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关于上海市国际航行船舶保税油加注资格申报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根据《首批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城市改革事项清单》(国发〔2021〕24号)和《上海市国际航行船舶保税油加注管理办法》(沪商规〔2022〕1号)的要求,上海市国际航行船舶保税油加注资格即日起开始申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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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企业基本条件
1、在上海市注册登记;
2、具有船舶供油业务经验,拥有或租赁符合相关技术和安全条件的双底双壳供应船舶至少1艘,单船载重吨位不小于1000吨;
3、依托符合油罐安全技术条件、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罐容不低于1万立方米的保税仓库开展加注业务,并具备接卸和转运保税油的配套设施,如采用租赁方式,合同期限不得少于3年;
4、申请企业和其股东3年内未发生较大及以上火灾、安全、环境污染事故,且无油品走私、违反出入境管理法律法规、受到安全处罚和其他严重违法失信行为。
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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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要求
申请企业须提交以下材料:
1、《上海市国际航行船舶保税油加注资格申请企业基本情况表》;
2、市场监管部门核发的企业营业执照;
3、申请企业须提交《上海市国际航行船舶保税油加注资格申请企业供应船舶情况表》,以及《船舶所有权证书》《船舶国籍证书》《船舶检验证书》《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等资料。如供应船舶为租赁方式的,应提供不少于3年的供油船舶租赁合同;
4、申请企业须提交《上海市国际航行船舶保税油存储仓库情况表》,以及《保税仓库注册登记证书》及保税仓库经营企业《营业执照》等资料。如保税仓库采用租赁方式的,申请企业须提交租赁合同;
5、海事管理机构颁发的船舶供油作业备案证明;
6、利用港口设施加注的,提供交通部门核发的《港口经营许可证》;除在港区内从事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的企业外,从事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的危险化学品经营的,按规定提供《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7、申请企业和其股东3年内未发生较大或以上安全、环境污染事故及油品走私、违反出入境管理法律法规等情况的说明;
8、未来3年保税油加注计划及证明材料;
9、安装船舶实时定位设备、质量流量计承诺书。
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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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事项
1、申请材料第1、3、4、7、8、9项资料,须加盖申请企业印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2、申请材料第2、3、4、5、6项涉及的证书资料,须提交原件和加盖申请企业印章的复印件一份,验核无误后原件退回企业。
3、申请企业提交书面材料并汇编成册,一式五份,纸张大小为A4规格,加盖骑缝章。
4、申请企业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以隐瞒真实情况或提交虚假材料等不正当行为取得保税油加注资格的,按《上海市国际航行船舶保税油加注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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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程序
申请企业须在2022年3月31日前向上海市商务委员会递交申请。上海市商务委员会会同上海市交通委员会、上海海关、上海海事局、上海出入境边防检查总站进行初审后报上海市人民政府。
材料递交地址:
浦东新区世博村路 300号7号楼905室
咨询电话:
陈磊 23110700
刘迪玲 23110690
特此通知。
附件:《上海市国际航行船舶保税油加注资格申请使用表单及资料》
转载请注明“来源:上海商务”
撰稿:外贸发展处
编辑:张瀚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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