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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示 ▍我单位丢失对方单位开的发票联,应如何处理?

海口税务 2021-12-11

我单位丢失对方单位开的发票联,应如何处理?是否可以用对方公司的记账联复印入账?

您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第三十一条规定:“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妥善保管发票。发生发票丢失情形时,应当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并登报声明作废。”和《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第三十六条规定:“跨规定的使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以及携带、邮寄或者运输空白发票出入境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丢失发票或者擅自损毁发票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另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增值税发票领用和使用程序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9号)第三条第三款规定:“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可将专用发票抵扣联作为记账凭证,专用发票抵扣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因此,如您丢失的是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应按上述文件进行处理;如您丢失的是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发票联,按上述文件处理后取得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加盖公章)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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