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搞流量劫持,是要判刑的!

(给技术最前线加星标,每天看技术热点)


整理:技术最前线,参考:法制日报、中国法院网


流量劫持/DNS劫持


说起流量劫持/DNS劫持,想必大多数网友都遇到过。所谓「流量劫持」,就是利用各种恶意软件修改浏览器、锁定主页或不停弹出新窗口,强制用户访问某些网站,从而造成用户流量损失的情形。


2015 年 5 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以犯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分别判处付宣豪、黄子超两人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两人自首才有缓刑)。付宣豪、黄子超 DNS 劫持案,成为国内第一起「流量劫持」被判刑的案件。


这种劫持行为极为可恶,但是在「付宣豪、黄子超 DNS 劫持案件」之前,往往都是只判了民事责任,没有涉及刑事处罚。


首例流量劫持案件成指导性案件


2018年12月25日10:00,最高人民法院依法严惩网络犯罪指导性案例新闻发布会如期召开。最高法院研究室副主任周加海在会上,介绍了 5 个网络犯罪指导性案件。其中就包括了「付宣豪、黄子超 DNS 劫持案件」。


指导案例102号《付宣豪、黄子超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案》旨在明确“DNS劫持”行为,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达到后果严重程度的,构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DNS劫持”通过篡改域名解析,使网络用户无法访问原IP地址对应的网站或者访问虚假网站,从而实现窃取数据资料或者破坏网站原有正常服务的目的。这种犯罪行为在实践中较为常见,发布该案例,对类似案件的审判具有指导意义。


另据周加海介绍,最高法院正在就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 和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这三个《刑法修正案(九)》新增的新型网络犯罪,起草制定司法解释,并且已经基本完成了调研和征求意见工作,预计在2019 年上半年就可以正式对外发布。


什么是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


是指利用信息网络设立用于实施诈骗、传授犯罪方法、制作或者销售违禁物品、管制物品等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或发布有关制作或者销售毒品、枪支、淫秽物品等违禁物品、管制物品或者其他违法犯罪信息,或为实施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发布信息,情节严重的行为。


可能有读者还记得「技术最前线」之前的这篇推文《「马云一个亿都请不动的黑客教父」,警方发现是无业男》。那个自称「黑客教父」的郭某贩卖黑客资料获利,所以涉嫌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被海淀分局刑事拘留。之前有一位读者在怼小编,为啥郭某就被抓,可参考前面的法律定义。如果还有相关疑问,建议去咨询相关律师或警察蜀黍。


小编觉得,广大 IT 人有空时可多了解一下和计算机和网络相关的法律条款,避免无意的踩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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