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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度金融外包】再论“法定数字货币”

2017-05-11 维度金融外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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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定数字货币”和“数字法币”两个概念本质相同,本文以“法定数字货币”论证相关问题。“数字法币”是各国已经发行的“法定货币”的新形态,例如欧元、美元、英镑、日元、人民币、港元等。对于“法定数字货币”或曰“数字法币”的初始研究,国际“电联货币组”认为中国属于领先水平。

  要创新一种货币形态,必然与货币制度建设相关,同时必然要限定在货币制度框架内,这是首当其冲的规则,确认货币职能性质是第一位的,科学技术致关重要,但只能是第二位的。货币制度的最终目标在于维护币值稳定,为维护国家安全和发展经济服务。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财经领导小组第十五次会议指出:“做好经济工作是我们党治国理政的重大任务,要坚持宏观和微观、国内和国外、战略和战术紧密结合,坚持问题导向,及时研究重大战略问题,及早部署关系全局、事关长远的问题,对经济社会发展进行指导,把谋划大事和制定具体政策紧密结合起来,加强责任分工,一锤一锤钉钉子,直到产生实际效果。”

  法定货币制度确立了中央银行统一发行主权货币的权力。中国人民币、美国美元、欧元区欧元等,世界上两百多个国家有两百多种货币,货币是国家或地区之名片。从货币的本质看,在现代信用货币体系中,只有国家发行的货币才是真正的货币,不可在法定货币框架下产生第二种货币,使得本币发行与流通遭遇冲击。为此,对“法定数字货币”的含义应明确,与纸币和硬币一样归属央行负债。技术上首先应有在线的安全系统设备作保障,属于独立的通道又沟通网联,可以支付汇划,只有正向支付无反向找零,涵盖境内外支付。

  现代智能型“法定数字货币”是传统“实体货币”的替代、升级、再造;是由中央银行发行的新型货币形态;“中央银行发行库+银行业金融机构业务库+用户端(如手机)的数字钱包”三位一体仍适用于数字货币,“一库一码一密钥”是法定数字货币的特征,“一库一机一密钥”在技术上解决了风险问题。

  “法定数字货币”由中央银行统一发行,即中央银行提供一定额度置放在银行业金融机构,依据用户需要由商业银行配发,如同用户从银行提现、取现,然后放在自己的钱柜里。关于“一库一码一密钥”,“库”实际上就是自然人或法人持有的中央银行特许的卡,即是“法定数字货币”的账户,这张卡链接着银行业金融机构业务库和中央银行发行库,卡与两库之间是在密钥索定安全前提下的账务往来关系。

  基于笔者《从贝币到“数字货币”》一文(参见本报2016年5月8日和15日《理论周刊》),从智能、分类、五库、板块、营运、差异、流通、安全、同业等方面确立“法定数字货币”框架,本文再度从“法定数字货币”主体生成与基本属性、“法定货币”与“法定数字货币”、“货币数字”与“数字货币”辩证、“法定数字货币”“现钞实体货币”特性与博弈、“法定数字货币”与“数字科技”、创新“货币支付综合体”理念、发行基金+流通中货币(M0)+“法定数字货币”账务、“法定数字货币”预期、结论等方面阐述“法定数字货币”,从货币发行基础理论与科学技术角度,论证“法定数字货币”的本质和作用,发行与流通渠道,市场操作要领等。

  “法定数字货币”生成与基本属性

  《从贝币到“数字货币”》一文,基于智能、分类、五库、板块、营运、差异、流通、安全、同业等确立了“法定数字货币”生成的主体框架,“法定数字货币”构成了新型“货币”概念。货币是国家名片,主权的象征,法定的意义在于维护统一、唯一、安全。数字的作用在于透明、掌控、便捷。“货币”则是定语、主语、主旨、主体,关键在于“货币”二字。法定货币本质上归于强制性发行,目的在于加强统一管理和强化一体监管。数字货币一旦定位货币,虽然属于抽象的数字科技范畴,本质上却相同于法定纸币、硬币,有别于支票、本票、汇票、银行卡、电子汇票、手机移动支付等支付工具。

  “法定数字货币”发行原理体现货币本质,中央银行代表国家发行人民币,统一性与唯一性是最为基本的原理,国家信用是国家垄断货币发行权的基础。“法定数字货币”发行必然从属在人民币范畴下。“法定数字货币”形成渠道与法定发行的人民币纸币、硬币相同,由市场流通规律、货币流通规律所决定。综合货币发行原理与形成渠道可概括五大要素:一是经济决定货币;二是货币决定货币;三是市场决定货币;四是文化决定货币;五是科技决定货币。一、二、三归结发行原理,决定货币宏观总量;四、五分离货币种类,决定货币结构,“现钞实体货币”与“转账支付结算货币”相互博弈,从而分化出“虚”“实”。在货币诞生5000年,账务诞生500年,票据诞生300年的一个漫长过程中,最终随着普慧金融IC卡“芯”科技的飞速发展,在货币形态上“虚”的形式越来越多,比重越来越大了,“实”的形态越来越少,比重越来越小了。300至5000年前,“现钞实体货币”作为原生形货币代表了货币的全部意义、职能和作用;目前,“现钞实体货币”只占5%至10%。“转账支付结算货币”后来居上,成为货币运行中的主体了。传统的实体货币调拨就像散装的运货系统,“法定数字货币”运行则类似于集装箱运输。

  “现钞实体货币”与“法定数字货币”的生成是宏观货币决策与运行的结果,并非中央银行硬性规定数据。货币发行计划、产品印制计划、发行基金调拨计划、损伤券注销计划确实存在,其预测的基础正是宏观经济运行的需要。至于人们愿意使用何种货币工具,是“现钞实体货币”还是“法定数字货币”,国家不可能硬性规定。

  货币、国家、中央银行三位一体,没有统一的货币发行即没有中央银行存在的必要,统一性即体现货币的性质,货币制度的核心在于统一和稳定。宏观货币决定微观货币,流动性充裕,广义货币总量适宜、稳步增长,微观货币各类运行形态,囊括电子票据、银行卡、手机移动支付,即便是纸质支票、汇票、本票的运行均会留下轨迹,因此,不存在利用区块链等具体网络技术调控货币量之说。所谓发行“法定数字货币(DFC)”的关键在于:一是区块链去中心化;二是所有权中立性;三是技术中立性;四是基础设施中立性,云云,这与世界各国法定货币集中统一发行的性质相悖,比如“长城币”“比特币”就带来客户资金安全、洗钱、资本交易杠杆不可控诸多风险。这只是表象,根本在于混淆了货币属性,以偷梁换柱的技术问题,取代了法定货币的性质,由此干扰了财政与货币政策宏观调控。

  讨论“现钞实体货币”材料、工艺、技术、设备等印制技术,世界有五大类型:以人民币和日元为代表的亚洲区域货币;欧元区欧元;英镑区;澳洲区塑质钞(含加拿大、越南等十几个国);美洲区美元。“现钞实体货币”尽管呈现“技术寿命周期律”,新版货币不断出台,然而,人民币还是人民币,美元还是美元,欧元还是欧元。在全世界220多个国家各自发行货币情形下,设想以某一种货币进行统一绝非技术课题。“数字货币发展如火如荼”的论点混淆了“货币数字”与“数字货币”的区别。“区块链比特币”只是在人民币、美元、欧元等法定货币范畴下的“货币数字”。

  “货币数字”与“数字货币”

  “法定数字货币”的概念在15年前出现,德国G&D公司、英国DLR公司曾经设想建立电子钱包,终未果。一些在美国硅谷的中国年轻人创立近似技术,服务于美国身份认证。5年前他们将此技术运用到数字货币上,陆续为一些国家服务,可谓“数字法币”开拓者。

  “货币数字”与“数字货币”存在本质区别。货币皆数字,数字却并非皆货币,只有在货币范畴下,通过电子汇票、银行卡、手机移动支付、大数据互联网平台进行市场交易的资金,才能称为“转账支付结算货币”。若纸质支票、本票、汇票,电子汇票、银行卡、手机移动支付、大数据互联网平台未处于运行状态,它们只是支付工具。“法定数字货币”则大相径庭,其本身就是货币,可与纸币、硬币并驾齐驱。“法定数字货币”虽然基于纸币、硬币而升华,但是其所定位的新型货币属性决定,其必然与“现钞实体货币”异曲同工,“虚”“实”构成有机结合的整体,原生形态货币升级,重塑形象,力显生命力。法定数字货币是现钞实体货币的替身,同时不可能短时间完全替代,也就形成了握手言欢的转换时代。以互联网大数据平台为依托的“比特币”“长城币”均不能称之货币,它们只可能在人民币、欧元、美元等多种法定货币范畴之下充当交易媒介。

  数字是货币的价值尺度。抽象转账支付结算货币载体是支票、本票、汇票(纸质或电子信息票据),银行卡、手机移动支付+互联网大数据平台,此刻的货币是什么?都是数字,金额是数字,账号是数字,密码密钥是数字。“货币数字”与“数字货币”辩证统一,“货币数字”计量货币表象,“数字货币”定位货币实质。

  “法定货币”与“法定数字货币”

  世界第一张纸币诞生在中国,是宋代的“交子”。“交子”纸币属于政府发行,旨在解决市场流通混乱,假币滋生问题。新中国成立前,军阀割据,各地货币达360多种,出现混乱状态,新疆曾发行面额60亿元的纸币,是有史以来中国纸币发行最大面额。区块链、大数据、互联网技术,将一定规模的资本、资金运营冠名于某种货币称谓,比如“比特币”“长城币”,实际上它们并不是货币,只是一种技术的运用,最多也就是一种资产。任其发展,可能诱发货币流通市场紊乱,带来金融风险。

  笔者基于半个世纪货币发行的实践和对科学技术、法律法规的解析,认为“法定数字货币”应归属在现行法定货币范围之內。中国的法定货币只有人民币(涵盖港、澳等特区货币)别无其他;坚持货币的统一性、可控性,目的在于维护币值稳定。“法定货币”是大范畴,“法定数字货币”是“法定货币”的分支。就总体货币而言,存在两种货币:其一,“现钞实体货币”;其二,衍生“转账支付结算货币”。“法定数字货币”应从属于“现钞实体货币”,纸币+硬币+数字货币=“现钞实体货币”。

  “货币支付综合体”概念

  “货币支付综合体”构成为:现钞+银行卡+手机移动支付。2015年初至今,通过对使用不同货币形式群体进行调研,提出“货币支付综合体”概念。作为自然人与经济法人,会采用多种支付形式。第一大领域为广义“货币支付综合体”,联行同业往来,同城与异地支付结算使用的纸质支票、本票、汇票,或互联网大数据平台上运行的电子汇票、银行卡与手机移动支付形式,使用者多为国企和民企。第二大领域为狭义“货币支付综合体”,个人金融消费者,一般采用银行卡、手机移动支付和现金三种形式进行货币支付行为,即构成“一机一卡一票”的“货币综合支付体”。经常状态下,不论买方卖方,交易者均属于“货币综合支付体”中的一员。特定条件下则不同,一些情景则处于“货币综合支付体”缺项状态。其一,买卖交易者只采用现钞支付,即缺少手机移动支付和银行卡支付两大项;其二,只采用现钞和手机移动支付,不运用银行卡,即缺少十分关键的大项;其三、只采用银行卡和现钞支付,不采用手机移动支付。上述方面不乏排斥银行卡和手机移动支付的现象,但可以的支付方式却都不排除现钞。一些小规模的超市公开申明,10元以下消费不刷卡,因为还不够缴纳多项费用的成本。显然,成本、效益、利润是支付形式选择的依据。

  交易中介——货币,也存在着又背离,又融合的两个独立“货币综合支付体”,针对唯一标的物——货币的支付结算形式存在“完整共性”,也呈现差异。“完整共性”指可以采用支票、本票、汇票(电子票据)、银行卡、手机移动支付等货币运营工具和现钞等。“月有圆缺”特指买卖与交易双方,在不能实施“完整共性”支付结算前提下,致使货币的运营方式与形态出现欠缺。买方作为甲方可以用银行卡刷POS机、手机微信支付扫二维码、现金全方位进行付款,即为完整的“货币综合支付体”。作为乙方若亦如此,买卖双方构成完整完美的“货币综合支付体”。假若他们以种种理由不刷银行卡,不用手机微信支付,那么就是“货币综合支付体”缺项状态。(上)

  (作者系国务院反假货币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原常务副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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