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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科技伦理治理体系建设进展 | 科技导报

葛海涛、安虹璇 科技导报 2023-04-26
以国家科技伦理委员会成立、《关于加强科技伦理治理的意见》出台为标志,中国科技伦理治理体系拉开新帷幕。回顾了现代科技伦理议题的兴起与发展历程,结合中国科技伦理治理体系建设状况与中国科协相关调研成果,通过分析政策执行、主体责任、科技工作者伦理素养等几类突出议题,解读了新时代中国科技伦理治理体系建设的方针与主要原则。认为中国面向未来的科技伦理治理是以促进向善、负责任的科技发展为目标,推动形成多方共治、共同担责的科技伦理治理图景。

现代科技深刻改变了社会运作模式和人的生产生活方式,在人们享受科技便利的同时,科技伦理问题也愈发凸显,引起全球各国关注。随着中国科技发展从跟跑、并跑,到部分领域开始领跑,科技发展逐步进入“无人区”,科技伦理风险也逐渐浮现。近年来,“基因编辑婴儿”等科技伦理事件为中国科技伦理治理敲响了警钟,也促使中国科技伦理治理体系建设逐渐完善,迈向新阶段。

2019年7月,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国家科技伦理委员会组建方案》;2022年3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科技伦理治理的意见》,为进一步完善科技伦理治理体系提供指导。在进一步开展科技伦理治理体系建设的工作中,为更好地服务于科技伦理治理,需要明晰科技伦理的概念与内涵,进而剖析当下中国科技伦理治理面临的主要问题。


科技伦理的概念内涵


随着科学技术发展的突飞猛进与科技对社会影响的不断深入,伦理问题愈发引起关注,对于科技伦理问题的研究也不断深入具体——从形而上学的伦理问题探讨逐渐走向对生产、生活实践中具体伦理问题的分析。

17世纪斯宾诺莎(Baruch de Spinoza)所著的《伦理学》,以形而上学的视角,从本体论、认识论等出发探究关于善恶是非的伦理问题。20世纪上半叶,摩尔(George Edward Moore)以常识性世界观和语言分析来探究伦理问题。20世纪下半叶,法兰克福学派代表人物约纳斯(Hans Jonas)则较早关注到了技术中的伦理问题并展开了论述,结合具体的医学与生物技术,探讨了科技活动的伦理责任

伦理学是探讨涉及到人与人、人与社会乃至人与自然等方面关系之中的是非善恶和道德责任义务的学科。当伦理所讨论的问题——什么是善什么是恶、应做什么不应做什么——延伸到科学技术的探索与应用过程中时,便成为科技领域的伦理问题,亦即科技伦理问题。

正如约纳斯《技术、医学与伦理学》中所说:“技术受到伦理学的评估,这个结论来自如下简单事实:技术是人的权利的表现,是行动的一种形式,一切人类行动都受道德的检验”。所以科技伦理属于典型的应用伦理学范畴,是与人的技术实践紧密结合的伦理学。

而美国哲学家西格尔(H. Siegel)在《评劳丹的规范自然主义》中论述:“一项活动如果是合理的,其理由并不仅仅在于行动者对自己的活动在实现其目标的过程中的工具效益坚信不疑;还应有另外两个理由,即:(1)信念本身必须是合理的;(2)事先假定这项活动将会导致的结果本身也必须是合理的。”在科技伦理范畴内,所谓“信念的合理”,即科技向善的方向;所谓“结果的合理”,即对科技发展的后果负责。以上2点形成了当代科技伦理概念的重要核心,即科技向善、负责任发展的理念。

基于以上可知,科技伦理天然呈现出2方面特点:一方面,科技伦理是伦理学一部分,是关于伦理的思辨与实践探讨;另一方面,科技伦理与科技实践密切相关,问题导向性较强,其议题重点随科技与社会关系的演进而变化。在现代科学起步阶段,科学主要还是科技团体内部话题,而随着科学建制化、大科学时代的到来,科技与社会的关系越来越紧密,深刻影响着社会运行乃至人类未来。

近年来,科技伦理被社会各界所关注,成为学界热议话题。国内学者们对科技伦理的观点虽然各自侧重,但均表达了对科技伦理治理的重视。

如段伟文提出,技术并非价值中立的,技术活动应视为统一的技术-伦理实践,技术本身承载着伦理价值,伴随着科技进步,是要让人性框定科技进步的方向,而非臣服于技术变迁的逻辑。

杜鹏、李真真认为,科学技术不再单纯是一个与理性和逻辑相关的“神圣世界”,作为人类的一种基本生活方式也成为一个可以进入伦理学对话的领域。在内容范畴方面,科技伦理包含了科研人员的职业伦理,但在中文语境中,集合性概念更加凸显,例如:按学科领域划分,科技伦理涵盖生命伦理、医学伦理、人工智能伦理以及生态伦理等子类;在学术研究方面,科技伦理研究从伦理维度分析不同领域科技实践中的重大问题。

曾毅等认为,科技伦理包含了对人类与生态有益等价值观与原则,以及相应的行动。韩国元等提出,涉及社会责任时,技术创新通常是问题来源;涉及技术创新时,社会责任又暗含某种程度的限制,由此带来公众周期性科技焦虑,而提倡负责任的科技伦理是对这种焦虑的回应。

葛海涛等提出,科技伦理代表着科技发展中应恪守的价值观念与应担负的社会责任。此外,除了科技创新活动中的科技伦理受到关注外,也有学者引申出了科技传播普及中的科普伦理。

中国学者对科技伦理概念及内涵的认识不断提升,但在此基础上,还需要将学界宝贵的成果转化为现实的科技伦理治理方案,形成可持续性的实践路径,并以此向各领域投射,才能使我们进一步从国家治理的角度对科技伦理有更全面、深刻的认知。

这需要首先对科技伦理概念进行辨析,深挖科技伦理内涵。通过对国内外数十个典型的伦理宣言/倡议书的内容进行梳理、提炼(表1),其中包括国际组织、美英法德等典型国家以及中国的官方机构和科技组织机构,涵盖医学、生物学、人工智能等多个学科领域,由此归纳出各国政府及组织对科技伦理的认识与主要关注的内涵。

梳理关于科技伦理倡议、宣言以及相关专著、论文,发现其主要包含3个维度的伦理关切:一是科技与人直接作用的领域,例如医学、生物学、人工智能等领域的科技伦理问题,涉及人的生命健康权、隐私权等权益;二是科技对社会、环境等的影响,例如环境保护、科技对社会发展的作用方面的关切,涉及人的发展权、不同社会群体的公平公正权益等;三是对科技发展自身的价值判断和对科技伦理治理能力的提升,例如倡导科学精神,推动信息共享与合作,构建良好的制度保障和科研行为规范等。

现代科技伦理议题中对于科技伦理内涵的主要认识应包含表2中的12项内容(保护个人权益、承担社会责任、保障信息权益、倡导信息共享、保护自然环境、谨慎使用/控制风险、利弊权衡、倡导科学精神/价值引领、建设完善法规制度、构建良好科研环境、建立合作机制、公众知识普及),它们是构成《关于加强科技伦理治理的意见》中原则部分的重要基础。


科技伦理主要问题与科技伦理治理的时代特征


科技伦理的主要问题是随着科技发展及其与社会之间关系的变化而发展的,不同时期的科技伦理问题体现着不同的时代特色,而科技伦理治理则需随着科技伦理问题的变化而与时俱进。

01现代科技伦理问题的发展演进

伦理思辨历来与科技发展相伴而生。早在古希腊神话中,伊卡洛斯(Icarus)的故事便常常被后世用来隐喻科技的边界。17世纪,现代科学的奠基者之一——弗朗西斯·培根(Francis Bacon)在其代表作《新大西岛》(New Atlantis)中对未来社会做出畅想,认为科技的进步应走向不断提升人类福祉的道路。

现代科学技术是伴随理性思潮、启蒙运动而兴起的,因此对人类福祉的关怀、对人类未来的关注从一开始便是科学精神的重要组成部分。

学界一般认为,曼哈顿工程是现代科技及其应用的伦理问题被广泛讨论的开端。核武器的出现和使用震惊世界,也引起了科学家群体对科技威胁人类未来的担忧。科学家开始反思科学家的道德责任,并积极参与反核战运动,逐渐形成相关社团组织,创办学术期刊、举办学术活动,向世界发出倡议。

20世纪60年代,有关科技的道德探讨更加专业和具体,形成了专门的伦理研究。例如,1962年,蕾切尔·卡逊(Rachel Carson)在所著的《寂静的春天》中,对DDT等化学药剂的滥用发出了警告,为生态伦理学的发展做出了巨大贡献。

20世纪70年代,随着生命科学的发展,关于基因研究的伦理研讨开始出现,如关于人类遗传疾病筛查、产前诊断等技术所引发的法律与社会问题等的探讨。

20世纪80年代,发生了切尔诺贝利、博帕尔等重大事故,此外,臭氧空洞、气候变化、空气和水污染等环境问题不断涌现,使科技伦理再次成为全球公众关注的焦点。而后进入世纪之交,基因编辑、互联网、人工智能等技术的跨越式发展则使科技伦理议题上升到关于人、科技、自然三者关系的维度,并引发关于人自身主体定位等哲学层面的大众思考。

02当前科技伦理问题的特点与科技伦理治理应对

进入21世纪,科技为生产生活模式带来颠覆性变化,改变了社会的组织运行方式,在气候变化、国家安全、全球疫情等事关人类未来的重大问题上占据越来越重的分量。当前科技伦理问题呈现新的时代特征。

从内部看,新技术背景下的科技伦理呈现出区别于以往的特点。一是不确定性。包括新技术可能产生的后果难以确定,应用中出现的新情况难以确定,未来发展的走向难以确定。二是隐象性。新技术的实施过程难以直观把握,问题出现前可能没有明显征兆,对新技术做不到全局性认识。三是系统复杂性。新技术研发需要跨领域开展,需要在复杂大系统中协同工作,需要团队成员之间高度理解,复杂程度远超以往。四是伦理滞后性。新技术本身的发展速度迅猛,远超出相应的伦理认识和理论反思,使既有的技术伦理理论难以发挥有效作用。

从外部看,新技术背景下的科技伦理议题在4个方面受到关注。一是对人的影响,即新技术对人的全面发展(生理、心理、自我意识等方面)造成影响的伦理难题;二是对社会的影响,包括新技术带来的社会(阶层、地区、国家)利益重新调整过程中遇到的伦理困境(例如数字鸿沟、对弱势群体的关照)等问题;三是对环境(包括自然环境、安全环境、公共卫生)等方面的影响,即防范新技术可能产生的环境、安全、健康等负面影响时所担负的伦理责任;四是针对科技自身,主要包括对新技术进行伦理评估的途径与方法是否适配、有效

鉴于科技伦理自身的特点,科技伦理问题的治理需要包含2方面要素,一方面是精神层面的价值引领,另一方面是实践层面的行为规范,科技伦理从这2方面影响科学技术的探索与应用方向。

当科技发展符合伦理规范,实现向善发展、负责任发展时,可合理控制科技发展的负面风险,进而促进科技与社会之间关系趋于和谐,推动科技成果造福于人。若科技发展违背伦理规范,会使科技与社会关系紧绷,侵害人类福祉,甚至威胁人类未来。

因此,针对愈发凸显的科技伦理风险,世界各国不断加强科技伦理治理的力度,完善法规制度建设。

在塔斯基吉梅毒实验曝光后,美国于1974年通过《国家研究法案》,设立生物医学和行为学研究人体实验对象的全国委员会,并在1979年发布了《保护研究中的研究对象的伦理原则与指导方针》(即《贝尔蒙报告》),确立了科技伦理的尊重、善行、公正的基本原则和基本措施,出台了被称为“通用规则”的法典条例,由此拉开了美国科技伦理治理体系建设的帷幕。

英国七大科学基金组织(RCUK)借鉴《贝尔蒙报告》与“通用规则”,联合颁布《科学家通用伦理准则》。德、加、日等国也先后出台相关法规政策,逐步建立和完善国家层面的科技伦理治理体系。


新技术背景下中国科技伦理治理现状与问题


在中国迈向世界科技强国的征途中,负责任、向善的科技伦理导向愈加重要。尤其是近年来个别科技伦理失范事件暴露出中国科技伦理治理中存在的短板。为应对治理挑战,中国已开启进一步完善科技伦理治理体系建设的实践,但仍有部分突出问题亟待解决。

01科技伦理问题新格局与中国科技伦理治理的发展

当前新技术背景下,科技伦理治理面临新旧科技伦理问题并存的挑战。一方面,传统的科技伦理问题仍待解决,科技与战争、气候变化、环境污染、基因技术的风险、信息安全等科技伦理问题至今仍困扰着人类。另一方面,科技飞速发展带来新的伦理变量。随着新的科技研发内容与科研组织形式的产生,科技伦理问题进入更深层次的发展阶段。

尤其在数字社会转型的背景下,人工智能、大数据、互联网等更多新技术出现并被广泛使用,这些技术所引发的自动化决策困境、数字鸿沟等新问题为科技伦理治理带来新的变数。面对新旧问题并存的局面,势必要以更高水平的治理手段与更广阔的治理格局予以应对。

随着中国科技事业不断迈进,科技伦理风险更不容忽视,近年来,部分科技伦理事件引起舆论轰动、社会热议,科技界倡导加强科技伦理治理的呼声持续走高。

2013年,转基因食品安全成为社会话题之时,中国科学院学部主席团发布了《关于负责任的转基因技术研发行为的倡议》。2018年,贺建奎“基因编辑婴儿”事件爆发,中国科协第一时间发表声明,重申中国科技界将严格遵守科学道德和学术伦理规范以及相关国际规则。此后,中国医学、人工智能等领域的科技组织、机构先后发布各类倡议、宣言,呼吁加强科技伦理治理。

科技伦理问题也得到了党中央高度重视。2018年10月31日,习近平在主持中共中央政治局第九次集体学习时谈到了人工智能发展过程中的伦理问题,强调要维护人民利益和国家安全,确保人工智能安全、可靠、可控。2019年7月24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国家科技伦理委员会组建方案》。此后,国家科技伦理委员会成立。

2022年3月,《关于加强科技伦理治理的意见》的出台顺应了科技与社会发展的时代趋势,是针对近年来愈发凸显的科技伦理问题所作的回应,尤其在科技伦理基本原则上,树立了增进人类福祉、尊重生命权利、坚持公平公正、合理控制风险、保持公开透明的原则,为之后的科技伦理治理提供了基础支撑。这是中国首部系统部署科技伦理治理工作的指导性文件,标志着中国的科技伦理治理体系在迈向覆盖全面、导向明确、规范有序、协调一致的道路上踏出历史性的一步。

02进一步加强科技伦理治理仍需解决的问题

针对不同伦理主体的责任,《关于加强科技伦理治理的意见》特别指出,政府机构应完善科技伦理管理体制,相关部门各司其职。高校、科研机构、医疗卫生机构、企业等应压实创新主体科技伦理管理主体责任;科技社团要发挥作用,推动设立中国科技伦理学会;相关学会、协会、研究会等科技类社会团体要促进行业自律,加强合作,宣传普及;科技人员要自觉遵守科技伦理要求,主动学习,增强意识,自觉践行,坚守底线。

然而,中国科协、人民智库等机构分别面向全国和部分地方的科技工作者的伦理意识调查发现,中国科技伦理治理中仍存在部分突出问题,主体责任仍有进一步压实的空间,具体有以下几个方面。

从政府管理层面来看,监管机制与政策需进一步落实到位。调查显示,83.73%的公众认为加强科技伦理和科技安全的主要作用因素是政府管理,61.52%的公众认为应从推动科技政策法规的完善入手加强科技伦理治理。近年部分引发社会舆情的典型科技伦理事件中,也暴露出了中国科技伦理监管机制不完善、反应不及时的问题。

从高校、科研机构等创新主体来看,伦理失范行为缺乏及时有效处置,政策落地需打通最后一公里。调查显示,超过四成的科技工作者认为中国对科研伦理失范事件的惩戒力度不够强。总体而言,中国科技界认为对伦理失范行为的惩戒震慑的力度尚且不足。针对伦理失范行为的惩戒,需要错必纠,公开公正,这样才能更好形成震慑力。

3)从科技工作者个体层面来看,存在认识层面不足的问题,科技工作者的科技伦理认识有待提升。据“北京地区科技工作者科研伦理意识”调查显示,仅38.4%的科技工作者认为自己了解科研伦理规范,仅17.5%的科技工作者明确知道本单位设立了伦理(审查)委员会。因此,在科技工作者的教育阶段以及进入科研工作后的培训环节中,科技伦理还需要占据更大权重,以提升科技工作者的伦理意识,最终形成被普遍接受和认可、并融为行为惯性的科技伦理规范。


中国科技伦理治理展望


在国家科技伦理委员会成立以及《关于加强科技伦理治理的意见》出台后,中国科技伦理治理体系建设迈入新阶段

面向未来科技发展趋势,中国科技伦理治理的总体愿景将以促进向善、负责任的科技发展为目标,以增进人类福祉、尊重人的尊严和权利、公平公正、保护环境、合理控制科技带来的风险等为原则,以前瞻性的眼光,从社会、政府、学术共同体、机构等多个层次出发,构建全面、系统、有效的科技伦理治理体系,以更好地推动中国科技自立自强。

未来中国科技伦理治理体系建设之路,将以《关于加强科技伦理治理的意见》为基础,坚持价值引领与行为规范相结合的引导方式,坚持不断完善科技伦理治理与监管机制建设,坚持多方参与协同共治,落实政府、科技组织、高校与科研机构以及科技工作者个人的伦理主体责任,以制度保障、教育培训、社会文化等为着力点,多层次构建和完善科技伦理治理体系,并将科技伦理内化为社会文化的组成部分。

一是要推动加强科技伦理理论与实践研究。推动国内相关机构、科技组织、学者深入开展科技伦理领域研究,加强科技伦理学科建设,造就一批高水平的科技伦理专业人才队伍,在科技伦理的内涵挖掘、边界划定、规范制定以及可行性治理路径的探索等方面开展深入研究,为中国科技伦理治理提供前瞻性谋划。搭建学术交流平台,积极开展国际科技治理,代表中国发出声音。

二是在科技管理层面进一步完善机制保障。国家应加强科技伦理立法,使科技伦理政策的出台和施行有法可依。以国家科技伦理委员会为核心设立机构,构建并完善从中央到地方,从整体到局部的覆盖全科研流程、涵盖各学科领域的监管机制,形成可行的常态化工作流程。根据科技发展形式和科技伦理风险的变化适时调整相关政策,从而实现伦理敏捷的科技治理模式。

三是科技组织需要形成良好的科技伦理引导体制,充分发挥科技组织引领作用。科技组织一方面应对科技工作者进行精神价值引领,将科技伦理融入科技界内部文化建设的价值氛围中;另一方面,还应对其在科研活动中的实践行为进行规范引导,各学科领域的科技社团将科技伦理的理念落实为指导科技工作者科研活动的规范守则,对社团成员违背科技伦理的行为施加惩戒,对于不遵守科技伦理的行为加以约束。

四是在高校、科研机构层面,需要营造风清气正的学术环境,进一步践行伦理治理职责。将科技伦理制度性、常态化引入面向高校学生的宣传教育、科研人员的入职培训、学术交流与同行评议等各环节。尤其在科技工作者职业培训中,要确保传达清晰完善的科技伦理规范、实验室操作规范,并定期开展科技伦理规范教育,全面提升科技工作者的科技伦理意识。将科技伦理的价值引领贯穿至科研活动的全领域、全流程,提升科研人员的科技伦理意识与自觉性。

五是在全社会的层面厚植科协文化土壤,推动社会公众积极参与科技伦理治理。提升全民的科技伦理意识与科学素养,提高公众对科技伦理问题的认知水平和参与度,将科技伦理社会文化融入科技发展的血脉,使良好的科技伦理治理拥有坚实的社会文化基底支撑,从而推动全社会多主体共同承担科技伦理主体责任,携手推进中国科技事业良好发展,加快建成科技强国,实现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

本文作者:葛海涛,安虹璇

作者简介:葛海涛,中国科协创新战略研究院,助理研究员,研究方向为科技史、科技伦理;安虹璇(通信作者),中国科协创新战略研究院,研究实习员,研究方向为创新环境、科学文化。

论文发表于《科技导报》2022年第18期,欢迎订阅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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