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原文
其他

专家们开了个研讨会,建议这样改《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标准》

2015-02-17 陈怀满等 土壤观察


【澎湃新闻编者按】

中国环境保护部有关负责人2015年1月14日向媒体通报,现行《土壤环境质量标准》(GB 15618-1995)的修订草案《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标准》与《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筛选指导值》已完成征求意见稿,即日起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2008年,中国出台了新的土壤环境质量标准的征求意见稿,但复杂多变的实际问题让这个征求意见稿胎死腹中。2015年1月13日,在国际土壤年、中国实施最严的新环保法的大背景下,新的土壤环境质量标准征求意见稿终于登上现实舞台,并被赋予更多期待。


1月25日,澎湃新闻发表社论《立法治土》。社论提出三个期待:


其一,期待新的土壤标准能大量吸收最新的土壤研究成果,在新的科学基础上建立适应中国的土壤环境质量标准和风险筛选指导值。

其二,期待在新的环保法的指导下,能加快土壤污染保护立法,使土壤质量标准和土壤立法尽可能同时出台,从而确实有效地使良好的土壤得到保护、污染土壤得到治理。


其三,期待能对土壤污染源相关的大气质量标准、水体质量标准和养殖业相关的标准和法律能得到彻底的梳理,使土壤质量标准和土壤保护条例能更通畅更顺利地实施,从而使土壤质量标准和土壤保护条例真正发挥其作用。


2月6日,农业部环境保护科研监测所牵头,《农业环境科学学报》组织召开了《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标准》(征求意见稿)相关问题研讨会,共有 20余名专家参与讨论,并形成了一份修改意见。


我们独家刊登在这里,希望有更多专业、务实而有远见的讨论。



关于《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标准》(征求意见稿)的修改建议


为进一步提高《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标准》的科学性、合理性和可行性,2015年2月6日由农业部环境保护科研监测所牵头,《农业环境科学学报》组织召开了《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标准》(征求意见稿)相关问题研讨会,共有 20余名专家参与了讨论,经过研讨形成建议如下:


一、组织审查程序


《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标准》很重要,涉及面比较广,应充分吸收各部委、各方面的意见建议,制定标准要有审查程序,建议由环保部或者标准委牵头,成立由相关部委参加的标准审查委员会,启动专项审查程序,确保标准的符合实际、科学性和实效性。


二、该标准保护和评价的目标不明确

现行标准划分为三级,其中,二级标准是以保护农业正常生产为目的,而修订后的标准并未提及标准编制的目的,因此,无法判断标准的制定是基于农田生态环境保护目的还是农产品质量安全目的,建议应予以明确。


三、该标准的实用性存疑


1.土壤环境质量标准的制订,要充分考虑我国现实国情、经济发展水平、社会可承受度等因素,特别是要考虑我国土壤环境污染管理的切实需求。

2.我国土壤类型、气候类型、种植制度、污染水平等差异巨大,制订全国统一的标准限值很难满足各地管理实际需要,建议制订简单可行、科学合理的标准指导值,并由地方政府主导制订相关地方标准。

四、需注意与其他标准的衔接


1.土壤污染的来源具有复杂性,包括大气沉降、灌溉水、肥料等多方面都会对土壤污染造成影响,因此,在制定标准中,建议考虑与其他相关标准的有效衔接。


2.标准能否与相关农产品质量限量标准相衔接,作为标准体系的部分。名称要进一步商榷,统一应用形成标准体系。


五、该标准的编制依据不明确

1.标准限值没有给出测算依据,在编制说明中没有给出标准限值的计算方法、来源依据和参考数据等。


2.目前,关于土壤环境质量基准值、筛选值、指导值等的研究较多,建议标准修订过程吸收相关研究成果。


3.重金属在土壤中以各种形态存在,对农产品的安全主要是有效态部分,因此标准的制定过程应对此予以足够重视。

六、该标准限值设定不合理


1.给定的标准限值尚需进一步研究。主要包括以下几点问题:

第一,镉、镍标准限值设定过低,将导致全国大范围污染的假象;

第二,中、碱性条件下标准限值设定过低,建议适度放宽;

第三,除镉之外,其余项目的标准限值在pH小于5.5和pH在5.5到6.5之间没有区别,pH分四档的意义不大;

第四,铅的标准没有跟随土壤pH变动,体现不出差异性。

2.现行农产品质量标准是世界上比较严格的标准,也是导致土壤环境质量标准过于严格的重要影响。应当根据实际和科学技术的发展,进行修订。不能用一个错误的标准,特别是过去比较低的环境限量标准来指导新的标准修订,对一些限量值标准应该适度放宽。


七、标准编制的规范性问题

1.在规范性引用文件中,已颁布国家标准的分析方法应予采纳,不应以行业标准为准。


2.选测项目中个别分析方法为“制订中”,作为标准不太严谨,且无法指导具体实践。


3.4.2一节中“特定区域”应明确具体的范围要求。


4.6.3一节中,“对于土壤污染物含量低于本标准的,应当采取措施防止其环境质量下降”一句易引起歧义。


参加会议人员名单

闫成:农业部科教司资源环境处副处长

徐建明:浙江大学环境与资源学院教授

马义兵:中国农业科学院农业资源与区划研究所研究员

成杭新:中国地质科学院地球物理地球化学勘查研究所研究员

杨忠芳:中国地质大学教授

陈能场:广东省生态环境与土壤研究所研究员

李永涛:华南农业大学资源与环境学院教授

王玉军:中国科学院南京土壤研究所研究员

陈怀满:中国科学院南京土壤研究所研究员(书面建议)

侯红: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研究员

杨琛:华南理工大学副教授

李敏:中国地质调查局基础部博士

任天志:农业部环境保护科研监测所研究员

徐应明:农业部环境保护科研监测所研究员

刘仲齐:农业部环境保护科研监测所研究员

杨殿林:农业部环境保护科研监测所研究员

沈跃:农业部环境保护科研监测所研究员

王农:农业部环境保护科研监测所处长

王伟:农业部环境保护科研监测所副研究员

安毅:农业部环境保护科研监测所副研究员

王瑞刚:农业部环境保护科研监测所副研究员

郭军康:农业部环境保护科研监测所副研究员

赵建宁:农业部环境保护科研监测所副研究员


文章来源: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


相关推荐:


回复0130可读:再谈土壤环境质量新标准:答中国环境修复网评论

回复0128可读:土壤标准九年迂回,新标能交出满意答卷吗

回复0124可读: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标准修订之我见


我们是“土壤观察”(turangguancha),欢迎关注,欢迎分享到朋友圈或转发给好友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