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资源部发布2015年全国耕地质量等别更新评价成果(附成果全文)|宏观
导 读
近日,国土资源部发布了《2015年全国耕地质量等别更新评价主要数据成果的公告》(2017年第3号)。公告的主要数据显示,全国耕地评定为15个等别,1等耕地质量最好,15等最差,全国耕地质量平均等别为9.96等,优等地、高等地、中等地、低等地面积占全国耕地评定总面积的比例分别为2.94%、26.53%、52.84%、17.69%;2014年度内新增耕地平均质量等别为9.88等,减少耕地平均质量等别为8.60等,质量建设项目实施后耕地平均质量等别为8.49等。
2014年12月17日,农业部发布了《全国耕地质量等级情况公报》。根据《公报》,全国18.26亿亩耕地(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前的国土数据)质量等级由高到低依次划分为一至十等。
文/于洪奇
来源: 国土资源部门户网站 (2017年2月22日)
近日,国土资源部发布了《2015年全国耕地质量等别更新评价主要数据成果的公告》(2017年第3号)。国土资源部今日(2月22日)召开媒体座谈会介绍了《2015年全国耕地质量等别更新评价主要数据成果的公告》的相关情况。
据有关负责人介绍,这是国土资源部继2009年、2014年发布两轮全国耕地质量等别成果后第三次发布全国成果,也是2012年耕地质量等别年度更新工作制度建立以来,首次发布全国耕地质量等别年度更新评价成果。
公告的主要数据显示,全国耕地评定为15个等别,1等耕地质量最好,15等最差,全国耕地质量平均等别为9.96等,优等地、高等地、中等地、低等地面积占全国耕地评定总面积的比例分别为2.94%、26.53%、52.84%、17.69%;2014年度内新增耕地平均质量等别为9.88等,减少耕地平均质量等别为8.60等,质量建设项目实施后耕地平均质量等别为8.49等。
与2014年发布成果相比,我国耕地质量水平总体稳定,即通过土地整治、高标准农田建设等耕地质量建设工程,弥补了耕地占补过程中的耕地质量损失,保障了全国耕地质量水平的总体稳定。
目前,国土资源部已建立了耕地质量等别“定期全面评价、年度更新评价、年度监测评价”的工作制度,今后每年都要开展全国耕地质量等别年度更新与监测评价工作,并发布成果。
另据有关负责人介绍,耕地质量等别成果已在省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耕地占补平衡考核、永久基本农田划定与保护、土地整治及高标准农田建设、土地整治规划等多方面得到应用,支撑了耕地质量保护、建设与管理工作。
下一步将严格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意见》(中发〔2017〕4号)要求,进一步加强耕地质量调查评价与监测工作,为改进耕地占补平衡管理,全面落实耕地数量、质量、生态“三位一体”保护提供重要支撑。
延伸阅读
2015年全国耕地质量等别更新评价主要数据成果
来源:国土资源部网站(2017年1月17日)
根据《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部署开展2015年全国耕地质量等别调查评价与监测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15〕17号)要求,依据《农用地质量分等规程(GB/T 28407-2012)》,对2014年度内由于土地利用现状变化及土地整治、高标准农田建设等引起的耕地质量等别变化进行更新评价,形成了基于2014年度土地变更调查的最新耕地质量等别成果。
现将主要数据成果公布如下:
一、全国耕地质量等别总体情况
(一)全国耕地质量等别面积结构
全国耕地质量等别调查与评定总面积为13509.74万公顷(202646.14万亩),全国耕地评定为15个等别,1等耕地质量最好,15等最差。其中,7-13等耕地每个等别的面积均大于1000万公顷,7-13等耕地总面积占全国耕地评定总面积的78.43%(见表1)。
采用面积加权法,计算得到全国耕地平均质量等别为9.96等。与平均质量等别相比,高于平均质量等别的1-9等耕地占全国耕地评定总面积的39.92%,低于平均质量等别的10-15等耕地占60.08%(见表1)。
将全国耕地按照1-4等、5-8等、9-12等、13-15等划分为优等地、高等地、中等地和低等地。其中,优等地面积为397.38万公顷(5960.63万亩),占全国耕地评定总面积的2.94%;高等地面积为3584.60万公顷(53768.98万亩),占全国耕地评定总面积的26.53%;中等地面积为7138.52万公顷(107077.81万亩),占全国耕地评定总面积的52.84%;低等地面积为2389.25万公顷(35838.72万亩),占全国耕地评定总面积的17.69%(见图1)。
(二)全国耕地质量等别空间分布
从优、高、中、低等地在全国的分布来看,优等地主要分布在湖北、广东、湖南等3个省,总面积为359.61万公顷(5394.13万亩),占全国优等地总面积的90.50%;高等地主要分布在河南、江苏、山东、湖北、安徽、江西、广西、四川、广东、湖南、河北、浙江等12个省(区),总面积为3207.94万公顷(48119.15万亩),占全国高等地总面积的89.49%;中等地主要分布在黑龙江、吉林、云南、辽宁、四川、新疆、贵州、安徽、河北、山东等10个省(区),总面积为5261.65万公顷(78924.76万亩),占全国中等地总面积的73.71%;低等地主要分布在内蒙古、甘肃、黑龙江、河北、山西、陕西、贵州等7个省(区),总面积为2119.61万公顷(31795.24万亩),占全国低等地总面积的88.72%。
(三)区域耕地质量等别状况
东部地区和中部地区耕地平均质量等别较高,分别为8.19等和7.98等;东北地区和西部地区耕地平均质量等别较低,分别为11.25等和11.33等。
西部地区。全区耕地评定总面积为5017.23万公顷(75258.45万亩),质量等别从3等到15等,平均质量等别为11.33等,以10等到14等为主,占西部地区评定总面积的69.10%。
东北地区。全区耕地评定总面积为2792.92万公顷(41893.76万亩),质量等别从6等到14等,平均质量等别为11.25等,以10等到12等为主,占东北地区评定总面积的78.04%。
中部地区。全区耕地评定总面积为3064.33万公顷(45964.88万亩),质量等别从1等到15等,平均质量等别为7.98等,以6等到10等为主,占中部地区评定总面积的65.85%。
东部地区。全区耕地评定总面积为2635.29万公顷(39529.34万亩),质量等别从1等到15等,平均质量等别为8.19等,以6等到10等为主,占东部地区评定总面积的73.83%。
全国31个省(区、市)耕地质量等别状况见表2。
二、2014年度内全国耕地质量等别变化情况
全国耕地质量等别变化,主要源于耕地占补造成的质量变动,和土地整理、土地复垦、高标准农田建设等耕地质量建设工程带来的耕地质量提升。
(一)新增耕地的等别构成
2014年度内,全国因土地整治、增减挂钩、工矿废弃地复垦、农业结构调整及其他方式新增耕地的平均质量等别为9.88等,新增耕地质量等别1-15等均有分布,以10-12等为主,其中10等耕地占新增耕地面积的11.6%,11等占13.9%,12等占15.2%,1等、2等、3等和4等面积比例均不足1.0%。
(二)减少耕地的等别构成
2014年度内,全国因建设占用、灾害损毁、农业结构调整、生态退耕等原因减少耕地的平均质量等别为8.60等。减少耕地质量等别1-15等均有分布,以6-10等为主,其中6等耕地占减少耕地面积的11.9%,7等占13.7%,8等占14.2%,9等占15.4%,10等占12.8%,1等和2等面积比例均不足1.0%。
(三)质量建设耕地的等别构成
2014年度内,全国因土地整理、土地复垦、高标准农田建设等项目实施后,项目区耕地平均质量等别为8.49等, 1-10等耕地面积增加,11-15等耕地面积减少,耕地质量等别结构出现优化趋势。
2014年度数据显示,通过土地整理、土地复垦、高标准农田建设等耕地质量建设工程,弥补了耕地占补过程中的耕地质量损失,保障了全国耕地质量水平总体稳定。
三、耕地质量等别成果应用
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相关规划编制、永久基本农田划定、耕地占补平衡考核、土地整治项目管理等国土资源管理领域,以及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编制、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考核等相关领域应充分应用耕地质量等别成果,切实发挥成果的基础性作用,推动成果的广泛应用,为实现耕地数量质量并重管理,坚守耕地质量红线,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等提供重要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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