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法院公审公判被围攻,只是拿软柿子捏?【沪法网观察】

2016-03-18 沪法网 沪法网 沪法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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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38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

《关于坚决制止将已决犯、未决犯游街示众的通知》,“现再次重申:各地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务必严格执行刑事诉讼法和有关规定,不但对死刑罪犯不准游街示众,对其他已决犯、未决犯以及一切违法的人也一律不准游街示众。如再出现这类现象,必须坚决纠正并要追究有关领导人员的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文明管理看守所在押人犯的通知》“……在公开审判、宣判时,将人犯“五花大绑”、游街示众等,社会影响很坏。……这些做法不符合社会主义法制的要求,不仅严重地侵犯了人犯依法享有的人身权利,而且影响我国在人权问题上的国际形象,必须坚决予以纠正。为此,特作如下通知:…… 五、严禁将死刑罪犯游街示众。对其他已决犯、未决犯和其他违法人员也一律不准游街示众或变相游街示众。

之所以开篇列出《宪法》与最高院最高检公安部的通知,是因为阆中市人民法院所做的荒谬之事——对讨薪民工进行“公审”,通知四乡五里的父老乡亲前来“观摩学习”。

什么是“公审”,是法律规定的公开审判吗?

不,公审是公审公判。而公开审判,指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和宣告判决,公开进行,是为了保证诉讼参与人的权利,在不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情况下,允许新闻记者采访报道,也就是说把法庭的全过程除休庭评议之外都公之于众。规定此原则的目的之一就是维护审判的公平正义,增加司法透明度,增加司法公信力。我国法律中的审判公开是,允许公民到法庭旁听,但像阆中法院这样,以威慑社会公众为目的的“示众”或变相“示众”的做法不可取,因为这脱离了审判公开的宗旨,同时对被告人的人格造成了羞辱。其实并不是因为被公审的对象是“讨薪民工”所以才说失去了公平公正,无论被公审的是欠薪的老板,受贿的官员,乃至于真的罪大恶极十恶不赦的犯罪份子,都不能采用公审进行审理。《宪法》赋予我们的基本人权,有人格尊严不被侵犯的权利。如果说是地方党政人员作出公审大会的决定,还能以不知法规不知禁止而蒙上一层遮羞布。但在法院如此作为,不得不说是滑天下之大稽,还是说该法院认为法治就是“法院治理百姓”?

小编先不讨论欠薪老板是否无良,政府机关是否不作为,没有相关证据证明之前小编要对自己发言的内容负责,不能依靠猜测进行判断。但据悉,讨薪过程中的过激行为引发公共混乱,这的确是触犯了法律的界限,民工被检察院起诉是公权力合法的行使诉权的结果。虽说对于维权行为,大多认为应当适当采取宽容态度,尽量避免动用刑法,为保护公民维权的积极性适当做出一些牺牲、割舍,可以处以罚款或行政拘留,不必非要处以刑罚。但即便讨薪行为过激了,法院应当在法庭公开审理,而非使用触犯了法律的界限的公审进行审理。

公审大会这种带有侮辱及恐吓性质的举动,不仅仅侮辱了公民的人格,违背了程序正义,损害司法公正毁坏了司法形象,同时严重扰乱正常的司法秩序及社会秩序。无怪这两天法律人皆扼腕而叹,这真是一场比《荒野猎人》还令人难以忘怀的“法治倒退”年度大戏。

公审并非该法院原创,只是这种旧时代陋习屡禁不绝,拥有野草般生命力。但连同为体制内的检察官队友都开始炮轰阆中市人民法院这种行为了,该法院真的是没有想到这种行为是不合法的,会被法律人士唾弃不齿的么?为何这种行为屡禁不绝,法院还在盲目进行、还在媒体上大肆宣传?贺卫方教授微博有言:“如今是该公开审判不公开,又频频发生电视示众、公审公判,谈何法治!央视一直存在的“未审先判”行为,而最高法院的官方微博,不仅未曾制止,反而仍在点赞转发这些央视判决。是不是发现这一点,所以该法院认为公审并且进行宣传应该是符合“法治”要求的,是一种对民众普法的公益行为?法院的这种举动,是否是向上面“学习”的结果?

央视“未审先判”已经不是个例,尤其是最接近的一次,对北京锋锐律师事务所进行 “暗幕揭秘”。更在法院尚未判决之时,在公安机关还在继续调查取证的时候,就进行“暗幕揭秘”。但为何这些报道这些行为,却“默默无闻”,鲜有发言,更没有同一“阵营”的“队友”进行批评指正了?最高院发布的通知要尊重法律尊重人权,也是最高院官博点赞转发央视“良心报道”,这行为真有着些许“只许‘州官’放火不许‘百姓’点灯”的意味。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明确规定:“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刑事诉讼法》规定,法院是最终决定罪与非罪的最终裁判机关,除法院之外,再无其他任何国家权力机关可以宣告一个公民有罪,只有法院有定罪的权利。

但我们常见央视在检察院都未批准逮捕之前,已经将案件进行了定性通报,暗示乃至明示犯罪嫌疑人系罪犯,系有罪之人。采用一些剪辑的技巧和超越权限的采访让犯罪嫌疑人出镜、认罪,甚至指控尚未认罪的人,不给其辩护律师出镜发言的机会。所谓兼听则明偏信则暗,这种形式更强于公审的危害,公审毕竟只是对程序公平造成阻碍,而未审先判是完完全全的侵害了整个法律的公平正义。这种变相的制造舆论压力,让新闻定性法律的行为,长此以往,公检法不过是灶台上的泥神像罢了,中看不中用。

旧社会是游街示众对不法分子进行一个侮辱,对民众给予恐吓和教育。央视直接是全国公演,以“预言家”的身份对犯罪嫌疑人定罪量刑,孰重孰轻不言自知。希望那个秉持的公平正义的岳副检察官能不仅限于跟随大众针对一县之地的法院进行声讨和隔空喊话,这次能够以低位的地位,不畏强权、挑战权威的,再次对央视这种“未审先判”的行为发声,再次为法治中国发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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