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理并融诉前调 依法护未解纷争——孙某某与张某甲探望权纠纷调解案
案情简介
2018年孙某某与张某甲协议离婚,约定领养的女儿张某乙由张某甲抚养,孙某某不支付抚养费,孙某某有随时接送和看望孩子的权利。2019年1月,孙某某起诉张某甲请求变更张某乙由其抚养,被人民法院驳回。2019年4月,孙某某起诉张某甲请求探望张某乙,人民法院判决在张某乙上小学前每两周探望一次。现张某乙上小学二年级,双方因为如何探望张某乙产生纠纷。
调解过程
一、诉前委派、多元调解。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收到立案材料后,没有直接进行立案审理,而是在严格遵守法律规定,按程序征求双方当事人意见,经双方同意后进行委派调解,最大限度化解双方矛盾,减少对未成年子女的不利影响。
二、找准症结,释法明理。调解员依次听取双方的意见,了解到双方均对女儿张某乙有深厚的感情,故分别给双方作思想工作,释法说理。向张某甲解释根据法律规定,孙某某有探望女儿的权利。同时劝说孙某某,女儿张某乙现上小学二年级,学业逐渐繁忙,为上学期间确不宜过度探望,可在寒暑假行使探望权。
三、诉调衔接,固定成果。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调解员协助双方当事人提请司法确认,法官第一时间出具了民事裁定书,为双方当事人省时省力省心的解决了纠纷,做到了案结事了。
调解结果
经重庆市涪陵区诉前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双方达成调解:从2023年起至张某乙年满18周岁时止,原告孙某某可于每个寒暑假各探望张某乙一次(寒假5天,暑假10天,由原告孙某某在放假首日上午9时后自行到被告张某甲处接走,到期次日上午12时前送回)。
案例点评
探望权是父母在离婚后履行对于子女抚养、教育、保护义务的重要基础条件。探望权作为一种基于父母子女关系而享有的身份权,其社会价值定位在于既关爱未成年人,削减其心理压力,又满足父母探望需求,解决社会矛盾。探望权不仅仅是父母的权利,其更为重要的是最大限度保护子女的利益。
本案中,离婚后孙某某未直接抚养子女,依法应享有探望权,这不仅可满足母亲对女儿的关心、抚养和教育的情感需要,而且可以增加母女之间的沟通交流,减轻子女因父母离异带来的家庭破碎感,从而有利于子女今后身心的健康成长。但从孩子的成长特点为看,因孩子毕竟年幼,在校学习期间影响探望的不确定性因素较多,过频和过长时间的探视有可能影响子女成长和协助探望方的生活。因此在确定探望权时应遵循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成长的原则,尽可能减少对未成年子女的消极影响,为孩子的健康成长提供良好条件。
作者 | 梁婧媛
编辑 | 综合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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