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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债权要满足哪些条件

2017-02-04 陕西律师马方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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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破产宣告前成立的无财产担保的债权和放弃优先受偿权利的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为破产债权,那么破产债权要满足哪些条件?是否有例外情形?



  破产债权要满足哪些条件?


  1、破产债权是破产宣告前成立的债权。


  为在破产宣告后恰当公平的满足债权人的债权要求,必须在时间上确定某基准点,以此作为确定债权存在与否的临界线,并对破产债权的数目加以统计。同时,在破产程序终结前,清算组还将代表企业进行必要的民事流转活动,其活动效果直接归于破产企业,如果不在时间上给予限定,破产债权会不断出现和堆积,破产程序将难以终结。当然,破产债权应当在在破产宣告前成立,仅是一项一般性原则,为维系社会公平,法律也特别明文规定,某些在破产宣告后发生的债权也属于破产财产。


  2、破产债权是不享有优先受偿权的债权。


  有担保的债权具有排他性的强制实现效力,应当先于无担保的债权接受清偿。《破产法》第30条所指的"财产担保"为物的担保,包括抵押、质押、定金和留置,凡设定物的担保的债权,享有对担保物的优先受偿权,故不属于破产债权之列,但债权人放弃优先受偿权的除外。


  3、破产债权是可以强制执行的债权。


  并非所有的债权都可以依强制程序而获得满足,有些债权,特别是涉及人身性质的债权大多不得强制履行。即使就财产债权而言,目的和内容不合法的债权、已届诉讼时效的债权都属于不得强制履行的债权。不得强制履行的债权已丧失了受国家强制保护的可能性,因而也不能通过破产程序而获得清偿,所以属于这种类型的债权不在破产债权之列。


  4、破产债权是非依破产程序不得行使的债权。


  其一,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债权人只能依破产程序提出财产请求权,而不能对债务人提出有关债务的的民事诉讼,也不能要求法院个别强制执行债务人的财产,即使是部分债权人依法院生效判决申请法院开始执行的,在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原来的执行程序也应当立即停止,债权人的债权只能作为破产债权而参加到破产程序中来。


  其二,在破产宣告后,破产债权只能依破产程序而获得公平清偿,即按照破产财产的清偿顺序和债权额的比例获得清偿,而不允许债权人各自行使其债权。


  哪些债权不属于破产债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规定,下列债权不属于破产债权:


  1、行政、司法机关对破产企业的罚款、罚金以及其他有关费用;

  2、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债务人未支付应付款项的滞纳金,包括债务人未执行生效法律文书应当加倍支付的迟延利息和劳动保险金的滞纳金;

  3、破产宣告后的债务利息;

  4、债权人参加破产程序所支出的费用;

  5、破产企业的股权、股票持有人在股权、股票上的权利;

  6、破产财产分配开始后向清算组申报的债权;

  7、超过诉讼时效的债权;

  8、债务人开办单位对债务人未收取的管理费、承包费。


  上述不属于破产债权的权利,人民法院或者清算组也应当对当事人的申报进行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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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马方平律师

马方平律师简介:

马方平律师,北京大学法学学士,通过国家司法考试(A证)。做大中型企业法律顾问,办理商事业务,刑事诉讼,行政诉讼,民事诉讼,国际海商事纠纷等诉讼。

马方平律师团队专长领域:融资租赁、互联网金融、创业公司法律服务、股权激励、企业利益刑事追偿等法律产品,刑事辩护,家族财富传承,行政诉讼,经济纠纷,破产清算,债务债权,医疗事故,房产纠纷,工程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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