晚商乐人刍议
晚商乐人刍议
文◎张闻捷、王文轩
原文刊载于《音乐研究》2022年第4期。
摘 要:晚商时期的乐人来源较为复杂,有“铙”族为代表的世袭乐人家族,有非王族群中的身份较高者,有底层乐工或乐奴。殷墟非王族群中随葬乐器的贵族或为卜辞记载中的“万”,掌管着本族礼乐活动的同时还为商王室服务。晚商时期已形成乐人管理体系,容台和瞽宗为乐人管理部门,其中瞽宗或为巫乐管理机构。晚商卜辞中见有贵族间转赠乐人,部分大中型墓葬存在乐人殉葬,或为东周时期贵族间转赠乐人和乐人殉葬等制度的肇始。
关键词:晚商;子铙;乐人;殉葬
卜辞和文献资料显示晚商时期礼乐活动丰富,而礼乐的兴盛离不开一定数量的乐人。有学者提出晚商时期已经出现乐官,存在专职的乐师或乐工,所得认识不无道理,但讨论过程缺乏考古资料的佐证,仍有失全面。殷墟已发掘的逾万座墓葬中应该存在部分乐人墓,对这些乐人身份的辨识,为讨论晚商时期乐人的组成、管理、族氏等问题提供了线索。本文通过对乐人墓的辨识和乐人殉葬现象的分析,观察晚商时期不同等级乐人的丧葬特点,以期丰富对晚商乐人群体的相关认识。
一、花园庄东M48墓主身份
随着考古发掘资料的日渐丰富,晚商时期的一些墓主身份被逐渐辨识,如贞人墓、工匠墓等。辨识的依据主要为与墓主职业相对应的墓葬内出土“标识物”。这种辨识方法备受学界认可,是为本文讨论的理论基础。花园庄东M48出土的青铜礼器有鼎1、簋1、觚1、爵1,还伴出青铜兵器和玉、石、陶器等,其中青铜爵带有铭文“子
图1 花园庄东M48:2(爵)铭文
图2 花园庄东M42:2(方彝)铭文
金文中“子某”铭文颇多,朱凤瀚认为:“相当一部分‘子某’可能即属于王族,另有一些当已从王族分出,有自己的家族,他们本人即是一族之长,但同时也可以担任王官,……以官庇其族”。“子某”中的“子”,指强调其为子姓分出的支族,“某”则为具体的族徽。花园庄东墓地所见“子马”“子铙”中的“马”和“铙”,可理解为“子”姓分出的以马和铙为氏的支族。商代的族属徽号多为象形字,代表着特定家族以所从事的职业为姓。黄铭崇称此类族徽为“职事性符号”,认为加上职事性符号以后的族氏主要任务与其符号的字面意思有关。这种“职事性符号”,还见于铁三路M89,该墓出土青铜觚带有铭文“
“子”姓成员在晚商时期参与礼乐活动见于卜辞记载,如“辛未卜,子其告舞,用。辛未卜,子弜告奏,不用”(《花东》293);“丙辰卜,延奏商,用”(《花东》150)等。“奏”为祭祀时集合众人演奏乐器或聚众合舞,“商”是商王朝的重要舞乐或乐典,说明武丁时期已有“子”姓成员参与演奏乐舞。关于《花东》卜辞中“子”的身份问题,主要有武丁之子说,武丁从父或从兄弟辈说,宗子说等。“子”与武丁存在亲缘关系是肯定的。花园庄东墓地与花园庄东H3甲骨坑相距较近且均位于“大灰沟”内侧(见图3),属宫殿宗庙区范围,为武丁之后王族的族居地。依据商人聚族居葬的传统,宫殿宗庙区墓葬的墓主人应为王室成员,但他们的身份有高低贵贱之分,社会经济和政治地位也有明显的等级差别。花园庄东墓葬明显以家族为单位相对集中分布,各墓组的墓葬年代自殷墟一期到殷墟四期均有,说明“子”姓家族成员在此地生活时间较久。
图3 花园庄东地墓葬分布图
花园庄东M48的年代为殷墟四期晚段,此时相距武丁时期已历数代,墓主与时王的亲缘关系较疏远。该墓仅使用1套觚爵,足见其身份等级相对较低,但仍说明“子”姓部分成员在晚商时期一直从事与舞乐相关的工作。花园庄东M48墓主或为演奏编铙为其职事的乐人,但该墓并未发现编铙,可能与殷墟四期晚段或已进入西周初年有关,作为重要乐器的编铙存在被“分器”的可能,仅能通过族属徽号判断墓主身份。
二、晚商的乐人殉葬
晚商时期的大中型墓葬中常见有殉人,墓葬等级越高往往殉人数量越多,这些殉人生前可能是墓主的妻妾、亲信和奴仆等。殉人生前为服侍墓主的各类近侍,为墓主殉葬以表现在冥界仍然侍奉墓主,殉人数量的多寡和职业的多样是墓主身份等级的表现。学界对晚商殉人身份的讨论以武官大墓引证较多,该墓腰坑中执戈殉人可能为侍卫,……墓道中马坑、狗坑旁的殉人生前专为墓主饲养犬马,二层台上女性殉人可能为乐人,他们模拟生前的司职(执戈、乘御、饲养禽兽),各就各位。学界普遍注意到殉人与其生前所司职内容在墓葬中存在对应的摆放关系,为讨论殉人身份提供了线索。
本文通过梳理发现,殷墟部分大中型墓葬存在将乐器有规律地放置于殉人身侧的现象。除武官大墓之外,花园庄东M54石磬放置于椁室东南部殉人XZ5身旁,编铙放置于椁室东南部殉人XZ4头侧,小屯西地M1鼓和石磬出于殉人身侧,小屯M5陶埙出于椁顶上层殉人身侧,小屯YM333陶埙放置于棺椁东侧殉人腹部,大司空M663编铙出于椁内棺外北侧殉人头侧,大司空M288编铙出于殉人头侧,殷墟西区M765编铙出于殉人头侧,文源绿岛M5石磬出于二层台殉人头侧,郭家庄M160编铙出于椁内北侧殉人足侧,郭家庄M26编铙出于椁内南侧殉人足侧,等等。此外,西北冈M1001、M1002,M1003、M1004、M1217、M1083、M1550等,亦出土石磬、埙、鼓、编铙等乐器,惜西北冈王陵被盗扰严重,乐器与殉人的摆放关系不详,但从殷墟大中型墓葬可推知,西北冈王陵也应存在殉人与乐器共同放置。
殉人与乐器共同摆放当不属偶然,当是模拟其生前司职的表现,殉人应为演奏相应乐器的乐人。晚商墓葬中乐器的摆放,有一定的规约性并与当时的葬制和葬仪有关,暗示了乐器在实际演奏时的使用空间,在这个使用空间内有相应的乐人殉葬能够更大程度还原音乐的演奏场景。乐人殉葬一定程度上反映出晚商时期已经具备成熟的礼乐制度。
殷墟的乐人殉葬墓,主要分布于小屯、花园庄、后冈、大司空、郭家庄、殷墟西区、文源绿岛等墓地,乐人殉葬墓均为各自墓地的等级较高者,或可说明乐人殉葬在殷墟中高等级贵族中具有一定的普遍性。晚商时期乐人殉葬不仅见于殷墟,滕州前掌大M206出土的编铙和鼓放置于西侧二层台殉人头侧,表明乐人殉葬也存在于商文化影响较重的区域,但这种影响十分有限。温县小南张、青州苏埠屯、惠民大郭、沂源东安、寿县苍陵城、灵石旌介等墓葬,均出土与殷墟编铙、石磬、鼓等器形一致的同类乐器,但这些墓葬并未发现疑似乐人殉葬,这与墓葬保存状况或墓主身份等级相对较低有关。范围更远的辽河流域、长江中下游、四川盆地等地,亦出土一定数量的乐器,但较少出现于墓葬,更不见乐人殉葬。若排除墓葬保存状况和墓主身份等级等因素,晚商时期的乐人殉葬仅存在于殷墟及临近的商文化因素浓厚的地区,并未形成广泛影响。换言之,乐人殉葬或为典型商文化所独有,如同殷墟墓葬中常见随葬的陶觚爵、平首石圭等器物极少出现于殷墟以外的墓葬,乐人殉葬主要出现于商文化核心区的大中型墓葬。
周人灭商后,乐人殉葬还出现于殷遗民贵族墓葬,鹿邑太清宫M1出土的编铙、石磬、铜铃摆放于东椁室殉人身侧,骨排箫摆放于西椁室殉人身侧。有学者认为太清宫M1墓主即西周初年始封于宋的微子启。作为“守殷常祀”的宋国在西周早期仍延续乐人殉葬,或可进一步说明以乐人殉葬在晚商时期上层贵族中已形成规制,是标识身份等级的象征。
三、晚商乐人的组成
前贤通过对文献材料的分析,认为商代的乐人有乐官、乐师或乐工之分,显然已经认识到乐人群体内部存在不同的组织结构和身份等级,本文结合考古材料试就此问题略做补充。
王国维提出“歌舞之兴,其始于古之巫乎”,关于乐人的起源学界多从此说,巫在东周以前的礼乐活动中扮演着重要角色。《礼记·明堂位》载:“瞽宗,殷学也”,《周礼·大司乐》载:“祭于瞽宗”,瞽宗多被认为是商代的乐人教学机构。商代的瞽多见有行使巫的职能,如“癸卯卜,□,贞,勿呼多
万舞多见于卜辞和文献记载,如“乎万舞”(《甲》1585);“子弜叀,舞戉,于之若。用。多万又巛”(《花东》206);“王其乎万奏。万唯美奏,有正。唯庸奏,有正。万其作庸?”(《合集》27352)等。《邶风》《武观》《商颂》等亦有关于万舞记载,可见先秦时期万舞流传较久。卜辞中的“万”是从事舞乐的人,除“万”之外,卜辞中还屡见“多万”,“多某”是指同时担任某些职事的族氏不止一个,“多万”指由分属多个族氏的“万”共同组成的乐舞表演群体。通过对殷墟出土乐器墓葬的检视,能够寻找到“万”分属不同族氏的线索,如:大司空M539、文源绿岛M41、戚家庄M4、戚家庄M269、大司空M991、孝民屯M42等出土石磬,孝民屯SM17、刘家庄M121等出土陶埙。上述墓葬多使用一棺一椁,随葬1或2套铜觚爵,在各自所处墓地中的等级相对较高,墓主可能为各氏族的族长。殷墟存在一定数量与上述墓葬等级相若者,但大多并不出土乐器,说明上述墓葬出土乐器并不完全与身份等级所对应的丧葬规制有关,应与墓主生前担任的特定职事有联系,大司空M539等随葬乐器的墓主或为卜辞中的“万”。
殷墟的各个族邑是不同族氏的居葬单元,这些族邑中还存在各族氏的宗庙建筑,可见非王族群享有独立的祭祀系统。非王族群在各自宗庙进行祭祀也见于卜辞记载,如“丙寅夕卜:子又音在宗,隹永?”(《花东》234);“戊午卜,祝亚,用十?”(《合集》22130)等。“宗”和“亚”均指宗庙。卜辞和墓葬材料显示非王族群中的贵族拥有自己的奴隶或近侍,殷墟西区M765、郭家庄M26、郭家庄M160、大司空M288、大司空M663等以乐人殉葬,说明非王族群中的贵族成员还拥有自己的乐人。非王族群中的贵族掌管本族内部的礼乐活动,同时又拥有一定数量的底层乐工,他们共同构成了族氏内部的礼乐体系。需要说明的是,商代的某一族氏并非仅担任特定的职事,已辨识的贞人墓、工匠墓等均多见随葬兵器,指示墓主还参与军事,这与晚商时期的征集兵制有关。殷墟随葬乐器的非王族群贵族成员,除参与商王组织的征伐、生产等活动之外,还参与礼乐活动,担任卜辞中所载“万”的角色。
殷墟还见有小型墓葬出土乐器,如小屯西地GM237、GM263等,两墓均仅出土陶埙和贝壳,墓室面积较小,葬具为单棺,这两座墓葬紧邻宫殿宗庙区,墓主可能为服务王室的乐工。商代还存在奴隶身份的乐人,如“呼取舞臣廿”(《屯南》586+781)。“舞臣”可能是专门的舞蹈奴隶,是商代底层乐人的组成部分,亦是前文分析殉葬乐人的主要来源。
综上,商代出现的容台和瞽宗可能分属不同的礼乐部门,容台为礼乐机构,而瞽宗为巫乐机构。通过对殷墟出土乐器的墓葬分析,晚商应该存在不同等级身份的乐人群体,出土一定青铜器礼器墓葬的墓主可能是乐官或乐师,小型墓葬的墓主可能为乐工,而大中型墓葬中的殉葬乐人可能为乐工或乐奴。非王族群的祭祀活动中的舞乐由本族成员承担,族长既是族氏内部掌管礼乐的核心同时又为王室礼乐活动服务。除商王室外,各族氏可能拥有自己的礼乐系统,足见晚商时期乐人体系已然成熟。
四、晚商乐人制度对东周时期的影响
《史记·周本纪》载:“大师疵,少师强抱其乐器而奔周”,《诗经·周颂》载:“有瞽有瞽,在周之庭”。周庭的瞽矇乐人可能为“纣之余民也”,微氏家族便是服务于周庭的殷遗乐人。可见,西周礼乐系统中存在大量晚商乐人,为周人快速建立起自己的礼乐体系提供助力,亦对贵族间转赠女乐和女乐殉葬等礼乐活动产生影响。
先秦时期贵族间将女乐和乐器馈赠给他人流传较广,《左传·襄公十一年》载:“郑人赂晋候以师悝、师觸、师蠲……歌钟二肆,及其镈、磬,女乐二八”,这种馈赠方式可能源于晚商。卜辞载:“戊辰卜,子其以磬、妾于妇好,若”(《花东》265),内容为子将“磬”和“妾”送于妇好。有学者认为“妾”为女性奴隶,也可能是男性的配偶。“子其以磬、妾于妇好”中的“妾”,当不是指配偶,可能为女性奴隶,很可能是指演奏磬的女乐人,这也便容易理解子缘何将“磬”和“妾”看似没有关联的组合赠送给妇好。
殷墟殉葬的乐人多因骨骼保存较差,其性别大多不详,但从武官大墓乐人为女性来看,其他墓葬殉葬乐人可能也存在部分女性。《墨子·节葬》载:“今王公大人之为葬埋,……文绣、素练、大鞅万领,舆马、女乐皆具”,可知东周时期女乐殉葬或具有普遍性,考古发现亦可印证。临淄郎家庄一号墓陪葬坑K6出土石磬3件,该陪葬坑殉人可能为女性乐人。此外,该墓分布于北侧二层台的陪葬坑K1、K2、K8、K10、K12、K13等,分别出土一套乐舞陶俑,这6座陪葬坑内的殉人均为女性。乐舞俑出现于女性陪葬坑中并非孤例,章丘女郎山一号墓陪葬坑K1随葬一套38件彩绘女乐舞陶俑,该陪葬坑殉人为女性。郎家庄一号墓和女郎山一号墓随葬乐舞陶俑的女性殉人可能为乐人,乐舞陶俑为其职事的象征。东周时期齐国高等级贵族墓葬存在女乐陪葬,乐舞俑对于辨识陪葬坑内殉人身份具有一定的作用。
西周时期最大程度继承晚商时期的乐人群体,并最终形成自身的乐人体系。东周时期以女乐殉葬、赠送女乐等现象肇始于晚商,历经西周时期倡导雅乐过程中的抑制,随着东周时期礼崩乐坏,女乐重新成为贵族集团政治生活的附属品。《鲁颂》《邶风》《商颂》等记载春秋时期的鲁、宋、邶、楚等诸侯国依然有“万舞”流传,是礼崩乐坏的反映,甚至战国时期楚地高等级贵族墓葬出现“再造商礼”现象。东周时期各诸侯国贵族间或出于不同政治目的,复古思想兴起,使得晚商礼乐制度再次重现。
结 语
本文以墓葬中出现的标识物或族徽文字等为线索判断墓主身份,认为花园庄东M48墓主为演奏编铙的乐官,大司空M539等墓主可能是卜辞中所记演奏乐舞的“万”,小屯西地GM237等墓主为底层乐工。通过观察晚商大中型墓葬殉人和乐器在墓葬中的摆放规律,认为晚商时期部分大中型墓葬存在乐人殉葬,殉葬乐人可能以女性为主,或为专门演奏乐舞的乐奴。晚商时期乐人来源较为复杂,既有子姓乐官家族成员,又有非王族群中的身份较高者,还有底层的乐工或乐奴,他们共同组成了晚商时期的乐人群体。或许基于乐人来源的复杂性,商代设置不同的乐人管理部门,容台主管庆典、宴飨等礼乐活动,而瞽宗或为巫乐管理机构。
晚商时期部分非王族群贵族墓葬随葬乐器,其中少量墓见有乐人殉葬,表明非王族群拥有自己的乐人群体,同时他们又以“万”的身份服务于商王室的礼乐活动。晚商时期贵族间出现转赠乐人,这一时期的乐人殉葬流行于商文化的核心区。西周早期殷遗民高等级贵族墓仍保留有乐人殉葬,东周时期贵族间转赠乐人和女乐殉葬应起源于晚商。
作者信息:张闻捷,厦门大学历史系教授;王文轩,厦门大学历史系在读博士研究生,西藏民族大学民族研究院讲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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