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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三个自然人诉滴滴侵权!涉案专利被全部无效「附无效决定书」

IPRlearn 2019-04-29

谭卫、何章鸿、赖斌为第200810198154.0号“基于移动终端的拼车服务系统及方法 ”专利的专利权人及发明人,该件专利的申请日期为2008年8月29日,授权日期为2012年12月3日,共包括6项权利要求。专利文件指出,权利要求所保护的技术方案可以使得车主和乘客非常便利的基于移动终端实现拼车出行。


2017年底,三人以发明专利侵权为由,将“北京小桔科技有限公司、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广东太平洋互联网信息服务有限公司诉至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三原告请求法院判令,三被告立即停止制造、销售、许诺销售、使用侵犯原告第200810198154.0号“基于移动终端的拼车服务系统及方法 ”专利权的行为。但三原告并没有在起诉状中明确是否主张赔偿经济损失。


就在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受理该案后,2018年3月,惠州安德玛实业有限公司针对涉案专利提起无效宣告请求。虽然这家公司“似乎”与拼车毫无关联,但经笔者检索发现,惠州安德玛实业有限公司与滴滴出行曾有过一件注册在第35类广告等服务上的“滴滴”商标转让。


2018年8月23日,国家知识产权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了第37057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认定该发明违反专利法二十二条关于创造性的规定,不具备创造性。决定书显示,“基于移动终端的拼车服务系统及方法”发明专利被宣告专利权全部无效。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已于2018年9月28日对此案做出了裁定。院驳回了原告的起诉,该专利的发明专利权已被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无效。滴滴方面表示,原告在其专利权缺乏稳定性的情况下随意起诉,是对他人经营行为的不当干扰,滴滴拼车“基于移动终端的拼车服务系统及方法”并不存在侵权问题。


附无效决定书:


决定要点:如果一项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相比存在区别特征,但是所述区别特征属于本领域惯用技术手段,并且在对比文件的基础上结合惯用技术手段获得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那么该权利要求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不具备创造性。


一、案情


本专利的专利号为200810198154.0,申请日为2008年08月29日,授权公告日为2012年10月03日。本专利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一种基于移动终端的拼车服务方法,其特征在于:实现该方法的拼车服务系统,包括移动终端、应用服务器以及数据库服务器,其中,所述移动终端设置有拼车模块,该拼车模块包括角色选择模块、地址输入模块以及分别与应用服务器通过无线通信网络连接的信息发布模块、同途拼车信息选择模块,其中的角色选择模块、地址输入模块、信息发布模块依次连接;
所述应用服务器设置有相互连接的智能信息推荐模块、地理信息采集和处理模块;该智能信息推荐模块还与数据库服务器连接;
所述拼车模块同时设置有与应用服务器通过无线通信网络连接的地址选择模块、路线选择模块,该地址选择模块、路线选择模块分别与信息发布模块相连接;
所述拼车服务方法具体包括以下步骤:
A、用户选择进入拼车模块后,角色选择模块首先运行并在移动终端屏幕上提示用户选择车主或乘客角色;
B、用户选择角色后,地址输入模块运行并在屏幕上提示用户输入始、止地址信息;
C、根据步骤A中用户选择的车主或乘客角色信息,当用户选择的是乘客角色时,进行I操作,当用户输入的是车主角色时,进行II操作:
I、当用户选择的是乘客角色时,信息发布模块运行并在屏幕提示乘客填写限定信息,然后将乘客的始、止地址信息、限定信息发送到应用服务器依次进行格式调整、封装,并存储到数据库服务器中;
数据库服务器自动搜索是否存有与输入的乘客的限定信息及始、止地址信息相应匹配的同途车主拼车信息组;若有,则将同途车主拼车信息组发送到智能信息推荐模块;
若无,则返回无同途车主的提示信息到移动终端并显示在屏幕上,用户选择刷新移动终端的同途拼车信息选择模块,向应用服务器发送请求,搜索数据库服务器是否存有最新发布的与乘客的限定信息及始、止地址信息相应匹配的同途车主拼车信息组,若检测到有,则将同途车主拼车信息组发送到智能信息推荐模块;
然后,智能信息推荐模块对同途车主拼车信息组进行过滤以及排序,然后发送回移动终端的同途拼车信息选择模块并显示在屏幕上;
II、当用户选择的是车主角色时,进行以下p、q中任一种操作:
p、信息发布模块运行并在屏幕提示车主填写限定信息,然后将车主的始、止地址信息、限定信息发送到应用服务器依次进行格式调整、封装,并存储到数据库服务器中;
数据库服务器自动搜索是否存有与输入的车主的限定信息及始、止地址信息相应匹配的同途乘客拼车信息组;若有,则将同途乘客拼车信息组发送到智能信息推荐模块;
若无,则返回无同途乘客的提示信息到移动终端并显示在屏幕上,用户选择刷新移动终端的同途拼车信息选择模块,向应用服务器发送请求,搜索数据库服务器是否存有最新发布的与车主的限定信息及始、止地址信息相应匹配的同途乘客拼车信息组,若检测到有,则将同途乘客拼车信息组发送到智能信息推荐模块;
然后,智能信息推荐模块对同途乘客拼车信息组进行过滤以及排序,然后发送回移动终端的同途拼车信息选择模块并显示在屏幕上;
q、信息发布模块运行并将车主输入的始、止地址信息发送到应用服务器依次进行格式调整、封装,并存储到数据库服务器中;
数据库服务器首先自动搜索是否存有包含车主输入的始、止地址信息的地址路线,若有,则将搜索出的地址路线组发送回智能信息推荐模块;
若无,则应用服务器将车主的始、止地址信息输入到地理信息采集和处理模块进行匹配搜索,然后将搜索出的包含车主输入的始、止地址信息的地址路线组发送回智能信息推荐模块;
然后,智能信息推荐模块对返回的地址路线组进行过滤以及排序,然后发送回路线选择模块并显示在屏幕上;
车主在屏幕上选择其中一条地址路线后,信息发布模块运行并在屏幕上提示车主输入限定信息,信息发布模块将车主的限定信息与车主选择的地址路线发送到智能信息推荐模块依次进行格式调整、封装,然后发送并保存到数据库服务器;
数据库服务器自动搜索是否存有与输入的车主的限定信息及车主选择的地址路线相应匹配的同途乘客拼车信息组;若有,则将同途乘客拼车信息组发送 到智能信息推荐模块;
若无,则返回无同途乘客的提示信息到移动终端并显示在屏幕上;用户选择刷新移动终端的同途拼车信息选择模块,向应用服务器发送请求,搜索数据库服务器是否存有最新发布的与车主的限定信息及车主选择的地址路线相应匹配的同途乘客拼车信息组,若检测到有,则将同途乘客拼车信息组发送到智能信息推荐模块;
然后,智能信息推荐模块对同途乘客拼车信息组进行过滤以及排序,然后发送回移动终端的同途拼车信息选择模块并显示在屏幕上;
D、在同途拼车信息选择模块中选择其中合适的同途车主拼车信息或同途乘客拼车信息后,用户与所选同途车主拼车信息或者同途乘客拼车信息的所属者进行联系,确认拼车关系。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基于移动终端的拼车服务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拼车模块还设置有距离比较模块,移动终端包括GPS模块,该距离比较模块、GPS模块分别与应用服务器的地理信息采集和处理模块通信连接。
3.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基于移动终端的拼车服务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移动终端还设置有与拼车模块相连接的登陆模块,所述应用服务器还设置有用户验证模块,所述登陆模块与用户验证模块通信连接。
4.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基于移动终端的拼车服务方法,其特征在于:步骤C中所述同途车主拼车信息组或同途乘客拼车信息组发送到智能信息推荐模块进行过滤以及排序,其中过滤内容为被用户列入黑名单的用户信息,排序主要依据用户个性特征之间的相似度。
5.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基于移动终端的拼车服务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乘客限定信息包括信息发布有效时间、个人位置信息以及联系电话;所述车主限定信息包括限坐人数、信息发布有效时间以及联系电话;所述地理信息采集和处理模块对输入的始、止地址信息进行匹配搜索采用的方法是:通过连接互联网上的地理信息服务器来获取地理信息,这些地理信息包括地址信息、经纬度信息和路线信息。
6.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基于移动终端的拼车服务方法,其特征在于:步骤D所述用户与所选同途车主拼车信息或者同途乘客拼车信息的所属者进行联系,确认关系后,乘客和车主分别启动移动终端的GPS模块,将地理信息传送 到应用服务器的地理信息采集和处理模块进行双方地理位置距离计算,然后将计算结果发送到车主和乘客的移动终端的距离比较模块并显示在屏幕上;所述距离比较模块设定有自定义的限定值,当距离比较模块的比较值低于限定值时,距离比较模块激活移动终端的声音设备或振动设备提醒车主。”


请求人于2018年02月28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请求宣告本专利权利要求1-6全部无效,同时提交了如下证据:
证据1:本专利授权公告文本CN101662722B;
证据2:本专利公开文本CN101662722A。


请求人认为:(1)权利要求1-6保护范围不清楚,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2)权利要求1-6保护的技术方案在说明书中公开不充分,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3)权利要求1-6得不到说明书支持,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4)权利要求1-6修改超范围,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18年03月20日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证据副本转给了专利权人,同时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


请求人于2018年03月28日提交了补充意见陈述书,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6不符合第22条第3款的规定,请求宣告本专利权利要求1-6全部无效,同时提交了如下证据(编号续前):
证据3:WO2004/001541A2及其中文译文(下称对比文件1);
证据4:US2006/0276960A1及其中文译文(下称对比文件2);
证据5:US2003/0182183A1及其中文译文(下称对比文件3);
证据6:CN101216913A(下称对比文件4);
证据7:US2008/0195428A1及其中文译文(下称对比文件5);
证据8:US2006/0046684A1及其中文译文(下称对比文件6);
证据9:US2008/0021723A1及其中文译文(下称对比文件7);
证据10:《数据库系统设计与管理--考点解析及模拟训练》(下称对比文件8);
证据11:CN1924605A(下称对比文件9);
证据12:TWI258592B及其著录项目检索页(下称对比文件10);
证据13:EP1903497A1及其中文译文(下称对比文件11);
证据14:US2008/0091342A1及其中文译文(下称对比文件12)。


请求人认为:(1)对于权利要求1:以对比文件1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对于权利要求1中包括p操作的技术方案,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结合惯用技术手段和/或对比文件2/对比文件3+惯用技术手段和/或对比文件7/对比文件8+惯用技术手段和/或对比文件10+惯用技术手段和/或对比文件5+惯用技术手段不具备创造性;对于权利要求1中包括q操作的技术方案,其相对于对比文件1结合惯用技术手段和/或对比文件2/对比文件3+惯用技术手段和/或对比文件7/对比文件8+惯用技术手段和/或对比文件10+惯用技术手段和/或对比文件5+惯用技术手段不具备创造性。


以对比文件2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对于包括p操作的技术方案,相对于对比文件2结合惯用技术手段和/或对比文件7/对比文件8+惯用技术手段和/或对比文件10+惯用技术手段和/或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3+惯用技术手段不具备创造性;包括q操作的技术方案相对于对比文件2结合惯用技术手段和/或对比文件7/对比文件8+惯用技术手段和/或对比文件10+惯用技术手段和/或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3+惯用技术手段和/或对比文件5+惯用技术手段不具备创造性。


以对比文件3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对于包括p操作的技术方案,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3结合惯用技术手段和/或对比文件7/对比文件8+惯用技术手段和/或对比文件10+惯用技术手段和/或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对比文件11+惯用技术手段不具备创造性;对于包括q操作的技术方案,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3结合惯用技术手段和/或对比文件7/对比文件8+惯用技术手段和/或对比文件10+惯用技术手段和/或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对比文件11+惯用技术手段和/或对比文件5+惯用技术手段不具备创造性。


以对比文件4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对于包括p操作的技术方案,相对于对比文件4结合惯用技术手段和/或对比文件1+惯用技术手段和/或对比文件2/对比文件3+惯用技术手段和/或对比文件7/对比文件8+惯用技术手段和/或对比文件10+惯用技术手段和/或对比文件11+惯用技术手段不具备创造性;对于包括q操作的技术方案,相对于对比文件4结合惯用技术手段和/或对比文件1+惯用技术手段和/或对比文件2+惯用技术手段和/或对比文件3+惯用技术手段和/或对比文件7/对比文件8+惯用技术手段和/或对比文件10+惯用技术手段和/或对比文件5+惯用技术手段和/或对比文件11+惯用技术手段不具备创造性。


(2)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惯用技术手段,或被对比文件6结合惯用技术手段公开,因此不具备创造性。


(3)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惯用技术手段,或被对比文件1或对比文件4结合惯用技术手段公开,因此不具备创造性。


(4)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惯用技术手段,或被对比文件1或者对比文件3或者对比文件5公开,因此不具备创造性。


(5)权利要求5的附加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惯用技术手段,或被对比文件3或者对比文件4或者对比文件9结合公知常识或者对比文件12公开,因此不具备创造性。


(6)权利要求6的附加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惯用技术手段,或被对比文件6结合本领域惯用技术手段公开,因此不具备创造性。


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6均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专利复审委员会本案合议组于2018年04月09日向专利权人发出转送文件通知书,将请求人于2018年03月28日提交的补充意见陈述书及其所附附件转给专利权人。


专利复审委员会本案合议组于2018年05月02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18年06月07日举行口头审理。


专利权人针对上述无效宣告请求于2018年05月24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认为本专利符合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同时,专利权人提交了如下证据:
附件a:本专利实质审查过程中的相关文件。


专利权人认为:(1)根据附件a,本专利授权文本中权利要求1-6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6保护的技术方案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6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6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2)对于创造性,对比文件1公开了权利要求1的如下技术特征:拼车服务方法、数据库服务器、在屏幕上提示用户输入始止地址信息、车主限定信息、始止地址信息和限定信息存储于数据库服务器中、用户与所选同途车主拼车信息或者同途乘客拼车信息的所属者进行联系确认拼车关系。对比文件1未公开的技术特征包括其它的模块以及软件运行的各方法步骤,这些模块与请求人所述的对比文件1中的技术特征作用并不相同,并且这些模块之间具有的连接关系,以及软件方法步骤之间的关系使得软件的实现与请求人所述的多个离散割裂的技术特征的组合并不相同。对比文件1-4公开的技术方案均不是针对移动终端并且利用应用服务器以实现乘客与车主双方自主选择决定达成拼车合意过程的方案,这些方案中一些是针对互联网终端(固定或便携式,而不是移动终端),例如台式电脑、通过无线局域网接入互联网的台式电脑或其它终端设备,一些是由系统自动识别驾驶人而非乘客与驾驶人双方自由选择,还有一些是关于领头车辆和至少一辆跟随顾客车辆的多车辆车队。并且对比文件1-12的方案中也没有教导如何将所公开的不同功能的单独散乱的技术特征组合协同起来,或者组合起来后再结合公知常识联想到未公开的技术特征、再将未公开的技术特征与已公开的技术特征组合协同而得到权利要求1保护的作为一个整体的技术方案,权利要求1保护的技术方案是非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未被对比文件6公开,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未被对比文件1和4公开,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未被对比文件1、3、5公开,权利要求5的附加技术特征未被对比文件3、4、9、12公开,权利要求6的附加技术特征未被对比文件6公开。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均出席了本次口头审理。在口头审理过程中:
1.双方当事人对合议组成员无回避请求,对对方出庭人员身份和资格无异议。
2.合议组当庭将专利权人于2018年05月24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转交给请求人,请求人明确表示不需要答复期限。


3.专利权人对对比文件1-12的真实性及公开日期均无异议,对对比文件1-3、5-7、11-12的中文译文准确性无异议。


4、专利权人陈述其于2018年5月24日提交的附件a为本专利在实质审查过程中的相关文件,用来证明本专利克服了不清楚,说明书公开不充分和得不到说明书支持的问题,并且也证明了本专利修改不超范围,附件a包括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缴纳申请费通知书、发明专利申请初步审查合格通知书、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及进入实质审查阶段通知书、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专利权人提交的三次意见陈述书及专利申请文件修改替换页、授予发明专利权更正通知书。请求人请合议组代为核实专利权人提交的附件a的真实性,同意合议组核实附件a真实性后不再通知请求人。


5、对于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专利权人认为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存在区别特征:(1)移动终端,对比文件1的无线互联网设备服务提供商使用的可以在无线互联网设备上安装的应用程序。权利要求1的移动终端是发明附图1所示的需要基站参与的移动通信网络中的移动终端。对比文件1的移动无线设备和本专利移动终端不同。(2)应用服务器,对比文件1没有任何关于服务器的字眼,也没有公开应用服务器的功能。(3)拼车模块,对比文件1没有公开应用服务器,而本专利拼车模块与应用服务器对应的软件的实施方式,拼车模块可以直接调用应用服务器的商业逻辑的形式。(4)信息发布模块以及他所有的功能。对比文件1第80段“将行程请求提供到服务提供商的用户界面也不等于…”,发送到应用服务器是具体的实现方法,对比文件1第80段行程请求也不等同于具体的信息内容,没有公开将始止地址信息、限定信息发送到服务器。(5)角色选择模块、地址输入模块、信息发布模块没有公开,以及他们的顺序也没有公开。(6)同途拼车信息选择模块,首次查找没有找到的情况下,相应服务器再次查找的请求,请求中不需要携带始止地址信息数据。(7)智能信息推荐模块,智能信息推荐模块的排序功能也没有公开。权利要求1记载了智能信息推荐模块是在应用服务器中,对比文件1没有功用应用服务器也没有公开智能信息推荐模块。(8)地理信息采集和处理模块。(9)地址选择模块和路径选择模块。(10)服务器中没有搜索与限定信息和始止信息相匹配的信息组。(11)没有公开搜索到同途信息组后发送回终端显示在屏幕上。对比文件1的第0081段仅仅记载了根据搜索的匹配程序进行排列,并将拼车的参与者察看,但没有公开应用服务器中的智能推荐模块完成排序。也没有返回移动终端进行显示,没有公开具体的数据流向。(12)对比文件1是先接收拼车信息再联系,权利要求1是先联系再确定拼车关系。


请求人认为专利权人认定的区别已被对比文件1公开,本专利的发明构思是在移动终端的应用程序上实现填写信息,提交信息进行匹配,以及反馈,整体的发明构思在对比文件1中公开了,即使对比文件1和本专利有区别也是细微的区别。


双方当事人基于各自观点充分陈述了意见。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一)审查基础


专利权人在无效阶段没有对权利要求书进行修改,本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的审查基础为本专利授权公告文本。


(二)证据认定


对比文件1、6为专利文献,专利权人对其真实性和公开日期均无异议,合议组亦予以认可。同时对比文件1、6的公开日期早于本专利的申请日,因此构成本专利的现有技术,可以用于评价本专利的创造性。专利权人对请求人提交的对比文件1、6的中文译文准确性无异议,合议组亦予以认可,对比文件1、6公开的内容以请求人提交的中文译文为准。


对于专利权人提交的附件a,合议组经核实,附件a中所附内容与原件一致,因此认可其真实性。


(三)具体理由的阐述


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3.1权利要求1


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基于移动终端的拼车服务方法,其中用户可选择为乘客或车主角色,以及选择车主角色时进行p或q两种操作中的一种。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促进拼车的系统和方法,为乘车人和驾车人确定潜在的拼车人,并帮助他们创建拼车/共乘行程,其中拼车参与者的角色可以分别选择为驾车或乘车,具体公开了(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中文译文第1页第11行-第20页第26行,图1-20):


“系统100包括服务提供商102、拼车参与者104和运营网络106。”“用户界面可以是例如交互式语音响应单元、可通过互联网访问的网站或其他界面,或者用户可以在他们的计算机或无线互联网访问设备上安装的应用程序。”“对于使用移动设备与服务提供商通信的拼车参与者”。(相当于该方法的拼车服务系统包括移动终端)。“服务提供商102管理本发明的拼车计划。作为这种管理的一部分,服务提供商102向拼车参与者104传达拼车激励,帮助拼车参与者104匹配拼车行程”(相当于应用服务器)。“会员/行程数据库112包含拼车参与者104的会员信息和行程信息以及拼车行程”(相当于数据库服务器)。“如图4中的步骤400所示,为了安排行程,拼车参与者450将行程请求输入到服务提供102的用户界面中。用户界面可以是例如交互式语音响应单元(IVRU)、可通过互联网访问的网站或其他界面,或者用户可以在他们的计算机或无线互联网访问设备上安装的应用程序”(相当于移动终端设置的拼车模块)。“图9-16示出了一系列屏幕图像,拼车参与者可通过这些屏幕图像注册并参与拼车计划。图9示出了根据本发明的实施方案的用于促进拼车计划的示例性用户界面的主屏幕900。如图所示,主屏幕900列出了拼车参与者的计划拼车行程以及每个行程的状态901、参与者902的角色(驾车或乘车);图10示出了示例性用户界面1000,拼车参与者通过该用户界面输入通勤信息,诸如出发地、目的地、出发时间、返回时间、通勤日、乘车/驾车偏好、拼车邀请的范围(如仅邀请我的出行好友列表上的人)和任何特殊注意。参见图10,其中的“拼车”选项下面有乘车和驾车的角色选择”(相当于拼车模块具备角色选择模块)。“在执行这些功能之前,拼车参与者优选地向服务提供商提供个人资料信息,其包括例如个人信息(姓名、地址、电话号码、电子邮件地址等)”。在图13的搜索屏幕1300中,拼车参与者输入出发地和目的地信息(相当于拼车模块具备地址输入模块)。参见图10,用户界面中有“发布我的通勤”的按钮,其将地址、通勤日、时间、邀请范围等信息发布到“乘车板”。“如图4中的步骤400所示,为了安排行程,拼车参与者450将行程请求输入到服务提供102的用户界面中”。“会员/行程数据库112包含每个拼车参与者104的会员信息和行程信息以及拼车行程,其可以用于确定可行的会员和行程匹配。因此,用户在输入信息、发布信息后,信息发送到应用服务器并存储在数据库服务器中”(相当于公开了拼车模块具备信息发布模块)。“服务提供商102搜索会员/行程数据库112,查找是否存在与搜索请求匹配的任何行程,一旦找到可能的拼车行程,就根据它们与拼车参与者104的搜索请求的匹配程度进行排列,并将其呈现给拼车参与者以供查看。当拼车参与者450找到期望的行程时,她通过由服务提供商102提供的用户界面接受该行程。作为响应,用户界面显示如图14所示的搜索报告屏幕1400,该搜索报告屏幕呈现匹配的拼车行程的乘车板列表。”(相当于公开了拼车模块具备同途拼车信息选择模块)。


“服务提供商102搜索会员/行程数据库112,查找是否存在与搜索请求匹配的任何行程。一旦找到可能的拼车行程,就根据它们与拼车参与者450的搜索请求的匹配程度进行排列,并将其呈现给拼车参与者450以供查看。拼车参与者还可以在每次行程结束时通过乘车反馈系统提供对彼此的反馈。服务提供商102管理本发明的拼车计划。”(相当于公开了智能信息推荐模块,其与数据库服务器连接)。“位置服务122向服务提供商102提供与拼车参与者104相关联的位置数据和基于位置的服务。例如,位置服务122可以包括地图应用程序,该地图应用程序显示对应于拼车参与者104输入的出行路线的地图。再如,位置服务122可以提供全球定位系统,全球定位系统在行程期间即时跟踪拼车参与者104的位置。基于位置的服务可以与全球定位系统结合。基于位置的信息也可以用来确认参与者在拼车行程中的活动。”(相当于应用服务器中的地理信息采集和处理模块)。由于智能信息推荐模块要根据乘客和车主的行程的匹配程度来进行排序,因此要利用地理信息采集和处理模块的位置服务功能来进行路线行程匹配的计算,因此智能信息推荐模块与地理信息采集和处理模块在应用服务器中相互连接。


对比文件1中图10和图13中在提供地址部分都具有三角形下拉菜单以及“增加新位置”的选项,表明拼车模块具备地址选择的功能。


在图14的“乘车板”下,存在多条路线可供用户选择为了方便快速安排行程,乘车人可以设定日常行程列表,选择该日常行程列表可以快速安排。“这些预定的行程在本文被称为‘一键行程’。例如,乘车人可以有叫‘日常上班行程’的行程,里面包含了工作日、出发时间和其他与该行程相关的项目的参数。该行程将被存储在个人的‘一键行程’列表中”。“拼车参与者450可以选择‘安排行程’选项,然后选择预定的‘一键行程’或定制行程。然后,如步骤402所示,服务提供商102搜索会员/行程数据库112,查找是否存在与搜索请求匹配的任何行程。服务提供商102还可以将搜索限制为仅包括由拼车参与者的出行好友列表中所包括的个人发布的那些行程”(相当于拼车模块具备路线选择模块和地址选择模块)。另外,如前所述,对比文件1具备与应用服务器无线通信网络连接的信息发布模块,地址选择模块和路线选择模块均需要通过信息发布模块与应用服务器无线通信连接,以将选择结果发送给应用服务器。


根据对比文件1说明书“示例性用户界面”以及“安排行程”这两部分中公开的拼车方法的步骤,并且参见图4、图10。“乘车人可以通过特定的日期、时间和出行参数将每个行程制定成定制行程。可替代地,为了方便快速安排行程,乘车人可以设定日常行程列表,选择该日常行程列表可以快速安排。这些预定的行程在本文被称为‘一键行程’。例如,乘车人可以有叫‘日常上班行程’的行程,里面包含了工作日、出发时间和其他与该行程相关的项目的参数。该行程将被存储在个人的‘一键行程’列表中。”“图9-16示出了一系列屏幕图像,拼车参与者可通过这些屏幕图像注册并参与拼车计划。图9示出了根据本发明的实施方案的用于促进拼车计划的示例性用户界面的主屏幕900。如图所示,主屏幕900列出了拼车参与者的计划拼车行程以及每个行程的状态901、参与者902的角色(驾车或乘车)、……以及对于找到未完成行程的匹配行程的链接905。主屏幕900上还包括查找行程的链接906、……日历功能908在日历上显示行程出发地、目的地、出发时间、假期等。拼车搜索功能906使参与者能够搜索其他合适的拼车行程。在执行这些功能之前,拼车参与者优选地向服务提供商提供个人资料信息,其包括例如个人信息(姓名、地址、电话号码、电子邮件地址等)、通常通勤信息、驾车人信息和出行偏好。图10示出了示例性用户界面1000,拼车参与者通过该用户界面输入通勤信息,诸如出发地、目的地、出发时间、返回时间、通勤日、乘车/驾车偏好、拼车邀请的范围(如仅邀请我的出行好友列表上的人)和任何特殊注意。”(相当于用户选择进入拼车模块后,在移动终端屏幕上提示用户选择车主或乘客角色、输入始、止地址信息、填写限定信息)参见图10,在图10的用户界面填写上述包括通勤日、出发和返回时间、邀请范围等限定信息后,可以点击“发布我的通勤”,将前述地址信息和限定信息发送到服务提供商102并储存在会员/行程数据库112中(相当于当用户选择车主/乘客角色时,信息发布模块将地址信息和限定信息发送到应用服务器并存储在数据库服务器中)。在提供了个人资料信息之后,可以执行图9中的各项功能,点击图9的链接905‘查找匹配行程’后,服务提供商102搜索会员/行程数据库112,查找是否存在与搜索请求匹配的任何行程(相当于在数据库服务器中自动搜索是否存有与用户即车主/乘客角色输入的上述限定信息及始、止地址信息相应匹配的同途车主/乘客信息组)。“在搜索到可能的拼车行程后,根据它们与拼车参与者的搜索请求的匹配程度排列并将其呈现给拼车参与者以供查看”(相当于在搜索到同途拼车信息组后,将其发送到智能信息推荐模块进行排序)。“并将其呈现给拼车参与者以供查看”(相当于将对应的车主/乘客拼车信息组发送回移动终端的同途拼车信息选择模块并显示在屏幕上)。“当拼车参与者找到期望的行程时,她通过由服务提供商102提供的用户界面接受该行程,由服务提供商102呈现的用户界面还提供必要的联系信息,以方便拼车参与者之间使用例如电子邮件或即时消息直接通信”(相当于在同途拼车信息选择模块中选择其中合适的同途车主拼车信息或同途乘客拼车信息后,用户即车主/乘客角色与所选同途车主拼车信息或者同途乘客拼车信息的所属者进行联系,确认拼车关系)。“拼车参与者还可以在每次行程结束时通过乘车反馈系统提供对彼此的反馈。接收到不良反馈的拼车参与者可以被禁止参与以后的拼车”(相当于智能信息推荐模块对同途车主/乘客拼车信息组进行过滤)。


3.1.1权利要求1中包括p操作的方案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为:


1)角色选择模块、地址输入模块、信息发布模块是依次连接的,以及先选择角色,再输入始、止地址信息,最后填写限定信息,并且限定信息填写和信息发布同时进行;在搜索到同途车主/乘客拼车信息组后智能信息推荐模块才对同途车主/乘客拼车信息组进行过滤。2)将始、止地址信息和限定信息发送到应用服务器依次进行格式调整、封装。3)若无同途车主/乘客拼车信息组,则返回无同途车主/乘客的提示信息到移动终端并显示在屏幕上,用户选择刷新移动终端的同途拼车信息选择模块,向应用服务器发送请求,重复搜索步骤并返回搜索结果。基于上述区别特征,包含p操作的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对各个操作进行排序,使用应用服务器对消息进行调整封装,并且在未获得搜索结果时重新启动搜索操作。


对于区别1),由于对比文件1中已公开了角色选择模块、地址输入模块、信息发布模块,并且需要选择角色,输入始、止地址信息以及填写限定信息,本领域技术人员对上述模块的位置和操作设置一定的顺序以完成拼车信息的设置和发布,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惯用技术手段。此外,在对比文件1已公开每次行程结束后系统提供反馈,反馈不良者下次拼车时可被禁止拼车,也即具备智能信息推荐模块对同途车主/乘客拼车信息组进行过滤,而本领域技术人员在搜索到同途车主/乘客拼车信息组后进行过滤,以获得用户期望的结果,这一对过滤时间的具体限定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


对于区别2),在应用服务器中对地址信息和限定信息进行格式调整、封装是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对于数据库服务器而言,其是按照一定格式来存储数据的,其包括查询等功能是通过一定的数据结构来实现的,因此,为了进行自动搜索,显然可以在应用服务器中进行对用户输入的地址信息和限定信息进行格式调整和封装,以便将其与数据库服务器中的数据进行匹配搜索。


对于区别3),在未搜索到匹配的同途拼车信息组时,将无同途车主/乘客的提示信息返回到移动终端并显示在屏幕上,并且用户选择刷新重新发起搜索请求,这是手机应用或者网络应用中的常规选择。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
3.1.2权利要求1中包括q操作的方案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为:1)角色选择模块、地址输入模块、信息发布模块是依次连接的,以及先选择角色,再输入始、止地址信息,最后填写限定信息,并且限定信息填写和信息发布同时进行;在搜索到同途车主/乘客拼车信息组后智能信息推荐模块才对同途车主/乘客拼车信息组进行过滤。2)将始、止地址信息和限定信息发送到应用服务器依次进行格式调整、封装。 3)若无同途车主/乘客拼车信息组,则返回无同途车主/乘客的提示信息到移动终端并显示在屏幕上,用户选择刷新移动终端的同途拼车信息选择模块,向应用服务器发送请求,重复搜索步骤并返回搜索结果。4)在车主发出搜索乘客的请求前,先为车主确定一条合适的包含其输入的始、止地址信息的地址路线,然后再根据车主输入的限定信息以及该地址路线搜索匹配的乘客。基于上述区别特征,包含q操作的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对各个操作进行排序,使用应用服务器对消息进行调整封装,在未获得搜索结果时重新启动搜索操作,并且如何确定车主需要选择的路线。


对于区别特征1)-3),其内容与3.1.1中包含p操作的技术方案中的区别特征1)-3)相同,因此基于与上文相同评述,上述区别特征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


对于区别特征4),对于车主而言,其在搜索拼车乘客之前,首先为自己确定一条路线,这是一种自然的、常规的选择,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公开了为用户提供多个拼车选择以供用户确定合适的拼车结果的情况下,容易想到也可以为车主提供多个匹配其始、止地址的路线选择,供其选择合适的路线。上述路线选择方案的设置只是根据拼车服务的实际情况而做出的简单安排,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的惯用技术手段。


综上所述,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技术方案存在区别,但这些区别特征均为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结合惯用技术手段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专利权人认为:对比文件1公开的技术方案不是针对移动终端并且利用应用服务器以实现乘客与车主双方自主选择决定达成拼车合意过程的方案,并且对比文件1的方案中也没有教导如何将所公开的不同功能的单独散乱的技术特征组合协同起来,或者组合起来后再结合公知常识联想到未公开的技术特征、再将未公开的技术特征与已公开的技术特征组合协同而得到权利要求1保护的作为一个整体的技术方案,权利要求1保护的技术方案是非显而易见的。


合议组认为:对比文件1公开了“系统100包括服务提供商102、拼车参与者104和运营网络106”,“用户界面可以是例如交互式语音响应单元、可通过互联网访问的网站或其他界面,或者用户可以在他们的计算机或无线互联网访问设备上安装的应用程序”。“对于使用移动设备与服务提供商通信的拼车参与者”,因此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移动终端。“服务提供商102管理本发明的拼车计划。作为这种管理的一部分,服务提供商102向拼车参与者104传达拼车激励,帮助拼车参与者104匹配拼车行程”,因此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应用服务器完成的功能。根据上文具体特征评述部分,对比文件1中已公开了各个模块及其完成的相应功能,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面临需要完成拼车信息的设置和发布时,对上述模块的和操作设置一定的顺序,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惯用技术手段。


3.2权利要求2


权利要求2为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对比文件6(参见对比文件6说明书摘要、说明书第58-59、63、64、81段)公开了一种汽车用户欢迎系统,具有设置在汽车中的主通信装置或汽车停车位置周围的设施,还具有用于检测用户与停车汽车之间的距离的距离检测装置,欢迎控制装置操作欢迎操作装置,使得将根据检测到的用户与汽车之间的距离来选择和改变欢迎操作的内容。欢迎控制器50安装在汽车中,欢迎控制器50具有位置控制器1100和接近控制器1110等,位置控制器1100中设置有GPS接收器532,用户终端1由汽车用户携带,用户终端1设置有GPS接收器554,使得用户终端1独立自主地获得其位置信息,并通过通信网络1170将获得的位置信息发送给位置控制器1100,位置控制器1100能够从设置在位置控制器1100中的GPS接收器532和设置在用户终端1中的GPS接收器554两者中获得汽车的精确位置信息,并且因此精确地确定距离和方向。当用户忘记汽车的停车位置,但是靠近停车位置的区域(例如,在100至400米的范围内)时,来自GPS接收器532和554的位置信息可以有效地用于通过照明装置504-512和/或声音发生器502和503向用户通知停车位置,可替换地,位置控制器1100可以将汽车的停车位置发送给用户终端1,使得可以在显示部分542中显示用于停车位置的辅助信息。欢迎控制器50在步骤S3中计算汽车与用户(用户终端1)之间的距离,如果计算的距离短于第一预定距离,然后处理进入步骤S4,在步骤S4,欢迎控制器50执行位置通知。 因此对比文件6公开的上述内容作用在于确定两个对象之间的距离是否在预定阈值内,从而可以提示、引导两者会合,这和本专利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所起的作用相同。根据对比文件6公开的内容,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在两个对象之一的用户的移动终端的拼车模块中设置距离比较模块,在移动终端上设置GPS模块,并使距离比较模块和GPS模块分别与提供位置服务的地理信息采集和处理模块通信连接,以便计算和比较车主和乘客之间的距离,提示和引导两者会合。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3.3权利要求3


权利要求3引用权利要求1,对比文件1(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14页第19-21行、第12页第15行)公开了用户界面可以是安装于无线互联网访问设备上的应用程序,即用户界面是移动终端的应用程序。活跃乘车人在登录后可以使用用户界面所有特征的内容。根据上述内容,本领域技术人员在移动终端设置与拼车模块相连的登陆模块,并在应用服务器设置对应的验证模块,属于惯用技术手段。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3也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3.4权利要求4


权利要求4引用权利要求3,对比文件1(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7页第15行、第16页第5-8行)公开了拼车参与者通过乘车反馈系统提供对彼此的反馈,反馈不良者可以被禁止参与以后的拼车,而服务提供商102具有管理拼车服务的功能,也即其对拼车服务进行各项管理,上述内容相当于公开了应用服务器的智能信息推荐模块根据用户列入黑名单的用户信息进行过滤。本领域技术人员在智能信息推荐模块对同途拼车信息组进行过滤时,可以以被用户列入黑名单的用户信息作为过滤内容,从而阻止黑名单用户再次与用户匹配,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惯用手段。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4也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3.5权利要求5


权利要求5引用权利要求4,其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本领域技术人员将乘客限定信息设置为包括信息发布有效时间、个人位置信息以及联系电话;所述车主限定信息包括限坐人数、信息发布有效时间以及联系电话;所述地理信息采集和处理模块对输入的始、止地址信息进行匹配搜索采用的方法是:通过连接互联网上的地理信息服务器来获取地理信息,这些地理信息包括地址信息、经纬度信息和路线信息,均为本领域技术人员在设置各类相应信息时常用的设置内容,属于惯用技术手段。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5也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3.6权利要求6


权利要求6引用权利要求5,对比文件6(参见对比文件6说明书摘要、说明书第58-59、63、64、81段)公开了:在移动终端和汽车上均具有GPS模块;汽车上的位置控制器1100能够从位置控制器1100中的GPS接收器532和用户终端1中的GPS接收器554两者中采集用户和汽车的位置,并且计算确定两者的距离和方向,汽车上的欢迎控制器50将两者之间距离与第一预定距离进行比较,当车主靠近汽车一定距离(计算获得的距离短于第一预定距离)时,通过照明装置和/或声音发生器向用户通知停车位置,起到提醒用户的作用。因此对比文件公开了如何确定两个对象之间的距离以提醒其中之一,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6公开的内容的基础上通过距离计算和比较的手段来提醒车主或乘客接近,也就是在车主和乘客的移动终端上设置GPS模块,并利用已有的应用服务器的地理信息采集和处理模块进行距离的计算,将距离比较的功能模块设置在移动终端上,当距离低于限定值时,通过声音设备或者振动设备来提醒车主或乘客,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6也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综上所述,请求人提出的权利要求1-6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的无效宣告请求理由成立,因此对于其它无效宣告请求理由和证据不再予以评述。


三、决定


宣告200810198154.0号发明专利权无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文源:国家知识产权专利复审委员会,知产力,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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