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内豪赠情人上百万,配偶有权要求全部返还吗?法院判了!
“热播剧”《三十而已》中
顾佳与丈夫许幻山经营一家烟花设计公司
许幻山婚内出轨刚大学毕业不久的林有有
在被顾佳发现后
三人进行面谈
顾佳对林有有霸气喊话
许幻山为你花的每一分钱都是夫妻共同财产
我有权让你返回
现实生活中
夫妻一方违背忠诚义务
在未经配偶同意的情况
超出日常生活需要的范围
向婚外异性转账大额款项
是否应当全额返还?
请看本期案例
【裁判要旨】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财产作为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归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的处理享有知情权和共同处分权,夫妻任何一方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处分共同财产,应当协商一致。如果夫妻一方擅自将大额共同财产赠与他人,其赠与行为应当认定无效,夫妻另一方以侵犯共同财产为由请求全部返还的,人民法院予以支持。
【基本案情】
孙某与姚某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姚某某到外地做生意,认识了赵某。随后,姚某某与赵某发展为情人关系。自2020年9月至2022年4月期间,姚某某通过微信、银行账户向赵某转账852998.96元,赠与金银首饰7962元。赵某代姚某某收取货款101486.36元。姚某某为赵某交纳驾考培训费5500元,姚某某支付餐馆转让费等费用55000元,总金额为1022947.32元。赵某通过微信、银行账户向姚某某转账358153.8元,代为支付货款82305.6元,总金额为440459.4元。孙某知道后,遂诉至法院要求赵某返还夫妻共同财产。
【法院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反公序良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孙某与姚某某系合法夫妻,姚某某在与赵某相识后即移情别恋并同居生活,违背夫妻忠实义务。赵某明知姚某某有配偶仍与之交往,两人的行为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背道而驰,违背社会公序良俗。孙某与姚某某的夫妻共同财产是不可分割的整体,夫妻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处理权,夫妻双方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的重要财产做出处理,夫妻双方应当尊重彼此的知情权和处分权,任何一方无权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姚某某非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将大额共同财产赠与赵某的行为,严重侵害了孙某的财产权益,有违反公序良俗原则,这种赠与行为无效。故法院对孙某要求赵某返还接受赠与的财物的主张,应予以支持。
【法官提醒】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的处理平等的享有处分权,并不等于夫妻对各自的共同财产各享有一半处分权。此案中,姚某某与赵某系情人关系,姚某某对赵某的赠与超过了因日常生活需要的范畴,且未经过孙某的同意,事后孙某也没有追认,该行为不仅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相悖,违背了公序良俗,同时也侵犯了孙某的财产权益,应属无效行为。因此赵某应当向孙某返还全部的财产。赠予虽然是民事主体之间可以自愿达成合意的法律行为,但夫妻一方将财产赠与第三者的行为不仅违反了道德,更是违反了法律规定。
作者 | 李子琦
编辑 | 综合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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