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涪陵法院案例入选川渝两地2022年度环境资源审判典型案例

涪陵法院 2024-02-03

2023年6月5日是第52个世界环境日,以“建设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为主题,旨在宣传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引导全社会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推动绿色发展,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为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法治宣传,展示川渝法院生态环境司法保护成效,四川高院与重庆高院联合发布20件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涪陵法院案例《冉某东污染环境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成功入选。




冉某东污染环境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


被告人冉某东系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垃圾压缩车驾驶员。2021年6 月、8月,冉某东因某垃圾中转站工作人员不愿收取压缩车垃圾箱中的垃圾渗滤液,曾向所在公司的分管领导汇报,在没有得到领导明确指示如何处理的情况下,2次擅自将垃圾箱中的渗滤液倾倒在重庆市788县道,后被群众发现举报。案发后,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组织工人对倾倒垃圾渗滤液的土坑进行简单处理,但无法处理已经渗漏到周围的土壤部分。经重庆市生态环境监测中心对垃圾压缩车内和现场排放的渗滤液进行采样监测,渗滤液中铬、铅、镉等多种重金属含量超过国家标准三倍以上。重庆市明镜司法鉴定所专家对冉某东污染环境所造成的社会公共利益受损情况审查后认为,垃圾渗滤液造成周边水污染、土壤污染和大气污染,冉某东倾倒垃圾渗滤液对周边环境造成影响所需修复费用的金额为4550元。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检察院就冉某东行为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裁判结果】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冉某东违反国家规定,倾倒含有铅、镉、铬等重金属含量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三倍以上的有毒物质垃圾渗滤液,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构成污染环境罪。冉某东作为垃圾压缩车的驾驶员,更清楚垃圾渗滤液直接倾倒在外环境致污染环境的后果,在反映情况未果的情况下,擅自将垃圾渗滤液倾倒至外环境,其行为符合污染环境罪的构成要件。综合本案中垃圾中转站不收取冉某东车内垃圾渗滤液、相关单位领导人员履职不到位的事实,判处冉某东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并缴纳生态损害损失费4550元和承担专家咨询服务费6000元。


宣判后,各方未上诉、抗诉,一审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义】


本案系非法倾倒垃圾渗滤液引发的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垃圾渗滤液成分复杂、毒性大、难处理,处置不当会造成土壤、水、大气等污染,危害生态安全和群众健康。审理中,人民法院考量到行为人的从业身份,认定其对垃圾渗滤液的处置、危害性应当有一定认知,存在实施非法倾倒垃圾渗滤液行为的主观故意,构成污染环境罪。同时,针对该案中生活垃圾运输、处理环节的问题,人民法院向相关单位发出司法建议书,建议相关单位强化监管履职、加强环保教育、加大环保投入。本案在打击环境污染犯罪的基础上,发挥公益诉讼赔偿制度和司法建议作用,促进行政机关监管水平提升和环保行业健康、协调发展,以司法作为回应人民群众对优美生态环境的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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