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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证据不足 “镉米第一案”重审败诉|观察

2017-10-11 周泰来 土壤观察

导  读


重审认可汤冬华受到损害,但认为他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被告排放的污染物中镉超标,且未证明创大公司的排污行为与他受到的损害具有关联性


文/周泰来(财新记者)

来源:财新网(2017年10月10日)


经基层法院一审、上诉至中院后发回基层法院重审,由湖南稻农汤冬华提起诉讼的“镉米第一案”还是遭遇败诉。


汤冬华是湖南省衡阳市衡东县大浦镇石桥村村民,据湖南省衡东县人民法院重审民事判决书,汤冬华诉称2010年到2012年他所种植的稻谷受大浦镇工业园废水、废气排放的影响导致绝收,2013年到2014年,他的稻谷被检测出镉含量超标而无法上市。


被告湖南创大钒钨有限公司(下称创大公司)位于该工业园区内,经营范围主要涉及有色金属回收,冶炼,加工,销售等,距离原告的耕地不到两公里。汤冬华要求该公司承担他的经济损失92508.4元,对他耕种的重金属超标土地修复至原状。


镉是世界卫生组织(WHO)定义的威胁公共健康的十种化学物质之一,镉及镉化合物对人体的致癌性已被广泛证实。近年来,与镉污染相关的食品安全事件时有发生,2013年广东全省拉网式抽检大米镉含量,150多批次“镉米”被检出,其中半数以上来自湖南,引起全国轰动。有环保组织曾根据广东省公布的镉米产地名单,溯源回湖南省,将含镉稻米的部分污染源锁定在大浦工业园。此外,大浦镇2014年被查出有300名血铅儿童。


2015年9月,衡东法院一审驳回汤冬华诉讼请求,汤冬华提起上诉。2016年12月,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裁定,将案件发回重审。2017年5月,衡东法院开庭重审该案。10月9日,汤冬华收到衡东法院民事判决书,重审再次败诉。


2015年的一审驳回理由有三,第一,汤冬华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自身存在损害结果;第二,他未提供证据证实被告排放的污染物中涉重金属镉、铅;第三,汤冬华没有提供证据证明被告的排污行为与其所称“损害”具有关联性。


与一审相比,由于二审期间湖南大学司法鉴定中心作出鉴定,结论为从汤冬华家中及耕地中所取的三年总计6个稻谷样品都是镉超标的,其所种植稻谷的耕地土壤中镉也超标,法院在重审判决中认可汤冬华受到损害。但法院仍然坚持一审判决中第二和第三个驳回理由。


就第二个理由而言,重审判决书称,法院认为原告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被告排放的污染物中镉超标。原告提交的2014年、2016年被告违规排放的处理意见和公示,均表明被告排放的污染物中没有镉超标的情况。特别是2016年6月的监测报告中,县环保局采用了五种监测方法,均未发现被告排放的污染物有镉的含量及超标的情形。


据汤冬华提供的上述衡东县环境监测站所作的监测报告,监测站2016年6月8日于大浦镇石桥村十三组浅塘、洗牛塘、新塘、锅子塘以及创大公司围墙边水沟共五个地点,对氨氮、高锰酸盐指数、PH、砷、钒五项进行了监测。“对2016年6月的报告这个问题我们在庭上辩论过,环保局根本就没有去监测镉,或者他用的监测方法是监测不出镉来的。这并不能说创大公司排放的污染物中就不含有镉。”汤冬华的代理律师胡少波对财新记者说,“我们从创大公司自己提供的证据中看,就很明显他的底泥、他的排污都含有镉,只是说镉的含量比较少。”但法院认为,被告向法院提供的证据证明自己的生产过程中所排的污染物中镉含量均符合国家标准,不会引起周围环境土壤中镉超标。


就第三个理由而言,法院重申了一审判决中所提到的,原告所种的稻田与被告的排污口距离达2公里,期间地势起伏不平,隔着小山丘与京广铁路,正常情况下,被告排放的污水不能到达原告的稻田。


但汤冬华对财新记者称,创大公司的污水可以通过涵洞流进石桥村。据其提供的衡东县环保局《关于湖南创大钒钨有限公司废水漏排事件处理情况的公示》,2016年6月7日晚,衡东县环保局接到大浦镇石桥村村民举报,称创大公司在石桥村偷排工业废水,县环保局和相关人员赶到现场,责令企业当即停产整治,把积水坑的废水全部抽回厂内处理。汤冬华称,由于村子里的水渠是相同的,创大公司的污水能流入石桥村,也能够流入他的稻田。


但最终法院重审还是驳回汤冬华的诉讼请求。胡少波对财新记者说,目前在和汤冬华商议是否继续上诉,会在近期作出决定。他表示,汤冬华是当地唯一一个就镉米进行诉讼的村民。由于土地连块,村里其他村民的耕地其实也受到了排污的影响,但是其他村民可能因为诉讼费时费力,而且不一定能打赢,所以不愿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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