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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明养犬,潮州有这些规定!
10月16日,四川成都崇州市一小区内发生一起女童被狗咬伤事件,2岁女童受伤严重,事件引发广泛关注,目前,警方已立案侦查,并对狗的主人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七条规定: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文明养犬,潮州市有哪些规定?
一起来看看今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潮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二十条、第四十五条对文明饲养宠物方面作出了明确规定请广大市民自觉遵守《潮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二十条:在文明饲养宠物方面,自觉遵守下列规定:(一)不在城市建成区内饲养烈性犬只;(二)管理好所养宠物,避免干扰他人正常生活;(三)依法为所养宠物接种疫苗;(四)携带宠物外出,由成年人用牵引带牵领或者装入笼内,主动避让行人,即时清理动物粪便等排泄物;(五)不遗弃、虐待宠物;(六)不携带宠物进入设有禁止动物进入标志的公共场所;(七)其他饲养宠物文明行为规范。
《潮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一项规定在城市建成区内饲养烈性犬只的,由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处每只五千元罚款,对个人处每只二千元罚款。要想做名合格的养犬人
一定要记住这句口诀:
“养犬要办证,遛狗拴犬绳,
狗便要清理,不养禁养犬 ”。
来源|人民日报、央视新闻、文明潮州
编辑|张泽慧
审核|詹树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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