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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内豪赠情人上百万,配偶有权要求全部返还吗?法院判了!

涪陵法院 2024-02-03


“热播剧”《三十而已》中

顾佳与丈夫许幻山经营一家烟花设计公司

许幻山婚内出轨刚大学毕业不久的林有有

在被顾佳发现后

三人进行面谈

顾佳对林有有霸气喊话

许幻山为你花的每一分钱都是夫妻共同财产

我有权让你返回


现实生活中

夫妻一方违背忠诚义务

在未经配偶同意的情况

超出日常生活需要的范围

向婚外异性转账大额款项

是否应当全额返还?

请看本期案例



【裁判要旨】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财产作为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归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的处理享有知情权和共同处分权,夫妻任何一方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处分共同财产,应当协商一致。如果夫妻一方擅自将大额共同财产赠与他人,其赠与行为应当认定无效,夫妻另一方以侵犯共同财产为由请求全部返还的,人民法院予以支持。






【基本案情】


孙某与姚某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姚某某到外地做生意,认识了赵某。随后,姚某某与赵某发展为情人关系。自2020年9月至2022年4月期间,姚某某通过微信、银行账户向赵某转账852998.96元,赠与金银首饰7962元。赵某代姚某某收取货款101486.36元。姚某某为赵某交纳驾考培训费5500元,姚某某支付餐馆转让费等费用55000元,总金额为1022947.32元。赵某通过微信、银行账户向姚某某转账358153.8元,代为支付货款82305.6元,总金额为440459.4元。孙某知道后,遂诉至法院要求赵某返还夫妻共同财产。




【法院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反公序良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孙某与姚某某系合法夫妻,姚某某在与赵某相识后即移情别恋并同居生活,违背夫妻忠实义务。赵某明知姚某某有配偶仍与之交往,两人的行为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背道而驰,违背社会公序良俗。孙某与姚某某的夫妻共同财产是不可分割的整体,夫妻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处理权,夫妻双方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的重要财产做出处理,夫妻双方应当尊重彼此的知情权和处分权,任何一方无权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姚某某非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将大额共同财产赠与赵某的行为,严重侵害了孙某的财产权益,有违反公序良俗原则,这种赠与行为无效。故法院对孙某要求赵某返还接受赠与的财物的主张,应予以支持。


【法官提醒】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的处理平等的享有处分权,并不等于夫妻对各自的共同财产各享有一半处分权。此案中,姚某某与赵某系情人关系,姚某某对赵某的赠与超过了因日常生活需要的范畴,且未经过孙某的同意,事后孙某也没有追认,该行为不仅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相悖,违背了公序良俗,同时也侵犯了孙某的财产权益,应属无效行为。因此赵某应当向孙某返还全部的财产。赠予虽然是民事主体之间可以自愿达成合意的法律行为但夫妻一方将财产赠与第三者的行为不仅违反了道德,更是违反了法律规定。


作者  | 李子琦

编辑 | 综合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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