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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课堂丨男子玩“激流勇进”被甩出受伤,谁来担责?

涪陵法院 2024-02-03

骄阳似火的夏日,水上乐园就成为热门的消暑胜地。在这里,既可以感受水世界的凉爽,又可以获得放松的假日体验。其中,诸如激流勇进等具备挑战性、刺激性项目特别受年轻市民喜爱。近年来,各地水上乐园却接连发生伤亡事故。近日,涪陵法院成功化解了一起男子玩耍激流勇进从水滑艇甩出致伤残引发的赔偿案件。


2022年7月17日,王某闲暇之际邀约好友一起前往某游乐场游玩。王某与随行三位好友首选带有刺激性的激流勇进项目。四人同乘一个水滑艇从滑梯顶部超速冲下时偏离轨道导致王某被甩出受伤,造成腰1-4左侧腰骶横突骨折、左侧9、10、12肋骨骨折,经鉴定构成十级伤残。

因赔偿事宜协商未果,王某将该游乐场经营者某旅游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因本次受伤造成的各项损失20万余元。旅游公司认为自家的水上设施检测均符合国家安全标准,不存在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且王某选择系风险性项目其速度非人为可控,同乘人员均安全,故王某本人有过错,其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民法典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法院认为,安全保障义务是公共场所管理者的法定义务,该旅游公司作为游乐场的所有者及管理者,应当履行相应的安全保障义务,以保障游客的安全。


该案中,水滑艇在超速滑行时偏离轨道导致王某被甩出受伤,说明游乐场娱乐设施存在一定的安全隐患。旅游公司未制定安全须知、警示标语并采取有效安全防护措施,以保障游客安全。游乐场设施的性质及娱乐方式,存在一定的可预见安全风险,经营者未尽到足够的安全保障义务,应对王某损害后果的发生应承担主要责任。同时,王某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对自身安全负有相应的注意义务,应预见其所选择的娱乐项目具有刺激性同时伴随一定的风险性,应当充分考虑到水滑艇在滑梯上超速滑行存在一定的危险性,且没有做好必要的防护措施。王某对玩耍项目的行为后果缺少预判且明显过于自信,对事故发生亦存在过错,对损害后果的发生应承担次要责任。故最终经过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由旅游公司承担80%的主要赔偿责任,王某自行担责20%。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安全保障义务,是指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所负有的,在合理限度内保护他人人身和财产安全的义务。因此,游乐场等娱乐场所的经营者如若未尽到相应义务,则应承担侵权责任。


虽然经营者有保障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不受侵害的义务,主要包括提供良好安全的服务环境、安全防护设施、合理的安全警告告示以及提供合理救助等义务。但更重要的是,作为消费者自己,应当珍惜生命、保护自己身体健康不受侵害,随时警惕,保持安全防范意识,避免高风险行为。

作者 | 常洪艳

编辑 | 综合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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