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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习根 | 法治中国的核心价值基础

2017-08-17 汪习根 法治文化研究


  汪习根,教授、博士研究生导师,现任武汉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兼任中国法学会法理学研究会副会长、联合国发展权高级咨询专家

  法治不只是一副冷冰冰的面孔,她孕育着正义之魂、人性之美、道德之善,也彰显着规则之威,最终以人民的权利为归宿。法治应该成为每一个公职人员的信仰,尤其是领导干部更应当责无旁贷地提高运用法治思维方式推进发展、深化改革、化解矛盾和维护稳定的能力。每一个社会成员都应当养成信仰法律、崇尚法律、自觉运用法律维护秩序、捍卫权利的习惯。

  □汪习根


  法治作为文明进程的标志,与社会的价值观息息相关、水乳交融。任何社会的核心价值观都必须要回答个人与社会、国家之间的相互关系。人与人的关系问题是价值观的最根本问题。历史昭示我们:个人的利益与国家的存亡、民族的兴旺、社会的繁荣休戚与共;而个人的理想、信念与行动,又深深地影响着国家的前途和社会发展的方向。一个前途无限光明的社会,必然是人际关系、人域关系、代际关系最优化、最进化的社会。而法治作为现代社会关系的最佳调节器,在谋求人与人关系和谐有序、民主文明的征程上,谱写了一曲曲可歌可泣的历史乐章。从两千多年前西人亚里斯多德的“法治优于一人之治”到近现代的“自由平等博爱”、“法律的统治”;从古代中国法家“以法治国”、“垂法而治”、“刑无等级”、“法不阿贵”到当今“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如此等等,无一不揭示了人类对社会关系的理想化、制度化、法律化矢志不渝、孜孜以求的雄心壮志和美好夙愿。那么,深藏于其间的奥秘究竟何在?

  法治树立起一种目标

  法治不只是依法治理的简称,她为我们规范了行为,更树立起一种目标。法治是文明进步的价值观的承载者和守护神,为我们寄托希望、放飞理想插上了坚实的翅膀。这是因为,法治是使人类服从规则治理的事业,从现实的此岸到达宏伟的彼岸,没有法治之舟,显然是无能为力、难以想象的;法治不仅确认正义、分配利益、赋予自由,还能恢复断裂的关系、矫治不轨的行为、实现修复的正义,更能规制桀骜不驯的权力、守卫人民的神圣权利。

  法治凝练出一种精神

  法治不只是法律规范的堆积,她为我们立下了规矩,更凝练出一种精神。在令人眼花缭乱的法律规范的背后,彰显的是人类的价值追求。正如启蒙思想家卢梭所言:法律既不是铭刻在大理石上的,也不是铭刻在铜表上,而是铭刻在公民的内心里。它形成为真正的法律,每天都在获得新的力量,可以代替那些衰老的法律而保持一个民族的创新精神,而这种力量就是社会的价值体系。法律价值问题是一切法律议题的关键。良好的价值锻造出文明的法律制度,而扭曲的价值则会滋生出邪恶的法律规则,给人类带来灾难和痛苦。法治需要良善先进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甘露滋润,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每一个方面,又都离不开法治的守望与呵护。

  展言之,富强,作为中国屹立于世界民族之林的根本,需要法治的导航与护航。市场经济本质上是法治经济,法治能够确认经济权利、鼓励正当竞争、维护市场秩序、保护契约自由、实现与国际惯例接轨。中国梦、强国梦,而强国梦寄托于法治梦;民主,是现代文明国家的标志、也是保障公民权利的法宝,而民主与法治犹如一对孪生兄弟,始终如影随形、难分难舍;民主的社会政治制度要靠宪法和法律加以确立、民主的自由权利离不开法律的强制保障、民主的作风与方式应该贯穿于法治社会生活的每一个层面。文明,是人类摆脱野蛮而不断超越自身、得以进化与净化的表现。而正如老一辈革命家、法律家董必武同志所言;说到文明,法制要算一项,虽不是唯一的一项,却是重要的一项。法治通过保护产权、鼓励创新而对人类物质文明的发展立下了汗马功劳;法治所散发的善良道德之美和人性关怀之光,为精神文明注入了新的活力;法治的理念、制度和行为模式成为政治文明的应有之义。可以说,没有法治,就谈不上什么文明。和谐与和平,正是法治所具有的最基本价值——秩序的现实要求。家庭、社会、国家乃至国际社会的和谐稳定,既依赖道德与理性的感召,也越来越呼唤法治的维系,法治的魔力在于能够最有效也最为有力地平衡权利与权力、权力之间以及权利之间的相互关系,以平和理性文明的方式解决一切纠纷与冲突,及时化解社会矛盾,给我们一个和平的世界。自由,作为无限美好的字眼,为无数人所讴歌,人们从不同的视角对她进行了独到的诠释,而在法治的王国,法律人赋予自由最简洁经典的意义:自由就是做法律许可的一切事情,只要在法律之下,自由便是无度的。此所谓“法不禁止即自由”。平等,如果不仅仅停留在口号上,就必定要上升为法律制度的规定。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成为法治社会的第一原则,被庄严地载入到每一个国家的宪法。当代中国的法治,对平等进行了全新的阐释,构筑起机会平等、规则平等和权利平等的公平体系。而从宏观上看,制度的正义是首要的正义,公平、公正是法的化身和象征,法律是正义与善德的艺术。法在西方被神话为蒙着双眼、手握利剑、不徇私情的正义女神;而在中国,执法如山、刚直不阿的包青天,成为一代代国人的偶像。当历史的年轮驶入今天,社会公平代替个案公正、“先富”带动“共富”的分配正义成为小康社会和法治时代的主旋律。爱国、敬业、诚信、友善是自由的国民对于国家、社会、他人的道德义务。我国宪法序言宣告每一个公民都应当爱国家、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至此,“五爱”已经不是一般的道德诉求,而是一项神圣的宪法规范与法定义务。无论是民法的诚实信用原则、劳动法的劳动权利义务规定、还是行政法对公务员职权职责的设定、刑法的危害国家安全罪,凡此种种,无一不预示着法治对上至对待国家、中到对待社会、下到对待他人的价值观的制度性强制维护。

  法治孕育着正义之魂、人性之美、道德之善

  法治不只是一副冷冰冰的面孔,她孕育着正义之魂、人性之美、道德之善,也彰显着规则之威,最终以人民的权利为归宿。法治应该成为每一个公职人员的信仰,尤其是领导干部更应当责无旁贷地提高运用法治思维方式推进发展、深化改革、化解矛盾和维护稳定的能力。每一个社会成员都应当养成信仰法律、崇尚法律、自觉运用法律维护秩序、捍卫权利的习惯。

  让法治成为一种公民美德,

  让法治成为一种生活方式,

  让法治成为一种价值观念,

  让法治成为一种社会风尚。

(来源:法制日报20140723)

中国政法大学法治与文化研究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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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编 | 岩泉来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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