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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法律遇见爱”

2016-04-29 马建红 法制博览

今年的司法考试一结束,刚刚走出考场的考生就在网上吐槽,说“当母亲和女友同时落水,该先救谁”的“千古谜题”终于有答案了,因为在司考的一道多选题中,“关于不作为犯罪,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其中一个选项是:“甲在火灾之际,能救出母亲,但为救出女友而未救出母亲。如无排除犯罪的事由,甲构成不作为犯罪”。在随后公布的标准答案中,“甲构成不作为犯罪”是正确的。有学者专门对此进行了解释,说甲之所以构成不作为犯罪,是因为甲对女友只有道义上的救助义务,而对母亲则有赡养的义务,所以甲能救助母亲却因先救女友而致母亲死亡的,当然构成犯罪。

既然是“千古谜题”,就是说古人也曾遭遇过这样的两难。据说春秋时期的郑厉公,因不满大臣祭仲在政事上的专断,秘密吩咐祭仲的女婿雍纠,让他利用宴会的机会杀死祭仲,雍纠的妻子知道后,忙跑回家问母亲,“父亲和丈夫哪一个亲些?”她母亲的回答很有代表性和普适性,“只要是个男人都可以做你的丈夫,而父亲却只有一个,哪能相比呢。”于是,雍纠的妻子就把郑厉公和其丈夫的密谋之事告诉了祭仲,祭仲遂将女婿杀死,当然祭仲的女儿也就成了寡妇。那是一个伦理亲情与男女之爱都还未曾“遇见”法律的年代,雍纠的妻子只依据天性来进行取舍,所以她能很坦然地做出抉择。由此可见,不同时代的人对同类行为的判断标准是不一样的。

今年的司考早已结束,标准答案也出来了,但并不意味着这一千古谜题真的有了答案。真要落水的话,考验的就不是“更爱谁一些”的问题,而是涉及到法律义务和责任了。在考题中的男甲所遭遇的限定条件下的难题似乎解决了,但其背后所涉及到的爱与法律的冲突,却远不像做出ABCD选择那么简单。爱无需理由,而法律则需要证明,在两条轨道上跑的马车,有可能合辙,但更多的时候则会分道扬镳。

用法律去证明和考验爱的存在,结果往往会出人预料。《李尔王》是莎翁的传世名剧,也是著名的悲剧,美国耶鲁大学法学院教授保罗·卡恩就在其《当法律遇见爱》中,对《李尔王》中“法律对爱的摧残,爱对法律的颠覆”的主题进行了深度解读。正如作者所言,李尔王想将爱和权力完美地结合在一起,于是进行了一次以爱之名进行的公开审判。“审判的对象是他的三个女儿。每个女儿都要在庭审现场众目睽睽之下公开表达她们有多么爱自己的父亲。而且,如果能充分表达出这种爱之誓言,她们每人就可以得到王国的一部分领地。两个大女儿成功地做到了这一点。唯独考黛莲,这个李尔王最钟爱的小女儿,没有通过庭审的考验。她更愿意把对父亲的爱埋藏在心底,所以没有在审判中甜言蜜语、信誓旦旦。这个最小的女儿直言,她对父亲的爱‘只是依照做女儿的本分’,考黛莲最终被父亲放逐。”当出自天性的爱需要通过“呈堂证供”来证明时,审判也就蜕变成了一场“发誓比赛”,而作为证言的言词,并不能证明一个人的真心。

从这里我们可以看出,法律对爱是无能为力的,所有的法律手段,从开始审判到作出判决,既无法发现、也无法创造和维持爱。当李尔王终于明白这一点时,最终的悲剧结局已经注定。当我们把所谓的“千古谜题”中一个有关爱的考验的“戏言”,用来推定罪之有无时,已经逾出了人性的范畴,变得多少不合常情了。

通过法律实现对父母之爱即“孝”的问题,并不是什么新鲜事,根据章太炎的考证,我们在夏代即已有了“不孝罪”,而在隋唐以后更将“不孝”入于十恶。而子女对父母的“孝”,虽也有“善事父母”或“无违父母”等一些貌似行为方面的要求,但若定子女的不孝罪,或判定子女孝心的有无,全赖父母的感受和言说,在外人眼里的忤逆之子,父母却偏偏认为是最孝顺的,而被父母责为不孝子的,并不能求助法律来“证明”自己的孝顺。梁漱溟先生称此为中国人的“向里用力之人生”。“不得于父母者,只有转回来看自家这里由何失爱,反省自责,倍加小心,倍加殷勤。莫问它结果如何,唯知我在尽孝。此即为最确实有效可得父母之爱者,外此更无他道。”这倒是契合了《李尔王》中小女儿考黛莲的想法,“爱就好,不用说”,因为爱或者孝都不是用语言进而通过法律可以证明的。

言说至此,发现司考题中的谜题依然未解,因为用法律的义务和责任去厘清父子之情、男女之爱这些发乎人性的领域时,永远不会有标准正确的答案。其实,对于“母亲和女友同时落水,该先救谁”的问题,民间早已给出了答案,“能救谁就先救谁”。若要迫其在两个至亲的生命之间做出抉择,即有拷问人性之嫌,而以法律拷问人性,多少有些不厚道甚或残忍。

(水云间摘自《北京青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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