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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宝到底有没有在“耍流氓”?

2018-01-04 李惠民 沪法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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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宝到底有没有在“耍流氓”?


先上结论:耍了,没耍成。


近几天,满屏幕晒出的“远方”、“小确幸”、“潮”等支付宝年度账单霸占了笔者的朋友圈。出于好奇和从众心理。笔者也跟风去看了一下:


 

嘿!“潮”不错啊!看来我也是在潮男的路上迈出了那么一小步呢。


但是,笔者在晚上刷微博的时候,看到职来职往的大V岳屾山律师发了这样一条动态:

 

笔者出于法学生的本能,马上回头去看支付宝,可是那个页面却早就不见了。于是我又莫名其妙签了一份合同。


然后笔者又去刷微博,看到芝麻信用团队意识到事情搞大了,发了这样一封所谓的“公开信”。


 

这不禁让笔者陷入沉思,这篇公开信好像说明确实坑了用户一把?于是笔者找来相关法律法规来一探究竟。


首先,是这个没有经过修正之前的页面 :

 


这个提示需要用户多费心才能看到?笔者反正是没有看到,并且最过分的是这个选项居然是默认勾选的!这已经完全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了好吧!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九条: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


消费者在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时,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


而支付宝2017年账单提供的《芝麻服务协议》直接就默认为消费者处于选择的状态下,这就是说,如果手贱点开了账单,就意味着你已经同意了《芝麻服务协议》。选都不用选,点开账单就是已经同意。


而且我们再来看看这张截图上的提示,这也是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 规定: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格式条款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


并且根据《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网络商品经营者、有关服务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合同格式条款的,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按照公平原则确定交易双方的权利与义务,采用显著的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


Excuse me?你弄这么小的信息提示,你给视力拔群的飞行员看都不一定看得见好伐。你这是法条中规定的“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方式吗?很明显不是啊。而且支付宝使用这种手段获得的同意,因为多数人并没有注意到,也不能视为《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第十八条中关于被收集者同意的规定。用户因为提示过小而且因为支付宝的这种诱导用户看账单的行为从而根本忽略改提示,这样做的同意当然不能被视为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承诺。


其次,是《芝麻服务协议》中涉及的内容:

 

 

根据截图涉及的条款,基本我们可以把它们整理成这么一个授权:根据协议,他们可以直接向第三方提供您的相关信息。并且根据协议,可以将您的全部信息进行分析并推送给合作机构,还有,支付宝有权不支持您撤销第三方的信息查询授权。最过分的哪怕是服务终止后,他们仍可继续保留你的信息和数据。当然,他们是免责的。当提供给第三方信息产生不良后果时,也是一样不用担责。


这个授权可谓是暗流涌动,处处都是陷井,而且最可怕的一点是:本来支付宝如果在信息采集和使用中如果产生信息泄露事件,将有可能涉及刑事犯罪,被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追究刑事责任,但如果你和它签订了这份协议,那么很有可能支付宝到时候把自己摘的一干二净,根本不用承担责任。根据刑法修正案九第17条规定: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根据这一条的第二款,将在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提供给他人的,按照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从重处罚,在这一条的第四款,规定了单位也是可以构成这个罪的。现在大家明白了吧,支付宝悄悄地让我们同意《芝麻服务协议》,是为了避免被追究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此做了更加细致的规定,它明确公民个人信息包括身份识别信息和活动信息,将行踪轨迹信息、通信内容、征信信息、财产信息列入重点保护的一等信息,只要有50条就能够定罪处罚,对于那些履行职责或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减半,只要25条就能够定罪处罚,而达到250条,就可以最高判处7年有期徒刑。


我们在支付宝的信息,就包括征信信息(芝麻信用)、财产信息(银行账号)、行踪轨迹信息(购物地点、时间),而这些信息是司法解释重点保护的一等信息,支付宝是在提供服务的过程中收集的这些信息,将我们的这些信息出售或提供给别人,只要25条,主管人员或直接责任人员就可以坐牢,而支付宝公司将被判处罚金。而如果你和他签订了这份合同,那么就意味着你已经对自己的个人信息作出了处分,一旦发生泄露,支付宝公司将会以用户和其签订的用户协议作为理由从而免除自身责任!


不过可以松一口气的是,这是一个格式合同,根据这两处规定,芝麻信用服务提供方免除了自己的继续保留用户信息数据和提供给第三方产生的责任。等等!这难道不正是《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的:“通过格式合同免除格式合同提供方责任”的行为吗?根据《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根据本条规定,《芝麻信用协议》中的这两处“不承担”应当属于无效条款。虽然合同中免除了支付宝的法律责任,但这次它真是自作聪明,这样的免责相当于没有,一旦支付宝用户的信息遭到泄露,支付宝还是该怎么承担,就怎么承担。支付宝在这里免除责任,真的是聪明反被聪明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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