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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伦理治理需要实践智慧 | 科技导报

陈化、谢苏丹 科技导报 2023-04-26
研究认为,现代科技应用要求“伦理前置”,实践智慧能处理科技伦理中“能够命题”与“应当命题”的张力,持续性平衡预防性和主动性原则,判断人类福祉和明确科技伦理治理责任。

结果表明,实践智慧通过平衡抽象原则和具体情景、把握科技应用的伦理边界与防范科技风险,为科技伦理治理提供具体指导。由于实践智慧并非单一主体的智慧,而是治理共同体所有智慧的共识,为此必须建构科技伦理治理共同体。

在中国,社会的飞速发展提升了科技研发应用的加速度,科技创新的多重叠对科技伦理治理体制提出严峻挑战。从成立国家科技伦理委员会到出台科技伦理治理意见,标志着中国科技伦理治理进入新的发展阶段。

科技伦理治理作为一项动态系统工程,既需要理性的理论论证,更需要依托实践智慧,方可实践科技造福人类的宗旨。



范式转换:从科技管理到科技伦理治理

科技伦理治理包含以治理推动科技伦理和以伦理规范科技治理2个层面。其产生经历了科技与伦理的融合,从科技管理到科技伦理治理的变迁,是科技与伦理关系范式转换的必然结果。

01科技与伦理:从分离到融合

科技与伦理隶属于两个不同领域,二者的关系经历了从分离到融合的过程。科学研讨的对象是不可改变的和必然的存在,是一种归纳或演绎角度上的“证明式的行为”。技术实质上是人基于一种必然性或“不得已而为之”而完成的“自我救赎”。伦理关乎行为是否应当的价值判断。伦理学和技术哲学的问题归结到价值领域,在早期与制作领域的技术处于分离状态。

进入近代,科技伦理经历了从科学家职业精神到伦理建制化的演变。当科技在社会中初露端倪时,基于变革境遇下的社会维护和对启蒙运动的怀疑,浪漫派开始了早期阶段的机器化批判

自20世纪50年代,核能、电子信息和生物遗传的突破,重新定位后工业社会结构,加快了社会变革的势头。以剖析科技伦理风险和道德问题的科技伦理建制化开始形成。

20世纪90年代,转基因食品的上市、克隆技术等生物技术的研究应用,助推科学技术从传统的“统治”转向“治理”。随着技术应用的具体化和后续知识的改进,抽象的道德评论和价值取向被获得的知识不断具体化,科技与伦理融合成为科技发展的必然,为科技伦理治理提供了理论准备。

02中国科技伦理治理的演进历程

科技伦理治理是国家应对现代科技发展而做出的治理变革,它将与科技相关的伦理原则融入治理之中。在中国,科技伦理治理经历了从科技管理、科技治理到科技伦理治理的演进过程。

1949年,中国开始探索和建立新的科技管理模式。改革开放以来,党中央做出了“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战略调整,“科教兴国”战略和“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理念为推动科技体制改革奠定了思想基础。

1978年,国内首次提出“伦理委员会”。《医院伦理委员会通则》的起草和颁布,成为建立伦理委员会的节点性事件

“卫生部涉及人体的生物医学研究伦理审查委员会”(1998年)和第一部《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GCP)对于伦理审查的规制,表明中国科技伦理审查进入规范化阶段

进入21世纪,“建设国家创新体系”的理念和创新型国家的目标先后引入国家政策,科技体制的市场力量日渐凸显其重要性。

如果说早期的科技管理更多凸显政府的权力模式,生物研究的快速发展开始了科技伦理治理的实质性活动,那么科技市场主体的激发则需要研究机构的参与,为“以治理推动科技伦理”的出场创造了条件。

进入新时代,党的十八大提出“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2013年提出了“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大命题,推进了中国国家治理范式的转向

更重要的在于,治理在价值层面凸显了科技遵循“负责任的创新和善治的原则,以人民福祉为中心”。国家科技伦理委员会的组建和《关于加强科技伦理治理的意见》的出台,正是对科技伦理问题的自觉回应



科技伦理治理呼吁实践智慧

科技伦理治理具有极强的实践性。在实践中,科技伦理治理涉及多元利益主体,需要消解“能够”与“应该”之间的张力,平衡诸多伦理治理原则的冲突,实现人类福祉与评判道德责任的归属。实践智慧是在政治、伦理学领域的行动智慧。

首先,科技伦理治理修复“能够”与“应当”的张力需要实践智慧。实践智慧依托于德性能为科技伦理治理提供支持,消解二者的张力。德性兼具本体论意义和价值论指向。在目的性上,实践智慧摆脱了功利主义目的的困境,强调实践理性的卓越运用,优先强调“改变世界”的实践合理性。实践智慧融合了“应当做什么”的价值关切和“为何应当做”的道德追问,从而实现了“能够”和“应当”的兼顾。

其次,科技伦理治理原则之间的可持续性平衡需要实践智慧。科技伦理治理的核心要义在于平衡预防性和主动性原则。

预防性原则要求我们在探索、开发以及实际应用该技术之前,预测其发生的风险和意外情况。它适用于那些给人类带来灾难性风险的创新,对技术的发展采取“集体谨慎”。人工(机器)智能、人类基因编辑、合成生物学等领域适合上述做法。

主动性原则认为人类应该坚持新技术开发,敢于冒险,考虑潜在限制的成本和错过机会的成本。实践智慧依托动态性的治理模式,在科技发展和伦理制约之间寻求平衡,为预防性原则和主动性原则之间打开可持续性空间,也是实现科技伦理治理“伦理为先”和“敏捷治理”的必然要求。

再次,判断科技伦理中的人类福祉需要实践智慧。在科技伦理治理中,增进人类福祉是首要原则。实践智慧成为判断人类福祉的重要手段,这植根于福祉内涵的多元性和复杂性。

作为人类社会发展的核心议题,福祉不仅在于提升我们的身体机能、大脑计算能力,还涉及社会环境改善、人的精神丰富以及我们难以理解的东西如生命意义。

福祉的判断离不开风险受益的评估。争议问题涉及认识论争议、分配争议和标准争议,核心议题是风险和受益的公平分配。在一个价值多元的社会,应对该议题的挑战,既需要必要的科学知识基础和社会各方诉求的参与,又兼具实践性、社会可接受性和政治可行性。

最后,厘清科技伦理治理责任归属需要实践智慧。基于技术与人的行为的内在关联,人类理应承载相应的责任义务,即面向未来的技术评估。开放发展的价值指引,迫切需要推动道德责任范式从因果性责任到标准责任的转向。

科技伦理标准责任划分为回溯性和前瞻性。回溯性责任主张,能针对行为当事人有能力控制和实际控制且自愿的事情来追究回溯性责任。前瞻性责任被理解为开放道德责任性的、以结果为导向的并灵活填补内容的道德责任形式。前瞻性责任的风险防范战略在何种程度上能被转换成一种针对高度未知后果损失的、对回溯性责任的相应扩展,这点难以知道。为此,科技伦理治理需要研判回溯性责任和前瞻性责任,必须依托实践智慧。



实践智慧如何指导科技伦理治理

实践智慧通过平衡抽象原则和具体情景、把握科技应用的伦理边界和防范科技风险提供具体指导。

其一,实践智慧能有效结合科技伦理的抽象原则与具体情景。抽象的理论具有普遍性,具体的实践则呈现特殊性。实践的前提无疑需要规范的指引,规范需要在具体的情景中实现。同时,我们需要避免实用主义者和存在主义者两种倾向

实践智慧能够平衡抽象原则和具体情景,避免二者脱节出现教条主义和经验主义的现象。实践智慧以现实指向与情景分析的交融为进路,既不断化解理论与实践之间的张力,又为理论回归现实提供担保,实现现实化和情景化。

其二,实践智慧为科技伦理治理提供“度的把握”。实践智慧以说明世界和改变世界为指向,能客观看待科技中的伦理问题和道德风险,理性判断现实技术发展中的主观臆测,为科技伦理治理确定实施的临界线或交界线。

实践智慧对“度的把握”,在于能理性评判现实科技伦理治理中形成的诸多关于技术发展应用中不合理的观点:吹毛求疵说、责任稀释说、空洞臆想说。

实践智慧以技术与伦理之间的动态视野要求我们,以发展的价值观审视技术的伦理问题,而公共福祉是其应用的道德边界,以保持“人的存在”为前提,建构基于权利为基础的全球治理框架。

其三,实践智慧为科技伦理治理的风险防范提供方案。不同于机器时代强调技术的可控性产生的安全感,风险已经成为现代技术的内在维度,技术成为解读人的本质的必要向度。在成功的征服中,人类产生了技术行为的自我优势和消极的辩证法,造成了累积式的影响和演变式的风险。

实践智慧通过对于风险类型的研判和细分,以人类为主体、以未来为导向,综合评判和防范科技风险,以确定技术的应用可能性。应当说,不同技术应用带来的社会进步与风险后果也有不同,实践智慧正是基于技术细分和相应的风险研判,确定技术应用的条件和空间,从而实现科技伦理治理。



结论:实践智慧需要建构伦理治理共同体

人类不应该成为技术的工具,不应该放弃自己的自由意志。科技伦理治理融合政府机构、技术研发组织、研究人员以及社会公众等主体,兼顾公共理性和个体德性,融合法律和道德。

实践智慧进入科技伦理治理,避免我们迷失在“培根式的进步理想”的幻象中,对于人类面对指数级技术变革碾压或欺骗时应该走哪条路的理解至关重要。

但是,实践智慧并非单一主体的智慧,而是治理共同体所有智慧的共识。为此,必须建构政府机构引领,研究机构伦理审查、研究人员德性培育和公众积极参与的“科技伦理治理共同体”。

在这个共同体中,让不同主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中提出智慧的建议,发出智慧之声,展开智慧对话,从而真正使技术发展服务于人类福祉。

本文作者:陈化,谢苏丹

作者简介:陈化,南方医科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广东省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研究中心南方医科大学研究基地,南方医科大学珠江医院伦理办公室,教授,研究方向为生命伦理学和道德教育。

论文发表于《科技导报》2022年第18期,本文有删减,欢迎订阅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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