期限审理对案件结果无影响

2017-10-20 邱菲 沪法网

作者:邱菲律师

2017年的10月小A收到了一份来自2016年11月份的开庭通知书,该开庭事项是小A于2016年11月代理的一起普通民事案件庭审,时隔一年小A本以为对方当事人已经撤案,结果只是法院延期审理,延期理由是:“经各方当事人同意进行调解,延期201天。”而小A作为一方当事人对此一无所知......

上述法院的这种久调不判的行为并不罕见,那该行为是否合法呢?本文从民事诉讼延期审理的相关规定进行探讨,得出的文末结论很狗血。。。。。


一、民事案件延期审理依据

 1、延期审理的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14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延期开庭审理:

(一)必须到庭的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有正当理由没有到庭的;

(二)当事人临时提出回避申请的;

(三)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重新鉴定、勘验,或者需要补充调查的;

(四)其他应当延期的情形。”

其中第(四)项这是一项概括性规定,如由当事人根据具体情况,认为需要延期审理,以便准备充分的资料参加诉讼,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延期审理申请。 

2、不计入审理期限的事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规定》第9条规定下列事项不计入审理期限:因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申请重新鉴定法院决定延期审理一个月之内的期间;民事案件公告、鉴定的期间;审理当事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和处理法院之间的管辖争议的期间;案件由有关专业机构进行审计、评估、资产清理的期间;中止诉讼(审理)或执行至恢复诉讼(审理)或执行的期间。 

在本案中暂且不论一方不同意调解,案外调解本身是否可以作为延期的理由?首先,案外调解不属于不计入审理期限的事项;其次,在延期审理依据中对此没有明文规定,而第(四)项的规定本身也并不明确,因此案外调解作为审理延期的理由的合法性待定

 二、延期审理的期限依据


本案中审批法院默认调解可以延期,那么延期201天又是否合法呢?

1、经本院院长批准,本案审理期限可以是一年。《民事诉讼法》第149条规定:“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2、审理期限延长应当按照如下程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规定》第12条规定:“民事案件应当在审理期限届满十日前向本院院长提出申请;还需延长的,应当在审理期限届满十日前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请。”第14条规定:“对于下级人民法院申请延长办案期限的报告,上级人民法院应当在审理期限届满三日前作出决定,并通知提出申请延长审理期限的人民法院。”

上述条款对法院办理案件一审审限做了明确规定,但是对当事人申请延期审理的时间没有明确规定,即延期不超过审理期限即可。

在本案中,两次庭审期间间隔201天,从立案到第二次开庭间隔370,即超过一年,审判法官必须按照法定审批程序首先报请本院院长延长六个月,再按法定审批程序将本案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审理期限延期,本案审理期限才有可能合法;否则审理期限超期。

三、 本案中法官应承担不利后果


即使认为案外调解可以作为延期审理的理由,但在本案中当事人不愿意调解,而是“被调解”,法官应当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45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根据自愿、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坚持不愿调解的,应当及时裁判。”在当事人不愿意调解的情况下,法院以此为理由延期审理,应承担如下责任: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规定》第22条规定:“各级人民法院应当建立案件审理期限定期通报制度。对违反诉讼法规定,超过审理期限或者违反本规定的情况进行通报。”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规定》第23条规定:“审判人员故意拖延办案,或者因过失延误办案,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人民法院审判纪律处分办法(试行)》第59条的规定予以处分。 审判人员故意拖延移送案件材料,或者接受委托送达后,故意拖延不予送达的,参照《人民法院审判纪律处分办法(试行)》第59条的规定予以处分。”

《人民法院审判纪律处分办法(试行)》第59条规定:“为谋私利故意拖延办案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至开除处分。因过失延误办案,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

总结成一句:超期限审理,对人处分,对案件结果无影响!(不管你服不服)

据说凭法律职业资格证就可以打折的酒:


点击下方“阅读原文”了解更多“天朝上品”内容。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